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 星期二

暴雨不再淹都市,洪水應該從源頭管制

  建築阻擋雨水入滲,水利法逕流分擔專章,要建築負起洪水分擔責任。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18.5.1

五月,一年之中多雨的季節即將到來,台灣在氣候變遷及都市化影響下,多雨致災的機率大增,如果不從開發端就減少洪水,水全部擠到末端,一旦超過正常防洪標準就會淹水。日前行政院通過經濟部水利署一項重要修法,在水利法中增加「逕流分擔、出流管制」專章,是一個從源頭減少洪水的好法案。

不過再好的法案如果不執行,晾在一邊好看,洪水的問題並不會自己解決。而經濟部水利署這些年來,在歷任署長努力下通過很多好的法案,但最後都在行政院一心討好企業下推動不了。這次修法能不能順利通過還很難說,即使通過,真的能貫徹實施、一舉解決源頭的洪水問題嗎?重點還是政治決心。

工程手段有極限,源頭就要控管洪水

提到淹水,最近一次讓北部人印象深刻的,是去年6月初橫掃台灣的強勁梅雨,雙北多個地區、基隆,雨量在短時間內快速累積超過500毫米,原本人車密集的道路變成水路,商家損失慘重,還發生女童等公車險被沖走的驚險事件。

記得公元2千年以前,很少觀測到時雨量超過100毫米,但現在這種暴雨已經很常見。而如今都市淹水的型態也跟過去不太一樣,以前多半是河川溢堤造成的,現在卻大部分是都市化的結果。也就是說,一塊地上如果沒有建築物,下雨會被土壤或植物吸收,少部分未吸收的則流到地面,稱為「逕流」。

相反地,一旦土地上的大樓愈蓋愈多,道路被填平、墊高,就變成不透水地面,雨下到地面能被土壤吸收的量變少,流到地面的水變多,如果雨又下得又快又急,雨水下水道消化不了,很快就造成積水。

或許有人會說,那就提高防洪標準不就好了?但實務上防洪標準不可能無限制提高,以台北市為例,用5年內雨量最大的1日為標準,時雨量是78毫米,這已經很高了。工程手段有其極限,要求地方政府負起雨水總量管制責任,才是根本解決之道,這也就是水利法修正案中「逕流分擔、出流管制」的精神。

所謂「逕流分擔」,是一種行政計畫,行政機關要提出自己管轄區域的預防淹水計畫,特別是針對無法拓寬河道、也不適合再加高堤防的易淹水河川,要提出整體防洪計畫。防洪的方法很多,可以做滯洪池、或雨水收集等等。

而所謂「出流管制」,是指所有土地開發者都要負起減少洪水的責任。這兩個名詞相信大多數人聽不懂,白話文就是,因為自己的開發而造成洪水增加,自己要想辦法解決。解決的方法很多,可以做滯洪池、雨水收集、增加綠地、屋頂植被等等,就是讓雨水暫時保留下來,不要流到地面造成淹水的意思。

多少好的法案,只是放著好看?

而水利署這些年來,很多法案出現推動不了的情形。例如2016年通過的水利法修正案,授權可向用水大戶開徵耗水費,用意是在水價尚未合理調整前,向大戶開徵耗水費有助於企業節水。好不容易三讀通過,又擔心企業反彈,七折八扣加上一堆減免,能向企業收的錢已經很少。但到現在也還無法開徵。

再來就是201512月三讀通過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未來水利署在核發新開發案用水時,如果位於缺水地區,可以指定企業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讓企業負起部分自籌水源責任。可惜至今連缺水地區都沒公告,就別說強制企業用再生水了。

一旦水價不調整,耗水費又不開徵,政府又對企業打包票水要多少有多少,企業有便宜的水可用,誰會想用成本稍高的再生水?於是又走回老路,為了因應工業不斷增加的用水量,只好再開發新水庫,而這又造成環境與社會衝突。

落實「逕流分擔、出流管制」是環境正義的一環,即使會增加開發者的負擔,立法委員也應該支持修法。修法通過後行政機關要切實執行,而不是讓大家白忙一場。除此之外,做好國土規劃,不要核准在易淹水地區開發工業區、都市計畫或蓋大樓,事後也確實負起防洪責任,就能盡量降低都市淹水的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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