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淑娟 2009.5.9
雖然政府常說自己資訊有多公開,但人民卻總覺得官府像衙門,以為只有等著看公告的份,不知原來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向政府要資料。而即便知道,在主張權利時也是層層關卡、重重阻礙。
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王毓正今(9)日受台灣環境行動網之邀,在台北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為題有一場精彩的演講。
他曾多次依法向政府要求提供資料,然而即使像他這樣的法律專家,要資料時還是得千般計較,又申請、又訴願的,才得寸步進展,但也並非每次都能如願。可想而知,一般民眾要依法主張權利有多難。
實施已3年多的「政府資訊公開法」離真正的資訊公開,還很遙遠。
立法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章開宗明義點出,「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所謂資訊包括文書、圖畫、光碟等任何紀錄。
也就是說,舉凡官府的研究報告、施政計畫、採購契約、會議紀錄等,只要你想看都可依法申請。在申請的15天內(必要時再延15天),官府須回覆給或不給,否則公務員將受懲處。
而除非基於第18條規範的顧慮(包括機密、隱私等等),否則官方必須依人民所請提供資料。18條已成為官府不給資料的護身符,然而條文中所謂機密、隱私、以及其他一些規定很模糊也未盡合理,還有許多可挑戰之處,民眾不要一下就被嚇退。
公平正義不是掛在嘴上
王毓正表示,跟政府機關要資料有兩大折磨,一是「公文書往返」、二是「時間的等待」。但他質疑,政府單位給你拖一下,你浪費5天,這5天代表什麼?「如果這是我的權利,多等一天都不行。」
王毓正說,人民總愛講公平正義,但「公平正義不是掛在嘴上,而是要付諸行動」。同樣地,制度在那裏不代表它是完善的,當然他也可以私下用一些關係要到資料,但他認為,如果有辦法的人要的到、沒辦法的人要不到,「那要這部法幹什麼?」
從要一份血中戴奧辛資料開始
2005年7月,當時的環保署長張國龍召集相關部會,決定補償(政府不承認有錯,用的是「人道關懷」的名義)台南中石化安順廠附近居民總計13億元,預計以5年時間執行這筆經費。
王毓正質疑,「為什麼是13億、又為什麼是5年?決策過程依據何在 ?」多次參與政府會議後他發現一些預算編列項目很荒謬,而且為何13億不是做為長期照護之用,非得五年花完?
2007年7月7日,成大教授李俊璋在當地舉行「民眾血中戴奧辛調查報告」說明會中,提到戴奧辛與癌症的關係時,資料顯示包括肝癌、肺癌、乳癌比例都在5%上下,但唯獨「其他癌症」高達36%。
「一切故事就從這裏開始」,他與台南社大的朋友都對於這個報告數據有些疑義,心想一定有更完整的資料,於是決定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台南市衛生局申請完整的期中、期末報告。
沒想到,「你以為你可以要到,政府單位卻說不能給。」公文往返、加上訴願計較了一年才拿到資料。
不要讓他輕易拒絕你
他去申請時,承辦課長回答,「依法不能給你」。王又問,「你依什麼法不能給我?」沒想到對方給問住了。王又說,「那我先告訴你好了,我依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原來連公務員都沒聽過這個法,急忙請示上級才同意民眾串請。
王毓正說,政府單位最常用來拒絕你的口頭襌就是「依法不能給你」,但人民千萬別被嚇到,因為回答你問題的人可能法都沒搞懂,「他乾脆說依中華民國法律算了。」
他建議,跟政府打交道,最好都公文往返,因為口頭詢問半天,最後還是會要你「來文再辦」。公文書最好用電腦打字,另外申請書上有一欄「用途」,雖然你根本不必說自己要這份資料做什麼,但避免對方用法條第18條的「機密、公益、侵害個人隱私」等理由拒絕,還是寫下用途(例如學術研究、當事人有何權利或利益與所申請之資料相關)。
有一次他幫台南環盟要七股雷達站設置地區癌症統計資料,但國健局卻以「侵害個人隱私」拒絕,然而在堅持統計數字不涉及個人隱私的立場而提起訴願後,所幸衛生署訴願審議決定認為申請資料有理,而撤銷國健局拒絕提供資料的決定,並且命國健局應該在兩個月之內提供資料。
又例如在前面提到中石化的案例中,雖然幾經波折他要到了資料,但從網站上下載後卻發現有一半資料打不開,政府竟然給人民一個「不好用」的資料。
一定要有人負責
回到剛中石化的案例,後來在申請後15天,官方並未處理,他再去文計較,結果承辦人受到懲處後有了下文。但問題又來了,對方又依18條第3項規定指計畫還在進行中,不便公開,只給一份簡單資料,原來就是7月7日公開說明的資料。「繞了一大圈,只拿到原來公開的資料,你能接受嗎?」
王毓正接著提起訴願,指政府曲解法令,不能以「這份計畫還在進行中」拒絕提供。後來在訴願會上,他看訴願委員人手一冊他要的資料,上面貼著「機密」。依18條規定,「機密」可成為不提供資料的理由之一。
問題是,法所謂「機密」必須依法核定,不是你貼機密就是機密。
人人憤怒,政府就會依法辦事
他說,後來官府承辦人說,「你私下來要就好了」。但他強調,法律是要保障人民,尤其是弱勢人民,如果任何有影響力、不必依法就能要到資料的人,「是在帶頭破壞法律」。
如果你要不到、我也要不到,就能集多數人的憤怒去要求政府依法辦事,然後法才能落實,真正保障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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