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日 星期二

放生,做誰的功德、造誰的業?

 放烏龜會長壽的迷思,讓烏龜變成熱門放生物種,捕捉的烏龜在狹窄的空間裏
        反而造成更多傷亡。(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提供)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16.5.3

「放生」的原意是「護生」,希望救援被禁錮、遭受暴力、面臨危險的不幸動物。但時代變遷,放生變相為商業活動,各式各樣的蟲魚鳥獸為了滿足放生需求,被買賣或捕捉,過程中反而造成動物痛苦及死亡,而且混亂了生態環境。

這種放生亂相,政府卻幾乎沒在管,日前農委會林務局終於提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32條,規範「釋放(放生)經飼養的野生動物,應經主管機關同意」,而且還會另訂子法管理放生的程序、種類、數量、區域。也就是說,未來放生要事前「審核」且遵守相關規定,雖然不滿意、但至少有最起碼的管理方式。

414日立法院經濟委員初審時卻決議不審放生法條,反而通過爭議大的原住民基於自用可以獵捕野生動物,事後引發喧然大波。召委林岱樺主動提復議案,將初審決議修正成必須先經黨團協商,20日經濟委員會通過復議。她承諾協商前會先辦公聽會,有共識後才會協商,也很快地在27日舉辦了放生公聽會。


事前審核,可以管制不當的放生行為

公聽會中,各界對於要不要事前審核有不同意見,但「反對不當放生,且要顧及生態」幾乎是所有人的共識。

依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過去三次大規模的放生調查,2,500個宗教團體裏約4分之1在放生,每年數量達2億隻。另外全國155家鳥店,其中63家會供應放生鳥,並接受放生團體定貨。這些鳥在野外本來活得好好的,被捕捉後放到倉庫、用標準化的箱子運輸,過程中造成許多死傷,放生不成反變造業。

而把動物放生到不適合的地方,動物可能無法適應新環境而死亡。幾年前一位香港學者在台灣的放生研討會中提到,曾經發現一隻烏龜殻上被刻了「放生」兩個字,導致龜殻破裂引發肺感染而必須把牠安樂死。

美國紐約佛恩寺常住本空法師也提到一個例子,紐約中國城在東河,經常有中國人買巴西烏龜放生到東河,但東河是鹹水,烏龜經常會鹹死。有人在東河散步看到把牠救起來放到中央公園,但冬天冷烏龜又會凍死。

另一方面,把動物集中到某個地區野放,對生態的影響相當大。聯合大學文化觀光系系主任林本炫說,有些人認為放生功德很大可以治病,就衍生出生什麼病要放什麼物種的類型。放生對生態的長遠影響很難評估,很多是現在看不見的。

東華大學環境學院院長裴家騏舉了一個例子,把白頭翁從西部拿到東部野放,造成烏頭翁即將滅絕,對於一個數萬年產生的物種消失是我們要看到的嗎?

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副教授顏聖紘提到,現在大量放的是水生動物,絕大多數是養的、也都是外來種,例如吳郭魚是非洲來的,而且放在開放環境中都是問題。東海大學生命科學系教授林良恭也提到,台灣畫眉跟放生的大陸畫眉雜交,基因改變的影響更厲害,造成台灣畫眉數量愈來愈少。

不只野保法,動保法的放生法令應該一併修改

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執行長慧明法師反對事先審核,她認為放生不等於放死,只要符合科學的方式、注意生態保護、數量管制、事後評估,放生就不會破壞生態。如果要事先申請,就要事先預定,有違「隨緣放生」的精神。

但中研院民族所教授朱瑞玲認為,大型放生的集會方式很受到矚目,很多也都是預先準備的,會公告,而且在一個月、二個月、甚至一年前就有行事例,可見要符合政府的法令(事前審核)應該是可行的。

另外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目前修法只規範「經飼養的野生動物」才要事前審核是不夠的。他舉例,如果早上去買,下午運到別的地方去放,這算不算「經飼養」?他建議「經飼養」這三個字應去除。

另外,目前的放生行為並不只是野生動物,更多的是經濟動物,把這些動物放到野生動物棲息地同樣會造成問題。以立法院的高度,這點不容迴避,應要求農委會一併修動物保護法,明確規範經濟動物,非經同意也不得放生。


做功德不一定要放生,還有很多更有意義的做法

當然法令無法完成禁止放生行為,但放生就等於做功德嗎?隨著對於放生行為更多的理解,愈來愈多人改變作法,把資源投到更實際有效的地方。朱增宏提到,2009年重新調查放生行為後發現,25%的放生團體已經改變,把放生經費用於野生動物保育、急診、或提倡素食。北市野鳥學會副組長蔣功國也發現,有些放生團體已在改變,在宗教團體祈福下,請鳥會協助救傷鳥野放。

總之,怎麼做才是對動物、對生態是好的,這才是放生最初的本意。任何修法都應該回到這個初衷,而立法委員更是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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