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莫拉克災後重建>之三:「國土計畫法草案」台北場公聽會 民間團體:重點不在有沒有法 而在要不要作為

‧朱淑娟/內政部營建署報導 2009.9.1

「國土計畫法」草案從民國82年7月草擬「國土綜合發展計畫法」草案至今,經過16年、六屆立委任期尚未通過。莫拉克八八水災過後,各界要求政府應重新檢討國土規畫,上周立法院通過「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附帶條件請營建署在一個月內將「國土計畫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今(1)日營建署在台北舉行第一場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接下來將在中、南部再各舉辦一場。

(接下來兩場公聽會時間)
9月4日(周五)9:00,台中市逢甲大學第三國際會議廳
9月8日(周二)9:00,台南市成功大學國際會議廳

有了國土計畫法,國土問題就解決了嗎?

莫拉克颱風暴露國土的脆弱,台大土木系教授李鴻源在一場座談會中指出,「台灣沒有所謂的國土規劃,因為根本沒有國土規劃法。」許多學者也將今日國土利用亂相、引發災難的原因歸於國土計畫法尚未通過。但,真的是這樣嗎? 

我們要問的是,沒有國土計畫法,台灣的國土就無從規畫了嗎?相反地,有了國土計畫法,國土就能長治久安?問題恐怕沒這麼簡單,而且今天政府把水災之過歸於因為沒有國土計畫法,某種程度是在為自己平日的違法以及不作為找藉口。事實上相關法令多如牛毛,重點不是有沒有法,而是要不要執行。

律師林三加質疑,草案明訂,公告後2年擬定全國國土計畫,再4年擬定縣市國土計畫,保障既有權利者還要10年,總計超過16年還可以非法使用。「這個法究竟能發揮什麼功能?」他要求這個保障權利的規定應再檢討。

政府才是國土最大的破壞者

綠黨發言人潘翰聲表示,國土根本的問題在破壞者變成管理者,改變政府與企業的觀念才是最重要的。災後重建條例還排除相關法令,未來如何保證不當行政力不會介入?他指出,長久以來政府帶頭破壞國土,像不當的BOT就是最好的例子。

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指出,國土計畫法絕對不是萬靈丹,因為國土計畫體制過去就有,現在只是多一個更大的規畫,「問題不在有沒有法,而是要不要作為」。有權力的人介入國土規畫,在不可發展的地區超限利用,導致國土破壞愈來愈嚴重。

廖本全舉例,政府一直要談水系、談淡水河整治,但淡北道路一直要開發,關渡社子島、行義路等都是在不可開發的地區開發。而且,國土計畫法還開了很多「後門」,「不能只談原則,你要告訴我例外是什麼?因為原則之外充滿例外,而很多人就利用這些例外,做出與國土計畫相違的事。」

國土計畫法要加入對行政機關的懲罰性條款

屏東環保聯盟理事長洪輝祥在災後多次到高屏溪訪查,他表示,高屏溪的泛濫,主要原因是政府長久以來不願面對真相,放任河川地被占用,連縣府也在行水區蓋公園,帶頭做出限縮河道的工程。現行法規如好好執行就足以解決國土問題,例如水利法78條就規定「河川區域內禁止填塞河川水路,以及妨礙河川防護的行為」,但政府有在執行嗎?

陽明山代表指出,迫害者就是法的訂定者,執法者訂一些不合保育的政策,監督的單位也沒有。告到監察院、調查局,得到到答案是,「沒辦法,行政院是我的上司」。如何懲罰這些行政人員?現在台灣是「建商治國」,一定要在國土計畫法中加入懲罰性的條款。

國土保育不是強制徵收、強制遷居

草案中明訂,未來環境劣化地區應擬定復育計畫,「必要時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另外為了國土保安與生態保育的緊急需要,得強制徵收。

廖本全表示,這種保育計畫不是在談國土復育,而是在談遷移、補償,真要談國土復育,應該談如何「還地於天」,台糖土地、BOT都應凍結開發,重新檢討。潘翰聲表示,強制徵收影響民眾權益,應做為最後不得已的程序。

原住民自治區應納入國土計畫法

原住民代表拔尚指出,對原民來說,台彎全部都是敏感地,「是順應環境,不是規畫他」。即使是開發區也要保育。草案中所謂「功能分區」是不可能的,因為河川在奔流,是人進來後改變了他。      

他以石門水庫為例,地表水過度開發,上游保育無法結合。烏來水源特定區,在河岸邊設開發區,現在變「農業工業區」。

拔尚表示,政府只是把原住民當做規畫的對象而已,一再弱化原民,要求應把原住民族自治區納入國土計畫法中。

營建署的層級是否足以整合其他部會?

許文龍表示,國土計畫法是一個上位法,一個指導型的計畫,不能訂得太細,細節等到以後再來訂。他坦承,各部門在執法上的確出現一些矛盾,「這是政府要深切檢討的。」他強調國土計畫法有其必要性,可以阻止一些人「闖紅燈」。

營建署表示,現階段國土規畫面臨許多問題,包括未能落實海洋國家特色、城鄉發展沒有秩序、未落實國土保育與保安、未確保農業生產環境等等。同時現行各部會各做的,未能有效整合各項業務。未來則希望有一個協商平台,整合所有的國土計畫。

至於民間質疑營建署層級太低,不足以協調其他部會。廖本全表示,草案中指出,未來如果部會協調不成,請行政院出面,「那這個法就應該由行政院來訂。」許文龍表示,既然政府授權營建署訂定國土計畫法,他就本於職責做好,這些未來可以再向高層反映。

國土計畫應納入民眾參與

草案明訂,未來國土計畫擬定、審議、核定階段,都有民眾參與機制。但潘翰聲質疑,沒看到參與的細節,是主體還是陪襯?例如現行的政府會議(例如環評) 民間到場都只能講三分鐘,決定時還不能在場。(其他部會的會議連聽都不能聽)。

民間團體建議,未來各項國土計畫法實施時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行政聽證會」,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另外,資訊要全程公開,不只資料,還包括地理資訊系統、研究報告。

綠色基金會董事長方儉也主張公民參與應有行政聽政,資訊公開不只議事公開,而是所有國土資訊應全部公開,政府應有更具體的公民參與機制。

林三加認為,草案只納入公聽會,無法體現已進入公民參與時代,有時政府擋不住利益團體,也需要民間聲援,民眾力量是公部門的資源。另外民眾參與也應納入公益訴訟條款。

林三加建議,只在北中南辦三場公聽會太少了,應多一點讓民眾參與的管道,也不一定只辦公聽會,也可以用網路方式讓民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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