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烏山頭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的監測井(台南環盟自費鑽的監測井) ,已測出每公升0.056毫克的高濃度「砷」,以及氯鹽、甲苯等汙染物。環保團體與立委田秋堇等人今(26)日拜會水利署署長楊偉甫,要求應使用隨水費附徵的「水源保護與回饋費」,進一步調查汙染情形。
楊偉甫承諾會處理汙染
楊偉甫雖未當場同意在接近水庫地方另鑽井調查,但也展現誠意,承諾進一步追蹤汙染源,以及汙染源是否已汙染飲用水。他表示,現烏山頭自來水保護區只管到地表水,至於環保團體指發現汙染的井位置高於水庫,地下水會流入水庫,他表示要進一步去追,「不是說那部份我們就不管」。
他強調,地下水另有法源(環保署主管的「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但他強調,環境資源部即將成立,水利署、環保署未來是一體的,他當場向前環盟理事長陳椒華保證,「你不用擔心,你不要以為我不會作為」。
(不過,依<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已規範水利署應作地下水調查。第 17 條包含地下水調查工作:地下水調查,應蒐集附近地質構造,與已開發地下水源取水設備之構造及其出水量、水位、井距與水質之資料。
地下水水源之調查事項如下:
一、 自由地下水及受限地下水應以試鑿及必要之電阻驗層法決定合適之取水層,在枯水期作抽水試驗以調查水量與水位,並採樣檢驗水質。但如水量、水位及水質可由附近已設水井之調查而確定時不在此限。
第 12 條:
興建水庫作為自來水水源設施時,除利用過去所有可供分析之流量與氣象等資料,以估計水庫應有之貯水量外,並應預先就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
一、壩址上游集水區內之情況。(環保團體註:應設監測井及採樣分析)
六、地質與滲透性。(環團註:應設監測井及採樣分析,確定水流速與流向)
七、河流進水之水質。(環保團體註:監測井應做採樣分析))
水利署收了近十億「水源保護及回饋費」都用到那裏去了?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是由經濟部水利署劃設,水利署也從95年起向民眾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自來水基本費加用水費外,另加收5%,讀者請參考自家水費單明細),四年來已向全民收了近十億元。
水利署向民眾收了這筆錢,理當專款專用於自來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電磁軸射公害防治協會理事長陳椒華質疑,這筆錢長久以來並未看到水利署公開使用項目,在水源區也未設任何監測井,水源區出問題只有等環保團體自己鑽井才發現,「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水利署保育事業組組長張延光表示,保育及回饋費用途包括保育、回饋兩項,保育費如何使用,是透過地方成立的小組決定,地方自己使用,水利署只是「代徵」,並未使用這筆錢。
水源保育費用途應公開,否則民眾可拒繳
自來水保護區汙染,究竟環保署、水利署誰要管?
不過張延光坦承,自來水水源區並未設監測井,水利署也不會主動調查,但水公司會在取水口定期監測。一旦發現汙染,會轉請環保署處理,因水源區是最後的承受水體,權責區分上汙染物是環保署要負責。
不過,據了解環保署長久以來對水利署一方面收保育費,另一方面又把汙染處理責任推給環保署,相當不滿,認為雙方權、責應重新檢討。
而且關於烏山頭事件,環保署之前以發現汙染的井並未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為由,認為不應由環保署管。
陳椒華指出,飲用水保護區比自來水保護區小,無法達到水源保護效果。「很奇怪環保署認為不在飲用水保護區內就不用保護,雖然還在自來水保護區內(發現砷的監測井)」。
按理說,自來水保護區內可能流到水庫的自來水,都應該含蓋在飲用水範圍內。飲用水保護區小於自來水保護區不合理,而且也與政府實際供水作法不符(自來水公司在自來水保護區內取水),應重新檢討兩者劃設範圍。
按理說,自來水保護區內可能流到水庫的自來水,都應該含蓋在飲用水範圍內。飲用水保護區小於自來水保護區不合理,而且也與政府實際供水作法不符(自來水公司在自來水保護區內取水),應重新檢討兩者劃設範圍。
自來水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兩者劃設目的不同。自來水保護區劃設原則是基於「水量」。而事實上,自來水公司取水範圍是在自來水保護區,並非限制在飲用水保護區內取水。
而「飲水水保護區」劃設的原則是基於水質保護的觀點,主要是在保護區內限制某些作為,跟水公司是否在此範圍內取水並無直接關係。因此環保署說「汙染井不在飲用水保護區內,所以飲用水安全」的說法並不成立。
環團認為,如真要做到飲用水保護,那飲用水保護區範圍不應比自來水保護區小。針對烏山頭水庫的飲用水保護區比較小,環團已委託律師將提起訴願。
水利署長承諾將評估是否再鑽井檢測汙染、判定活斷層
陳椒華表示,環保團體的四口井都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水庫位置在南邊,希望水利署能在更靠近水庫的斷層帶附近,再鑽兩口監測井,另外如要確認汙染是否在永揚場址,共要在西北、東北各鑽一口監測井,以研判汙染點位置及汙染是否已擴散至烏山頭水庫。另請地調所確認北勢坑斷層是否為活斷層。
楊偉甫強調,並未否認環保團體的看法,並承諾會與自來水公司、地調所討論後再決定後續行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