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中科四期聲請停止執行成功 人民的重大勝利!


朱淑娟/2010.7.30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院法院今天裁准由中科四期二林園區民眾聲請的「停止執行」,在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開發程序之續行」。也就是說,在民眾另向行政法院提起的撤銷環評結論、區域計畫審查結論判決前,中科必須停止二林園區一切進行中的開發行為。

而且這個判決與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判決不同,中科三期是「撤銷環評」,而不是直接「撤銷許可」,因此給了環保署在「撤銷環評與許可之間」有了操弄的餘裕

(環保署稱法院是撤銷環評、不是撤銷許可,有關許可要依行政程序法處理。然而許可的前提是環評通過,當環評已被撤銷,許可還存在嗎?)

中科四期的停止執行判決則是直接挑明「停止關於開發程序之續行」(包括內政部及國科會所核發的開發許可),所有「許可」都應暫停。

據了解,環保署、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內政部等單位晚間於環保署開會,會中初步決議判決已無可迴避(也是無路可走),將尊重司法判決暫停二林園區開發行為,不會提出抗告。

果真如此,民眾對環保署自有另一番評價,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被撤後,環保署拒不命中科停工,已造成行政與司法對抗的損害。如果環保署這次能尊重司法,才能稍稍挽回中科三期對抗司法給人民不佳的觀感。

而且中科四期與中科三期的命停工,對政府而言後續要面對的也大不相同。中科三期已有廠商進駐,命停工牽涉國賠或信賴保護原則甚大。但中科四期還在整地階段,也尚未有廠商進駐,而且友達已表明延遲進廠,中科四期暫時停工並不會損及與業者的信賴保護關係,即使有也較中科三期輕微。

這次判決是人民的一次重大勝利!

這只是「暫時性的保護」,而不是最後行政訴訟的結果。然而,有了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的前例,環保署即使官司輸了,還是可以自我解釋法令,不命七星基地停工。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今天公開呼籲政府應守法。

不過無論如何,這個判決是在最近六輕大火、國光搶地、土地胡亂徵收的混濁氛圍中,稍稍讓人感受到一股清涼微風。

不過就像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說的:「這是一件好事」,環保署在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被撤後不到半年,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的環評撤銷訴訟中,又被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是司法再度對環評制度發出挑戰之聲。

可以保住相思寮?土地徵收已完成,不須暫停

至於眾所矚目的相思寮居民能否保有自己的家?目前還言之過早。

這也是這次判決最可惜的地方。因為這項判決其實也包括停止徵收程序。然而徵收程序已完成,判決不會回溯原處分的執行。

法院判決書言明,相思寮居民的土地,彰化縣政府已於今年4月28日完成徵收程序,目前土地屬於國有,「暫時權利保護只是暫停」,不會改變土地已被徵收的事實,徵收程序也不會因此而暫停。

不過住戶保留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因為既然暫停動工,中科就有了餘裕重新更改設計,而且友達早已表明延後開發。居民應趁此時進一步向中科提出更改設計、保留住戶的要求。

代理訴訟律師詹順貴表示,如果居民另向行政法院提起的撤銷環評訴訟勝訴,居民的土地所有權才有機會再移轉回到民眾手上。不過彰化縣政府已發文要求相思寮居民年底前拆遷,居民是否會勝訴、勝訴後環保署是否又會重演中科三期七星基地,輸了也不停工的戲碼,一切都是未知數。

居民分別向環保署、內政部提起行政訴訟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者中科管理局,分別於去年底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向國科會取得開發許可。又通過營建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取得農地變更工業用地、土地徵收許可。

事後106位居民同時對內政部、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應撤銷環評結論、區域計畫審查結論。今年5月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就不會停止,但如果「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就可例外停止。

中科四期開發對人民有急迫危害

法院認為,此案符合「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的要件。因為中科四期開發所造成的汙染及其他損害,對於居民生命、身體、健康、都將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 。

包括園區內每年排放1093噸揮發性有機物,每日排放13萬噸廢水,可能汙染灌溉及養殖用水,以過去中科一到三期經驗為例,水一旦遭受汙染即難以回復到原來節淨的程度。二林園區預定地也是地層下陷最大速率發生點,在此發展高耗水產業,對當地居民都有難以回復的損害。

另外包括聲請人在內的被徵收人已無法再原地農作,生計被剝奪,聲請人何以維生?「此情當甚為急迫」。

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可以彌補、緩衝錯誤開發決策的衝擊力,使原處分有受司法審查檢驗的機會,以免違法處分繼續執行造成損害無限擴大、難以回復。

當然包括環保署、中科管理局、內政部都提出抗告。中科表示,土地徵收已完成,已無暫停執行的效益。而且科學園區創造就業、繁榮地方。目前許多工程已進行中,如果暫停執行,有損國家形象、也對公益有重大影響。

工業開發是公益,環境保護也是公益

但最後法官在文中說了一段相當感人的話。法官認為,決定是困難的,但認為最終評估結果要符合社會的最大利益。而所謂「社會最大利益」,不是中科說了算,也非環保署說了算,也不是環保團體或居民說了算。

而是任何工業區開發有正向因素,但也有環境負向影響,環評的核心問題就在「增加正向影響、減少負向影響」。工業區開發之經濟利益雖是公益,而環境之保護也是公益,這也是利弊權衡的問題。

其實這就是環境影響評估的精神,環保署自應奉此為環評最高原則,何故要經由民眾辛苦訴訟、又何故要經由法官口中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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