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淡北道路 新北市爭取決議進入二階環評

環保團體要求淡北道路應直接退件,但最後環保署決議進二階環評
,這條爭議14年的道路,爭議還得繼續。

‧朱淑娟2015.1.28

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簡稱淡北道路),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境影響說明書定讞,環保署28日舉行環評大會討論此案是否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原告律師張譽尹與地方居民在會前舉行記者會,呼籲此道路破壞紅樹林生態,應直接駁回而不是進入二階環評起死回生。不過新北市政府在會中表達自願進二階環評,最後決議此案進入二階環評補正程序。

淡北道路最早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於20001024日公告審查結論「不予開發」。隨後新北市政府修正計畫於20102月再度送審,做為「前案」(被認定不應開發)的「替代方案」。環保署於201178日公告此案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隨後居民提起撤銷環評之訴。

新北市政府之所以重提淡北道路的開發理由是,淡水地區交通量逐年成長,為解決台二線紅樹林到竹圍路段的雍塞而開發,路線北起登輝大道與中正東路交會點,南到台北市大度路與中央北路口,總長4.7公里。

不過,淡北道路位於兩個重要的保護區內,一是國家重要濕地保護計畫」所評選的國家重要濕地「淡水河北側紅樹林濕地」;二是「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中所定的「海岸地區」。這兩個計畫都是行政院核定的跨部會整合型計畫,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國家濕地及海岸,淡北道路開發案與這兩項計畫當然會有顯著不利的衝突,符合應進行二階環評的規定,並在二階環評中做實質審查。

張譽尹表示,依《環評法》第8條規定,如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須進行二階段環評。而所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是在《環評施行細則》第19條中規範,其中跟本案有關的是第一款「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

張譽尹認為,關於這一個法律規定,以往環保署都認為所謂「周圍之相關計畫」,以淡北道路來說是指淡海大橋、淡海新市鎮這些計畫。但這次法院判決指出一個新見解,不只是開發計畫而已,還包括環保計畫。

另外,環保署在法院回應前文所提的兩個淡水河保護計畫時,指並沒有法定地位(未立法),但國家為此編列很多預算,很多單位都有分派任務。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所謂「周圍計畫」也包含「環保計畫」,而且不只限於有法定地位的環保計畫。張譽尹認為,這是一個對環境保護很有幫助的見解。 

樹黨發言人潘翰聲說,這些年來很多開發案被判撤銷,但開發者都想只要進二階環評就可完成法律程序。這是浪費資源,也傷害環評公信力。他呼籲開發者、新北市長朱立倫退件,如執意推動破壤環境政策,他所說的改革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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