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2010曾虛白「公共服務報導獎」主題說明 <中科三期‧環評與司法的論戰>

註:此文是2010曾虛白先生公共服務報導獎的主題說明,得獎系列作品收錄於右側目錄欄2010曾虛白公共服務報導獎作品 

‧朱淑娟

「中部科學園區第三期七星基地開發案」,2008年1月3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環評結論,2010年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上訴,成為環境影響評估史上第一件審查通過後被司法撤銷的案例。

司法雖撤銷環評結論,但環保署、國科會卻不命中科三期停工,農民再度提起行政訴訟,2010年7月3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准假處分,中科三期停止開發行為。后里農民以司法挑戰環評制度,獲得暫時性的勝利。

但中科三期的案例也引發環評制度與司法判決的爭議,在民間更引發廣大討論。中科三期環評與司法的論戰,勢必對未來環評與司法的份際、經濟與環保的平衡有深遠影響。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2006年6月30日通過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事後6位農民不滿環評草率過關,委託律師控告環保署,指環評審查過程不但行政力介入,且關於居民健康風險、地下水汙染及農業用水都未評估,主張環評審查無效。

中科三期引發的環評與司法爭議,主要是對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的解釋不同。環評法第14條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書未經認可前,始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環保署認為,此條文中所謂「未經完成審查或認可」指的是「自始未經環評審查」的開發案才適用。中科三期「已完成審查且公告結論」,所以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因此並沒有「其經許可者無效」這回事。

但法院以及許多法律學者的見解是:「許可」的前提是受環評審查結論之拘束,環評未經完成審查或未認可,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否則許可無效,而且「行政處分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故環評審查結論,直接影響開發行為之許可與否。

法院認為,立法者藉此條文將開發行為之許可效力與環評審查結論的效力互相結合,明揭「無環評、無許可、無開發」之意旨。如果說,環評審查結論撤銷後已核發的開發行為許可只是違法而得撤銷、尚非無效,則根本就不需要設這一個規定。以此立法意旨,國科會所核發的之原處分(許可)係屬無效。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2010年8月暫時停工,衝擊到廠內已營運的旭能光電、等待裝機生產的友達光電,因此也引發投資信心危機以及經濟風暴。

獨立媒體人朱淑娟,從2006年3月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審查以來,持續追蹤報導,四年來在<聯合報>、<環境報導>、<環境資訊電子報>發表總計30篇報導,對中科三期至今的環評、司法爭議、以及後續引發的政經風暴有完整報導。

中科三期環評與司法的爭議還在持續發展中,衝突是省思的開始,行政與司法的份際、環保與開發的衝突將愈辯愈明。中科三期事件無疑是20年來最重要的環境事件之一。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