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環保署(大安大甲聯合用水計畫)環評審查初審過關,只要環評大會確認,此案即能開發。由於本案還有許多問題未被討論及釐清,張豐年醫師以近8000字文章呼籲環評不應匆促過關。
他同時談到環評審查制度、環評委員審查態度的問題。一字一句都是對土地濃濃的關懷與焦慮,真摯感人,與你分享。)
‧張豐年2010.6.3
1. 建請推出專家會議以釐清各種問題,切勿匆促做出決議,說明:
(一)中水局已與環保團體接洽,雙方至少有會場內討論溝通時間常不足之共
識,並有另召開相關會議(會邀請環委列席)之打算。
(二)開發單位針對上次審查會吾人召開專家會議之要求曾回覆以「本署樂於
派專業人員向貴會說明」,唯為召公信,建議仍以各方推舉學者專家為
宜。
2. 環保團體是站在考量「生態環境永續、民眾居行風險、後遺症是否超越
經濟效益、能否拆壩、更佳替代方案」之宏觀角度來看待本案,務請 貴
會多與一些時間,讓有機會釐清如下各層次之問題:
八八水災之豪大雨量若發生在大甲溪流域,以高屏溪大樹攔河堰為例(南水
局離較不易淤積之橡皮堰至少10公尺高,卻遭大水淹至胸高,且上游沿岸泥
沙淤積至少五公尺以上),石岡壩更高挺且橫截水勢更大,苟若如報告所
言確能撐過考驗,則對周遭地區、上下游不免帶來一場更大之浩劫(若漸
垮,反而更沒事)。
既有之災情可為評估日後極端災難事件之最佳指標,試請說明歷年來壩區
周遭民間已受水患之次數、範圍,並解釋為何雨量相對不大但災情卻仍步
步高升之原因,並評估若再降下如南部八八水災之雨量,災情將至何程
度?另請解釋造成庫區北側環壩道路路基(在九七年卡玫基、辛樂克颱洪
期間)遭沖毀流失之原因,為何迄今尚未能完全修復?
開發單位回覆以目前各級政府及單位已就災害潛勢較高區位,研訂防救災
機制,--可有效降低人員損傷。但周遭受害居民抱怨迄今無緣領受;尚且發
生過連下2小時驟雨卻緊閉閘門,打電話一直無人接,以致釀成周遭淹水、
壩區內疏浚機具俱受毀損而需賠償,事後倉促築無效之堤之重大烏龍事
件,試請就該事件進一步說明壩方如何運作管理?有能力應付突來之極端
事件?
開發單位迄今仍不願正視石岡壩上下游加速進行中之淤積淘空災害根本已
無可救藥之事實,受質疑時僅一再以石岡壩為必要之惡迴避,為能釐清上
述爭議,建請評估該壩上下游為淤積淘空後遺症所付出之代價是否已遠超
帶來之經濟效益?且有、無壩體存在時,災情差異會多大?
石岡壩斷非無可替代,唯困難在於:不管公部門抑或學界迄未能正視遍佈
島內各堰壩引致之種種危機,當然談不上採取一些解救措施(漸進拆壩、
改以斜堰引水等等)。更慘者,連農田水利會亦有樣學樣地將原本運作良
好之土石斜堰改為橫截水泥堰,製造更多問題。進入二階環評中之大度攔
河堰即將面臨同樣之困境。
3. 縱使現今要拆石岡壩各方仍無足夠之心理準備,要吾人退一步談「聯合
運用大安大甲溪水資源」亦可,但「開膛剖腹式之硬鑿隧道」絕非選
項。
建議分別在大甲溪南、北岸另尋他址開淨水場,讓其下端之輸水管道連通即
可達成聯合運用之目的,「硬開隧道、挑戰車龍埔斷層、非將二水系淨水場
源頭緊綁一起不可」無乃是粗糙之作法。
4. 石岡壩庫區及上游土砂沖淤影響評估及結語內同載:
石岡壩上游河段(斷面39至斷面41)土石淤積量將增加53.2萬立方公尺;另
於石岡壩庫區(壩軸至上游39斷面)-壩軸上游水力排砂效果明顯,淤積將
整體減少50.9萬立方公尺,試請提供歷年來量測土砂淤積、疏浚量之數據,
及疏浚發包之金額,並解釋如下:
(一)該結論與歷年來之實際觀察有違,假若數據可靠,那似乎意味著雨量越
大,整體淤積之量越少?
(二)每屆大雨後,長庚橋上下游同樣嚴重淤積,上游粒徑為較粗大者,下游
因面積更寬廣,縱使不免多少有沖淤之跡,然就整體而言還是以淤粒徑
較小之泥沙為主,何來上游淤、下游蝕截然不同之景況?
(三)假若在如此大颱洪之下整庫區淨淤積僅為2.3萬立方公尺,那何需年年
編列預算,卻連搶浚皆來不及阻止下一年度之災情?
(四)去年莫拉克颱風中部雨量並未太大,為何石城街劉家伙房淹水創新高,
從97年卡玫基颱洪之胸高躍為一人高?
(五)附圖7-12 石岡壩庫區及上游地形圖所標示者似乎僅止於土砂沖淤情況,
問題在於:島內颱洪之災難通常以洪石流面目出現,流水乃墊基於砂土
之上,過往實務界於評估階段習以單純之水或土砂模式來解釋可能之災
情,因而幾皆嚴重低估(或許是存心)。苟若謂有新模式可評估,建議
解釋還需更為戒慎,特別是評估災害時二者應一併考量。
5. 附圖二、大甲溪石岡壩至馬鞍壩間河道段面圖與實際之觀察有違
如梅子鐵橋段並未呈辮狀,如何解釋該處岩性脆弱?務請認知:只要沒人居
作或通行,河道沖淤互見常不是大問題,壩體硬攔阻河道造成上下游淤積淘
空之兩極才是致命之關鍵。
6. 幾乎所有之開發案不管在可行性評估抑或環評階段皆被刻意認為無問
題,但事後卻紛紛經不起考驗。
石岡壩本身之開發即為最佳例證,當初選址各方當認為安全無虞,不然何
以獲致通過?哪料到日後卻經證實是島內有紀錄以來斷層錯動最高之所在。
不僅此,其周遭地區築壩前從未有過肇因於大甲溪之水患,如今卻淹水不
斷,堤防雖紛紛被推出,卻也無法解決壩水回壅、內水排不出、照樣淹水之
窘境,當初始料能及?務請認知:石岡壩現今大部分之工程都是在亡羊補
牢,苟延殘喘,不要不切實際地誤以為能回春。
7. 造成九二一地震之車龍埔主斷層北上至大甲溪石岡段突分歧成數分支,
重創該地。
不知大家有無注意到該些破碎帶幾將整大庫區之東西南北皆圈圍住,災情之
所以如此慘重或許肇因於庫區之嚴重淤積(淤積土砂之比重遠甚於水)亦未
定,水庫可誘發地震已時被報導,建請學界注意,開發單位更審慎。
8. 抗議專案小組匆促間即做成有條件通過之決定,說明:
(1)本會一開始個人即呼籲今日暫勿匆促做通過與否之決議,讓環保團體與
中水局(會邀環委一併參與)儘速擇期開會溝通,將結果(會分別條列
有共識與無共識部分,以減輕委員負擔並有助於作最後裁決)呈上後再
做定奪。
(2)99-3-16第五次初審個人提出多達2頁15點質疑,本次會議一開始個人又
另提出2頁7點之質疑,皆尚未獲得釐清。
(3)如下9-17點為針對開發單位本會中說明之進一步質疑,務請大會一併參
酌,並將該案退回重審,甚或逕自撤銷。
9. 中水局一再否認為后里中科而開發之指控,並曾於會議記錄內答以七星
基地日用水僅區區6.3萬頓而已,該說法無法為人接受,理由在於:
(1)如果不是為了中科,那說明書內載明后里第一淨水場(日處理20萬頓)
為中科專用作何解釋?
(2)開發單位環評前曾於96-7-14於后里召開說明會,簡報資料開宗明義地就
載明為中科而建,卻未意料到鄉民反彈如此之劇烈,之後旋即改口,但
換湯不換藥,終究無法取信於鄉民。
(3)中水局之所以要硬闖,后里鄉民之所以誓死反對,乃在於中科后里園區
不僅有七星更有后里基地;更難以接受者,台中縣政府已在周邊另提
出特定區計畫,預為中科擴張實質版圖,居民實被逼走投無路。
10. 針對水利署代表表示「提出大甲溪流歷年之崩塌變化圖」是有所據,吾
人必須提醒:
(1)實際崩塌更為嚴重,且馬鞍壩下游者更幾乎漏列,有不少影像紀錄可為
證。
(2)各種災害數據通常遭低估,官方不應為了便宜行事而連哄帶騙地「誇張
各種開發帶來之好處,卻刻意低估、隱瞞各種風險」。
11. 建議開發單位促成農田水利會及中科當局解除原先簽訂形同出賣農民之
農業灌溉用水移撥契約,改載明缺水時先關閉中科廠商營運,則農民之一
再質疑「空口保證用水將以農業灌溉及河川基流量優先」將自解。
12. 環興科技龔誠山先生針對個人意見5已有所回應,但需進一步指正如
下:
(1)所指九二一震災之泥沙迄未至石岡壩是專業人員不該患之嚴重錯誤,學
理上即可知粒徑大小與移動速率成反比,特大者迄今移動距離可能有
限,但泥沙粒徑小,只要一次洪流就可入海。
(2)事實上庫區長庚橋上下游同樣皆為淤積,所不同者:上游淤積者粒徑
大,下游者小,且因下游更較寬廣且陡深,淤積之厚度與總量遠超上
游。
其所模擬上游淤積53.2萬立方公尺、下游沖刷50.9萬立方公尺、淨淤積量
僅為2.3萬立方公尺之結論不僅遠離經驗,更有違簡報P13所載「河川流
量越大泥砂沖刷量、沖刷粒徑越大」所揭示之自然法則,試問在如此巨
大洪流下該些沖刷物質會積於何處?若非庫區,即是緊鄰之周遭民地,
還有何處?
(3)九二一地震後因庫底坡度變緩,整體淤積更是嚴重,一再往上延伸超越
砂連溪匯入口,受害益深者不僅長庚橋上游之石城(原本無水患),長
庚橋下游之左岸(已築起堤防)及右岸環湖道路更是不遑多讓,苟若雨
水越大沖刷越深結論為對,那是否意味著越大之颱洪更不足為懼?歷來
石門、曾文、水庫之嚴重淤積都拜超大豪雨所賜又從何解釋起?唯獨石
岡壩例外?
(4)簡報P23所標示之沖淤範圍事實上皆過於簡化,固然在排水或排砂道直前
會有凹漕或喇叭口現象,但在所有閘門全開時該現象會減至最低,庫前
區之淤積還是會隨著水位之增高而逐漸加深,直至最高水位時達到
頂點。之後雖水漸退,但唯有流道所經部分才有沖刷現象,已出露之砂
石就此維持原地。
唯閘門操作之實際困難在於:既云標榜有效儲水與聯合運用,則水不能
任其流失,閘門需伺機關上;但一旦關上則流通管道再度限縮,庫水
又呈停滯狀態,斯時泥砂(含量仍高)又再度沈降淤高,然此部分根本
未評估。
(5)更嚴重之不足在於:所模擬之對象僅限於泥砂沖淤,且聚焦於行水區,
無法真正反映大規模災難之情境。就依所擬屆時壩前水位標高至EL 281
米,則斯時周邊已汪洋一片,且因有各種阻礙滯留,泥砂之沈降會比庫
區更為嚴重,對居民而言將是一大浩劫(去年莫拉克中部小雨,但劉家
伙房已淹至一人高,若如南部之雨量則可估至少至三樓高,泥巴恐至一
樓高),災情不會比南部遜色。
(6)既以八八水災之超大豪雨情境為模擬,則驗證以高屏溪大樹及旗山溪甲
仙攔河堰之災情最為可靠,高屏溪大樹攔河堰肇致之災情已如上述;甲
仙攔河堰亦不遑多讓,上游嚴重淤積致潰堤才有辦法宣洩,反之下游遭
淘刷而橋斷,為何類此嚴重災情皆避而不談。
(7)馬鞍壩之淤積亦如石岡壩被標示於庫尾(專案小組第五次初審會審查結
論研辦情形暨補充材料附圖5,簡報P18),此同樣之錯誤認知顯示水利
界之基本訓練出了嚴重問題--水庫淤積問題被嚴重低估,庫前之淤積還
被認為是沖刷,職司水利之全國最高單位如此,學術界大概亦差不了多
少,難怪不管是水庫或水患之治理越治問題越大。探討此錯誤認知之可
能原因:
其一,各方根本未踏實觀測、記錄,以庫區儲滿水時之肉眼所見為憑,
卻忽略掉在溫室效應氣候遽變之今日,縱使於豐水期但一個月未雨庫底
淤積旋即可見;
其二,抄襲先進坡緩國家之資料,未踏實紀錄各庫淤積由庫尾往下延伸
之速之深。該二水庫就如同集集攔河堰等在漕水庫,建後不數年即淤
滿,(大型水庫因容量大,淤積確實先出現於庫尾,但隨著時間之推
移,亦無從逃脫趨近壩體之宿命,因而歐美水庫之運作可長達500-1000
年,台灣卻不會超過100年)由是可知現今島內各水庫淤積之潛在危機事
實上皆仍遭低估,還好政府有錢年年編列預算疏浚,否則早就紛紛溢
壩、潰
(8)最後吾還要質疑龔先生是以何身份上台發言?受何單位所邀?其提出之
模式是自創,抑或引用?能廣為學界實務界認同?
13. 有鑑於上述,建議模擬之情境為:將水及泥砂導致之災情一起評估,涵
蓋整可能受影響之範圍;
另針對閘門之操作除「水退但閘門仍全開」外,至少尚須加擬「一大堆漂
流木堵塞各閘門(通面狹小)、各閘門可能受損無法操控、關閉閘門儲水
又再度回淤」等等,務請委由公正之第三單位或推出專家會議先驗證該些
模式是否可行,再言其他。
14. 99-3-16第五初審時個人即曾質疑(書面意見第4及10點)補充資料之一
些內容,諸如石岡壩壩體安定分析(P2-23至2-24)內載之附圖2-11、附
表2-16、抗傾倒檢核、抗滑動檢核之推演計算。
另莫拉克颱風最大降雨洪水情境下石岡壩壩前水位及排洪分析一節內載壩
前洪水量若增至15,575秒立方公尺時,右岸圍堰溢流1,252秒立方公尺--,
石岡壩傾倒或滑動之安全係數(Factor of Safety)分別為3.34及2.73等等數
據,斷非一般環委所能瞭解。
且資深如鄭福田委員於該次會議亦表示雖曾學過但仍不甚解,如是「洪峰
流量尚可勉強通過,對壩體主結構尚不致造成嚴重災害之結論」仍有待驗
證,個人建議召開沈署長一再推崇之專家會議是有所本,為何迄不予理
會?
15. 有鑑於石岡壩已病入膏肓,並禍及上下游,唯待拆壩才能自解,必須抗
議本專案小組逕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通過,務請大會再度退回,釐清如
下質疑:
(1)在莫拉克極端雨量下石岡壩將導致多少傷亡,多少橋樑、堤防斷裂,多
少經濟損失?
(2)為何模擬將重點擺於既有硬體及新設工程,卻罔顧民眾之生命財產安
全?
(3)有其他替代方案可避開鑿山開隧道,為何寧可多花費數十億元,不加探
討?
(4)在石岡壩已搖身一變成大甲溪下游不定時炸彈之際,何能將安全議題分
割去除?
(5)同一條河川不管是水資源抑或水患、安全問題之處置理應合而為一,本
案吾人之所以一再要求一併加以考量乃立基於:
其一,既已發生之禍害事實上完全肇因於石岡壩,若被分割另案推與三
河局,則三河局又有何立場回頭拆除非其管轄之石岡壩?還不是僅能在
上下游如無底洞般地窮拋錢、搞工程,最後越搞越糟,待伎倆窮盡,最
後再回頭要求考慮拆壩,過程不是更行迂迴、複雜?中水局現今又再度
大肆整修壩體閘門。
據云為解決淤積問題又有加深為輸砂道之打算,苟若於同一設施反覆工
事,建議務需慎防越弄越糟;縱使改用纜車或其他工具輸運浚起之砂石
至下游,能合乎經濟效益?
其二,縱使親如兄弟,但兩單位間卻也不免俗地習於互相推託,就以石
岡壩劉家伙房受災為例,在不得不先築堤應景堵災民嘴下,雙方卻又為
了誰來動手爭執不下,最後只得勞動水利署副署長親自出馬,裁決由三
河局辦理。兩造之所以推託爭執,原因不難想像,可猜想為:
三河局認為該範圍素來歸中水局管轄,且明知若石岡壩不拆除、庫底不
疏浚至足夠深度,卑膝窮忙築堤於事無補,受害者遲早又會找上門來,
為何要我背黑鍋?中水局打之如意算盤當為:水患之治理素來劃歸三河
局,何況事發地點恰居二單位管轄之模糊交界帶,何不藉口技術生疏而
推與三河局,省卻日後麻煩?
同為水利署屬下卻不免各自盤算,因而若不及早併案處理,石岡壩之禍
害不知拖至何日方得解脫?上述之種種若專案小組認為乃個人單方說
詞,則至少亦該到現場看看,推出相對應之動作加以釐清,何能視而不
見,一味採信掩護開發單位?
16. 務請環署正視不管於環評大會抑或專案小組如下一再重演之荒謬行徑,
設法改進:
(1)上下競謂依法行政,但卻不避嫌地使出推託、敷衍、操控、自我設限、
護航等等手段,並一再選擇性地執法,其程度已嚴重到「愛之欲其生,
惡之欲其死」之地步。
如於中科七星案之再審,大會不顧最高法院需進入二階環評之見解,自
行先將範疇限縮於健康風險評估之補件再審。反之,本專案小組把所要
之外之一切議題分割推掉或降級為附加條件,如針對個人提出之種種安
全質疑,包裹推與尚未成形之會外會(與中水局),就一筆勾消。
(2)沒有幾個機關像環署般視民眾如寇仇,以各種不合理之規定限制民間之
參與(如每人僅能發言三分鐘),於中科七星案之再審更變本加厲地乾
脆關起大門,難不怕光是此點下次就再度被司法唾棄?
(3)召集人既已一再強調環評如同法庭般不告不理,反推之則為「若告即需
受理」,那為何於吾等早已奮力告知並指證歷歷(石岡壩既已帶來難以
收拾之嚴重後遺症),卻又自相矛盾地不予理會?
(4)召集人多次強調每次出席審查僅能領區區2千元,民間不應要求太多,甚
連要求多紀錄幾個字亦有困難;然其有無考量民間人士皆須從各地丟下
工作自費趕來,且為了要能看清真正問題所在,累了幾年追蹤調查,卻
連一絲報酬皆無,其還好意斤斤計較?若認報酬太低,渠等亦可藉由多
認真審查幾次而以量制價彌補過來,何樂而不為?
(5)為何開發單位若遭受質疑或被要求補件,通常只要有所動作,縱使僅是
虛晃一招,亦即可輕鬆過關,而民間皆不值得信賴,待遇差別如此之
大?
(6)從會中某些委員相互間嘻嘻哈哈之舉措,就可知根本不把民眾看在眼
裡,且在狹小工程領域內審查者、被審查單位、規劃公司等彼此之間又
有師徒、同事、拿人計畫回頭亦需受審等等錯綜複雜之關係,能期把
關?
(7)環評會之水準普遍低於一般公家機關之會,可由大部分環委僅就技術枝
節發言,不願碰觸實質問題,更不敢質疑計畫之正當性或必要性;縱使
有些質疑通常亦僅止於口頭,不敢形諸於文字,可料想是為明哲保身、
以免日後為自己惹來麻煩。
(8)開發單位提出之報告常為厚厚一本,若干敏感問題或許已觸及,但有幾
個環委願意花時間事先瞭解,因而常見如市場現買現賣般僅就當場簡報
內容表示意見,開發單位當然得以輕易閃躲。
(9)環委縱使有意從開發單位提供之書面資料整體著手,但陷在預設之框框
內,通常亦難窺知問題所在;更不幸者委員大皆不瞭解真正情況,且隔
行如隔山,亦不想多費心思,僅知在書面高來高去;縱使明知有問題,
通常亦默不作聲,或僅敢於私底下抱怨,指指點點,卻不敢於會場上聲
張;最差者,動輒視不同意見者為無理取鬧,因此整體而言環評可謂是
在集體演戲,當不得真。
更可悲的是,環委除少數幾位外,大都淪落入為財團衝鋒陷陣、為政府
背書仍不自知之窘境。
(10)本案與當紅之中科七星案互有關連且同為再審,建議署長若有魄力該回
頭一併好好檢討七星案前朝如何放過,徹底瞭解綜計處到底出了哪些問
題,大刀闊斧加以改進,為後日之運作立下坦途,不知為何卻傻至不予
撇清,還出手大力捍衛前朝,莫非於中科四期案自己心裡亦有鬼?
17. 苟若環署願意正視環評之缺失,建議改善重點如下:
(1)重新檢討不合理之種種限制(如發言時間僅限3分鐘),落實民眾參與。
若真有違反議事規則情事,建議應就個案處理,不能一桿子將所有人打
翻,更不能從此關閉大門,延伸至整審查過程,如現今中科后里七星 案
之再審。且在做出任何處置前,建請先考量自己是否站得住腳?務請認
清民眾參與之真諦在於「有權力否決」,慎防閉門黑箱作業來日更遭司
法唾棄。
(2)建議環評委員之遴選該當重新納入環保等民間人士,且專案小組召集人
不要老由幾個熟面孔擔當,特別是重大開發案,現今有關水資源者幾乎
操控於同一人,民間早就怨聲載道。
(3)環評過程應公開透明,委員們亦需擔負起該有之責,建議不管是小組討
論抑或大會之表決皆需公開,留下影音記錄待歷史公評。
(4)務請確立程序正義優先於實質正義之處理原則,沒有程序正義就無實質
審查空間。
(5)建議必須最優先再教育之名單為:署長、諸環委、綜計處官員,務要讓
他們有一些簡單之邏輯概念,不要老是一再重犯「立法、知法、犯法、
誤導法令」之錯誤。
(6)若環評結論為有條件通過,針對附加條件,不管就程序或實質而言,務
請先行排除日後有無可能回頭抵觸原始結論之可能?若有,需即刻加以
排除,或伺解決後再議,不允有任何迴避或夾帶過關之模糊空間。如中
科七星案,若當初能注意及此,不讓健康風險評估先上車、後補票,則
不會發生如今決議被司法撤銷之窘境。
(7)絕對不允將必要之條件降格為充分條件,矇混過關,同上七星案后里居
民既有健康風險之虞,若環評能依法進入二階,結論就不至為司法所唾
棄。唯縱使是充分條件亦需慎重考量,不能逕自加以分割推與另一遙遙
無期之他案,如本案之石岡壩已搖身一變為下游大甲溪之禍源,怎能蒙
起眼來推與三河局,越推越遠,且陷人於不義?
(8)若與某一案互相關連,則原則上需併案考量;萬一不便,則需從位階、
程序或時間上考量何者優先,待優先者確定後,再考慮後者,以免日後
窒礙難行。當初環評先讓中科三、四期硬闖過關,事後逼得中水局為找
水而團團轉,難道不是環評程序大錯所致?
(9)既遭退回再審,則該比照一般法庭之規定,若發覺或被告知有新增或原
漏審之事證,專案小組應併案回頭處理,動輒以不告不受理為藉口拒
審,實該嚴懲。
(10)若欲長治久安,除建議徹底重新檢討整環評制度(理想狀況:設計為第
四權,抑或獨立脫離行政干預),適時修改相關法令外(落實政策環
評,全方位總量管制),另該好好整頓貴署之綜計處,否則徒法不能自
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