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2007-05-15/聯合報/】
台北縣政府去年底起對縣內的核一、核二、核四廠連開六百多張、總計達十二億元的罰單。不過這些罰單都白開了,台電向環保署提訴願翻案成功,罰單將全數被撤銷。這是環評法實施以來,第一次中央與地方因監督權責起爭議。
北縣對台電開罰原因很多,最關鍵的是認為台電高強度核廢料處置對當地環境有不良影響,依環評法要求台電提「環境調查報告書」,台電未在期限內提出,依法開罰。
北縣去年十月對台電開出第一張罰單,並從十一月改善屆期日起按日連續罰,每天六張罰單,每張卅萬到一百五十萬元不等。北縣環保局長鄧家基估計,累積罰款金額近十二億元。
台電不服向環保署提訴願,環保署訴願會召開審查會後決定撤銷罰單。原因是核一、核二的環境影響評估當初是由環保署審查,只有環保署有權要台電提調查報告。統計至今已撤銷七十多張罰單,只要北縣繼續開罰,環保署會「來一張、撤一張」。
鄧家基相當不滿,日前在一項會議中,當著署長張國龍的面,痛批環保署為台電護航,選擇性撤銷罰單。他認為,依環評法規定,地方有權監督環評承諾,有監督權為何沒開罰權?
環保署後來也發現,環評法中有關地方的監督與開罰權限有模糊之處,因此決定修改環評法,明訂未來中央審查的環評案,只有中央有權要開發單位提環境調查報告書。
環評委員、律師詹順貴表示,環評法雖授權地方可監督業者是否執行環評承諾,但監督後是否有處分權並沒說清楚,才會各說各話。環保署修法把地方權限說清楚,可避免未來再發生類似爭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