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淑娟/水利署報導2010.4.15、4.20
立法院14日朝野協商,通過「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預算從原訂的6年500億加碼到540億。其中最受矚目的是,編列170億的吉洋人工湖夾帶過關。未經公民參與,20日立法院火速二、三讀通過。
環保團體將組監督小組
20多個環保團體譴責水利署未經公民參與即三讀過關,令人憂心的是條例第七條,包括野溪疏濬、以及產生的土石填復或暫置,不必受土地管理、森林保護、環評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及19條限制。
前環保聯盟會長陳椒華表示,這是「水庫永續淤積法案」,未來三個水庫的水源區都會變成砂石場,砂石任意堆置不必受法律規範,大水來時又把砂石沖回水庫,淤積會愈來愈多。
陳椒華要求,特別條例應修正,包括第4條的整治推動小組應納入環保團體、在地居民及生態保育專家。第7條的水庫營運安全與河川、野溪疏濬、清疏及其產生土石之填復或暫置,應明確交代土石暫置地點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森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另外,第11條所編列預算不得施用於吉洋人工湖及相關新水源開發。環保團體昨天宣佈成立「南部治水保育特別條例監督聯盟」,監督各項推動計畫。
穩定南部供水條例無助於短期供水或防災
經濟部將依穩定南部供水特別條例儘速擬訂穩定供水計畫,另成立推動小組推動各項計畫。水利署預估此條例推動後,可抑制曾文、南化及烏山頭水庫集水區沖蝕及崩塌所產生泥砂量2千5百萬立方公尺。水庫清淤300萬立方公尺、清除漂流木8萬噸,另將增建曾文及南化水庫防洪排砂設施。
水利署估計南部地區只能穩定供水到6月中,而颱風季節將到,民眾或許以為立法院此時急著通過特別條例,是為了防災以及供水。但水利署長楊偉甫表示,這個條例是長期方案,對今年的防災及供水並沒有幫助。
享法律特權的特別條例像「霸王法」
原本行政院版的特別條例第6條要享有環評豁免權,但未獲立委支持。不過,特別條例中處處可見排除法律,包括環評法、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支用方法、水利法、預算法、財政收支畫分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森林保護、土地管制、環評法,簡直是一部:「霸王法」。
當然,水利署在排除各項法令前,一定會加上「為加速本條例各項計畫」,但540億不是小錢(我不是說小錢就可以),而且公共事務本應接受各項法律檢視、民眾監督,合法、合理、合情的事為何不會受到支持,又有什麼理由不會「加速本條例各項計畫」?
如果,行政院自己的法可以如此不守法律,又如何叫民眾依法辦事?
吉洋人工湖應重作環評、不是環差
原行政院版第6條指:「辦理本條例各項計畫工程,經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核通過而尚未施作者,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限制;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其計畫內容有變更者,得經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審核通過後,逕行辦理,免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吉洋人工湖民國90年6月29日通過環評審查,但因爭議過大直到現在並未開發。原規畫設ABCDE五個湖區,現縮小面積先做CD湖。用地310公頃,水域面積260公頃,總工程費約217億。預計每天供水14萬噸。
依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開發案核定後三年內未開發必須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過關後才能推動。另外,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原案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應重作環評,不只做差異分析而已。
吉洋人工湖環評通過至今不只三年,而且光是開發面積就相差近60%(原案700公頃,新案310公頃),依以上兩法規定吉洋人工湖應重作環評無庸致疑。
不過楊偉甫今天在水利署的記者會中回答記者問題時,認為吉洋案是縮小規模,因此只需送環境差異分析,不必重作環評。但他強調,這點要由環評專案小組認定,「我們絕對尊重。」
吉洋人工湖真的有助於供水?
穩定南部供水條例中編列170億做吉洋人工湖,但整部條例卻未明顯指出開發計畫,而是以「開發新水源」或「人工湖」代過,除非特別去找,否則很難引起注意,連南部的環保團體都未表達太多意見。
過去民眾質疑,當地地下水水位高,有些地下水位離地表只有1.4公尺,而人工湖要挖12米深,不必引水,地下水就快把湖裝滿,等於把300公頃的地下含水層曝露出來,無助於供水。而枯水期時還要蓄水,農民擔心賴以為生的地下水都給人工湖抽走。當地居民質疑水利署並未與民眾溝通。
楊偉甫表示,豐水期時山崩嚴重,水庫濁度高供水困難,吉洋人工湖是為了當作高屏溪的備用水源。他承諾未來會加強民眾溝通。
外界質疑吉洋案真正的目的不是為了供水,而是為了賣砂,因為花170億做人工湖,只為了每天14萬噸水,不知水利署對這種成本效益作何感想 。楊偉甫則強調,八八水災後南部地區水庫淤砂,現砂石太多了,吉洋案並非為了賣砂而設。他說,人工湖未來將實施地下水與地面水聯合運用。
條例主要推動工作包括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123億) 、水庫更新改善及淤積處理(174.6億)、調度及備援系統提升(71.14億)、新水源開發(吉洋人工湖171.26)四大項。從99到104年實施。
吳約西表示經費有三個來源:振興經濟特別預算285億、水資源作業基金100億、其餘155億由農委會、交通部、自來水公司由公務預支應。
2項附帶決議,包括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應加強在地住民照顧,優先雇用在地居民、協助就業,並成立保育志工團體。
另外第2項附帶決議是實施後第一年加強水庫及其集水區保育及相關法規宣導,減少民眾因法令知識不足而有濫墾、濫伐、濫建等違法行為。然而,濫墾、濫伐、濫建者絕非法令知識不足,有時還剛好相反。
唯有公權力才能解決這些違法行為,公權力不彰,又何來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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