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國光要取五輕關廠的碳權?學者:關廠碳權要收回


‧朱淑娟/2010.8.16環保署報導

國光石化總經理曹明今天在國光石化第二次溫室氣體專家會議中,多次以「汰舊換新」來說服興建國光石化可以關掉舊的石化廠,石化業汙染量將因此減少。不過究竟要「汰那些舊」則不是國光石化所能決定的,因此國光石化想用「汰舊換新」來說服大眾接受國光石化,恐怕沒這麼容易。

今天會議結論要求應補充資料再舉行第三次會議。

應再說明2020年基線排放量計算;開發造成棲地損失的固碳量計算;再澄清溫室氣體排放量;乙烯產能推估的基準,與國際比較的效能;廠區關鍵設備的能源效率,以及加強預防措施。另說明節能減碳、溫室氣體減排措施的優先順序;境外碳權應減少、以境內碳權為主。

另外國光設廠後的投資成本、附加價值應再提出說明,主席、台大環工所教授蔣本基表示,國光不能一直說這是國家重大政策,應把所謂價值推估出來。

國光石化總經理曹明表示,每周都在經濟部開會,國光一開始就把最大產能列出來,如果目前技術還不能減少排放,未來工廠數可能減少。國光會在成本可行下執行國光的政策,但如果成本沒有經濟效益,國光可能到其他地方投資。

台灣無法進行境外碳權

國光石化上次會議提出的「境內碳權」、「境外碳權」,今天在會議中都被質疑不可行或不合理。環保署溫室氣體減量辦公室明確指出,溫室氣體減量法還沒施行,而且台灣不是京都議定書會員國,應不能進行碳權交易,建議國光應以境內碳權抵換為主。

關閉的工廠碳權應收回,不能自由處分

而在境內碳權方面,國光表示中油五輕104年關廠後的370萬噸碳權,國光可以取得碳權。不過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系助理教授李堅明認為,中油關廠後就沒有碳權,關廠後碳權就應該收回來,不可以自由處分,「為何還可以從那裏得到碳權?」

應計算濕地消失的固碳損失

上次會議彰化環保聯盟理事長蔡嘉陽要求,應計算國光使用濕地損失的固碳效果,國光今表示依營建署網站計算,牡蠣殼的碳酸鈣換算沿海濕地每公頃每年二氧化碳固定量是8.89公噸,國光使用2600公頃,損失固碳量約2萬噸。

蔡嘉陽認為,只計算牡蠣是不夠的,還有很多的底棲生物,「請引用學術文章,不要只引用網站資料」。希望把所有濕地生物消失所損失的固碳量算清楚,以跟環保團體計算的互相比對。國際都提出,氣候變遷,濕地的生態系統是非常重要的調節系統,破壞濕地系統的影響是相當大的。

應以國內碳權為主

上次國光石化溫室氣體專家會議於7月9日舉行,學者及環保團體質疑項目包括:台灣政府溫室氣體用BAU計算減量的真偽、境外碳權經營的合理性、碳捕集及封存是否可做為友善措施、增碳的量是否排擠其他產業發展空間、要求補充資料說明。同時要求國光以乙烯當指標,檢視國光的效能。

國光石化提出,營運後BAU的全廠基線二氧化碳總排放量每年2400萬噸,如果採用BAT原則(指提升設備採最佳可行技術),排放量可減半,降到1200萬公噸。如進一步採用微藻固碳、境內碳權及境外碳權取得、風力發電及太陽能等,一年二氧化碳可降為766萬噸。

台北大學教授李堅明認為,國內碳權應優先、也應有更廣泛的做法,例如有低碳社區、低碳農業、也有些產業做了減量,這些都可以取得。另外要強調,國內碳權高一點、國外低一點,才會取得多數民眾認同。

另外他表示,國光提出來的減碳策略很多,但應說明各種策略的比重、優先順序、選擇的邏輯等。例如優先提升能源,其次再以再生能源、碳固化等等。如此呈現的數據會比較有說服力。他建議應有公正第三者再做減量確認。

排碳量大的台灣,減碳還要以開發中國家標準?

台大大氣系教授徐光蓉表示,台灣的減碳策略像埋在土裏的駝鳥,台灣是第22大排放國,人均排放第七名,京都議定書只有38國,我們已經22名,還要用開發中國家標準減碳嗎?事實上工業國已要求開發中要有具體減量措施。

徐光蓉指出,BAU的爭議很大,先增胖再減肥的方法像「減肥診所的不實廣告」,國光石化不能用環保署的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來塘塞。

立委田秋堇要求,應依能源發展綱領,說明國光的能源使用供需與結構。能源局應提供資料,檢視國光是否與國家政策抵觸。

國光的投資效益究竟多少?

徐光蓉質疑,國光所說的投資效益、提供就業都不實。依能源局資料,全國能源密集產業對GDP的貢獻在過去20年都不到4.5%,2002年起逐漸下降,到2008只有3.86%。結果國光可以創造3.94的GDP,可以做到嗎?

就業方面,主計處資料顯示,化學材料、橡膠製品等總就業人口,2004年28.9萬,2009年26.8萬,結果國光說營運後可提供69.2萬個就業機會。這是如何估算的,國光應再詳細說明。

最近許多學者以金額計算國光石化開發後對人民健康、空氣汙染、農漁業損失,國光也應提出精確的投資效益,兩相比較才能看出國光設廠的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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