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底泥納管 準備好了嗎?

‧朱淑娟/立法院報導2009.6.3

底泥已是環境汙染的重要介質,但直到今天,底泥管制零零星星散落在各單位,且並無單位是基於管制汙染原因管制底泥(包括環保署)。立委林淑芬提案將底泥納入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管制,非常值得肯定,環保署納管底泥可謂責無旁貸。

只不過底泥管制的條件畢竟不同於土壤及地下水,強行納入土汙法管制是否洽當還有待商榷。而且底泥無所不在、主管機關多如牛毛,底泥之於河川、水庫、港灣有何影響、影響又如何?恐怕至今官員理解甚少。在無法掌握底泥的形成原因、影響層面、管制方法前,如何提出有效管制手段、如何落實管制是一大問題。

今(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土汙法修正草案,只有林淑芬一位委員到場,隨後由環保署長沈世宏與林淑芬協商,初步交換意見。

底泥汙染99%無法找到汙染源

環保署原則上同意將底泥納入土汙法管制,如果未來法案通過,過去法條中常見「土壤及地下水」就會變成「土壤及地下水及底泥」,相關的監測、檢驗、整治、管制標準、甚至公告為整治或控制場址的流程,土壤、地下水、底泥三者等同為之。

然而,土汙法的精神是「汙染者付費」,一旦發現汙染場址,土壤及地下水較容易找出汙染源、汙染行為人。但底泥遍佈在河川、湖泊、溝渠、水庫、沼澤、濕地,幾乎大地無所不在。

依官方定義,底泥指的是「因重力而沉積於地面水體底層之物質」,然而「重力」(指汙染源)來自四面八方,經日積月累而沉降,一旦發現汙染,很難找到汙染行為人,最後可能還得官方介入。

比較可能的情況是,一個場址(例如中石化、RCA)一旦發現汙染, 包括土壤、地下水、底泥汙染則一併要求整治。或是受體(例如河川)上的生物發現汙染,可要求檢測底泥、整治或清除汙染。

如何訂出管制標準

今天環保署提出「品質指標」,指的就是評估底泥品質的一套標準,但底泥遍佈不同區域,所謂「品質」之於河川、港灣、湖泊不盡相同,汙染清除標準、方式也不一樣。國外較常用的方法是依風險評估,決定底泥品質,超過品質應挖除、覆蓋或其他方法去除汙染。

但所謂「風險評估」其實存在更多風險,誰的風險、又該誰來評估?例如環保署正在檢討重訂土壤管制標準,草案將大幅放寬工業區土壤管制標準,就是依「風險評估」認為居住在工業區風險比較低。

乍聽之下好像有道理,但工業區汙染可能導致區內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波及區外。而且台灣工業區處處與農田為鄰,至今大遍農田汙染,禍首就直指工業區。試問,工業區風險高還低?

應建立一套完整的底泥管制策略

底泥在看不見的河川、農田底層,但一旦擾動揚起,卻成為許多汙染的源頭,管制底泥是土地的千秋大計。

底泥應納管無庸置疑,但重點是如何管。最終目的要達到底泥不要再被汙染。土汙法是一個神精末稍最尾端的環保法案,環保界的人就常形容土基會是「開刀房」,但引發這個人病到必須進開刀房的原因相當多,如果這些原因能管控,或許就能減少進開刀房的機會。

也就是說,除了在土汙法中納管底泥,其他如空氣、水質、廢棄物、環評等相關法令(或環保署以外部會相關的管制法令)也能一併考量管制或預防策略,未來底泥的管制策略才會更加完整。

畢竟讓底泥不再繼續被汙染,是今日立委、官員立法最重要的時代意義。如果草率立法、官員也草率答應,以為只要在土汙法中塞入「及底泥」,底泥就自動納管,一番美意反而落得不負責任就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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