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7日 星期二

水污法修訂公布 提高罰款就能阻止不法?


‧朱淑娟2015.2.17

本文同步刊登於《風傳媒》

前年底爆發日月光高雄K7廠違法排放廢污水事件,去年六月環保署及朝野立委提案修《水污染防治法》,各方有志一同提高罰則,加上民氣可用,今年1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4日總統令公布實施。基於歷史淵源,水污法對其他環保法令一向有帶頭作用,水污法修正案等於為新年度環境保護開啟了新契機。

這次水污法修訂最大的意義,就像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田秋堇在法案三讀後所說的:「企業賺錢全民受害的時代已經過去了,企業必須負起應有的責任。」

這次修定重點包括,過去只在行政命令中規定廢水不得稀釋排放、暗管偷排,現新增入法。 排放有害健康物質的廢污水,行為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創環境法最高罰2千萬
不法利得入法

罰款上限也大幅提高,過去廢水排放超過放流水標準的罰款只有6萬到60萬元,對多數企業來說根本不痛不癢,這次修訂將罰款提高到6萬到2千萬元,這是到目前為止環保法令的最高罰款,嚴懲重罰意味相當明顯。

不過像日月光這種廢水排放量大的公司,2千萬罰款可能也嚇不到他,為了對付這些大企業,這次修法引用《行政罰法》第18條、20條「加重裁罰不法利得」精神,直接在法中新增不法利得條款,而且不但有「消極利益」(應支出而未支出減少的成本),還包括「積極利益」(該做環保沒做所增加的利益)

這已經不是傳統的「違法開單」這種處罰邏輯,而是要跟違法企業「算總帳」。不過環保署過去幾年也引用不法利得追討企業「消極利益」,但因認定及計算方式困難多件被撤銷,未來要追討「積極利益」在認定上就更困難了。而這種建立在「因不法而獲利」的處罰邏輯,如果計算不精確,行政訴訟時就可能被挑戰。

而這次修法也有漏網之魚,畜牧廢水是河川的重大污染源,多年前為了討好選民,立委提案修法將罰款降為6千到12萬元,導致農民根本不怕受罰,河川受畜牧廢水污染愈來愈嚴重,政府又編列大筆預算清理河川污染。這次修法並未同步調高畜牧廢水罰款,仍維持6千到12萬元罰款,導致保護河川出現一個大漏洞。

另一個問題是,這次多項違法都提高罰款上限,但維持罰款下限,這是對的做法,避免對小企業影響過大。不過罰款從6萬到2千萬這麼大的差距,未來也應訂一套標準裁罰準則,否則執法可能因人而異出現落差,難保不會衍生更多爭議。

應改善從申報、稽查、到罰款
這套廢水管理制度的漏洞
稽查罰款
執法工具更完備後,是否就能有效阻止業者偷排?恐怕未必。因為,處罰是執法的最後一個手段,如果過程中不落實執法、增強稽查手法,讓監測工具、舉證能力與時俱進,只怕再高的處罰效果也很有限。理制度的漏洞

其實廢水偷排會如此猖獗,主因並不在罰款或刑罰太輕,因為除了水污法外,還有許多法令工具可以搭配使用。例如《刑法》1901的「放流毒物致公共危險罪」、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董事長條款」併罰公司負責人。

即使是水污法,除了罰款、刑責,還有「廢止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這種更嚴厲的處罰方式。環保署在兩年前也發出解釋令,明定「埋設暗管偷排、稀釋廢污水排放、或有設備不用」也屬情節重大行為且發現一次就要停工。

這些法令其實已有相當的嚇阻作用,但為什麼還有這麼多業者願意挺而走險?原因是現在從申報、稽查、到罰款這套廢水管理制度有太多漏洞,只要善用電腦很容易就可以產出「完美申報資料」,環保單位從申報資料根本看不出實際產生多少廢水量。另外稽查方式也很有問題,多數只在廢水放流口採樣水質,檢驗不合格就開罰,再來給業者三個月改善期,這三個月反倒變成法律假期。

廢污水處理成本一噸從幾十元到上百元都有,例如日月光K7廠每天排放5500噸廢水,以每噸最低10元處理成本計算,一天就可省下55千元,一個月可省165萬元,一年就省了將近2千萬元。違法省下的成本這麼可觀,而且稽查很鬆,就算久久被抓到一次也划算,就更鼓勵業者違法。

要有效阻止違法偷排,除了法律完備,更重要是精進廢水管理制度、以及稽查方式。另外,人民對環境品質要求愈來愈高,企業要永續生存,就要受到民眾支持,而不是與民為敵,盡自己該盡的責任,至少不要違法,則是維護企業形象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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