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

農再條例第二場公聽會 學者砲聲隆隆 要求以一年時間廣徵民意後重擬

文‧朱淑娟 2009.3.26

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場公聽會今在立法院舉行,會前台灣農村陣線舉行記者會,要求退回條例,以一年時間廣徵民意後重擬。會中學者砲聲隆隆,指農再條例「假再生之名,行土地炒作之實」,堅決反對。但即使引發社會巨大爭議,預料農再條例將很快過關,台灣農村的未來即將面臨另一波未知的命運。

農委會水保局長吳輝龍表示,十年內以兩千億推動四千個農村社區活化再生,改善農村環境。他強調,農再條例只著眼於促進農村社區活化再生,至於農業生產、農業政策、農民福利、農業推廣,則交給農 業發展條例處理。但這種所謂「法律分工」的切割方式遭到痛批,學者主張,農再條例應涵蓋農村、產業、農民,不應分割。


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表示,「這草案我每看一條都要嘆氣」,整個條例的本質就是「錢與建設」,何謂「再生」?內涵不清楚,工具與方法變成條例的重心,這種「建設決定論」,以為建設可以解決農村問題的建設思維,倒不如改名為「農村化粧條例」。

廖本全指出,水保局聲稱未來執行從下而上,但他質疑這條例是從中央到地方的發錢機制。而且所謂環境生態系統不應被簡化成綠美化,他要求立法院應撤回這部劣質的農再條例,以一年時間重新檢討,提出真正符合台灣環境的農村再生條例。

中山大學教授郭瑞坤呼應水保局的說法,指農再條例提供農村一個機會,且政策有分工,不可能同時解決農民收入、青年回鄉、農民照顧等問題。他強調,水保局也不必急著十年內一定要完成四千個農村社區,而且執行上應先解決水土保持等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的設施。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表示,要檢視農再條例,應從土地規劃系統、行政法學的角度。他質疑水保局始終避談條例中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事實上這一章嚴重違反法律上授權明確原則。

徐世榮說,廿三條關於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應以法律上明文訂下來,但條文卻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如這樣,「那農再條例可簡化成兩條就好,一是給你兩千億,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徐世榮表示,土地計畫的程序要明確,都市計劃法有八十多個條文,但農再條例有關「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卻只有一條,這是嚴重歧視 農村,「難道都市土地比較高級嗎?」由於這樣的規劃已衝擊土地規劃系統,他要求立法機關要負起責任,釐清爭議。

農委會副主委胡興華表示,各界對農再條例有許多不同意見,還會繼 續在中南部舉辦公聽會。未來實施後也會定期檢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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