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在去年大旱期間提出的三項節水法案已全數通過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16.5.10
上周五(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水利法修正案》,授權水利署可向用水大戶開徵耗水費,並落實用水計畫書查核。加上上個月通過的《自來水法修正案》、以及去年12月通過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經濟部在去年大旱時推動的「水資源改革三法」已全數完成,這也是部長鄧振中在下台前獻給台灣的禮物。
三個法之中,《水利法》因為要向用水量大的工業開徵耗水費,遭受的阻力最大,去年五月兩度審查因立委翁重鈞阻擋最後沒過。今年新會期開始後,在經濟委員會召委蘇震清支持下,4月20日排入審查,這次就順利多了,民進黨立委蔡培慧提出多項修正文字,水利署長王瑞德表示支持,審查一次就通過。
這次水利法修正有兩個重點,對未來水資源管理都有正面的意義。其一是新增84條之1開徵耗水費。台灣有819萬個自來水用戶,每月用水28億度,一千度以上的用戶(扣除學校、醫院、機關等)約五千多家,總計用了近三成、約8億噸水,是水資源最大的獲利者,但他們卻跟民眾一樣享用便宜的自來水,繳納耗水費只是基本的義務而已。
開徵耗水費,有助於推動節水
當然開徵耗水費的主要目的是鼓勵節水,不是要向企業多收錢。當水變成一種有價物質,企業會積極節水,為此水利署在開徵辦法中設計了許多減免方案。試算一下,一家每月用水2萬度的公司,假設要加徵自來水費30%的耗水費,每度水大約繳3元的耗水費,一個月6萬元,如果再扣除最高60%的各項減免,就只要繳2萬4千元,佔一家企業的總生產成本十分輕微。
事後有些工業抱怨向大戶開徵耗水費不合理,但其實許多的扣除項目才不合理,經濟部對工業畢竟還是照顧有加的。其中一項是,考量再生水的價格比較高,只要企業使用再生水,不但不必繳耗水費,還可以獲得政府補助。但再生水本來就有企業自籌部分水源的精神,這部分不必繳耗水費則有違開徵目的。
另外一個扣除就更奇怪了,耗水費可以扣除企業繳給環保署的水污費。用水、排污水本來就該各繳各的,何況這可透過雙重經濟誘因,讓業者少用水、也少排廢水。去年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質疑後,經濟部次長楊偉甫本來答應耗水費不會扣除水污費,不過最後上周五通過的版本,還是維持最高可扣除60%。
另外新增54條之2就更重要了,這條重點是:「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每日用水300度以上者),或增加計畫用水量者,興辦或變更前,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書,由目的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過去沒有這項規定時,只能在非都市土地變更或環評審查時,要求業者先取得用水計畫書。水利署副署長賴建信表示,至今有87家老舊工業區沒有用水計畫書,例如業者說要一百噸,自來水公司就給他一百噸,但如果這家公司實際上並沒有用到這麼多,但帳上還是掛著一百。就算真的用到一百,因為沒有用水計畫書,也無從了解這些水用到哪裏、是否可以再節省等等細節。
而水利署在做未來水資源供需時,憑藉的就是用水計畫書,不精準的用水計畫就會得出不精準的供需,做出不一定符合實際需求的建設,例如蓋水庫。而這次修法還授與行政機關審查及檢查權,且有罰責。
不過法案通過不表示改革就能實現,未來如何清查用水計畫、耗水費的各種減免是否實在,都是法案能不能發揮實質功能的關鍵。
水資源管理更精緻,大家才都有水可用
展望未來用水量還會持續上升,而增加的都是工業用水,為此經濟部在去年大旱時提出「工業用水零成長」的目標,計畫將再生水用於取代一部分工業用水,缺水時工業用水就不會排擠到民生用水,因此催生了《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這個法案給予主管機關多把武器來實現這個目標。水利署在核發新開發案時,若地點位於缺水區,可指定該企業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為協助有意經營再生水的企業取得穩定廢水,要求縣市在一定期間內,無償提供廢污水給再生水經營者。另外,地方政府如有意在某地興辦再生水系統,但該區沒有下水道蒐集廢水,可要求中央優先鋪設下水道,這也有助於提升下水道的接管率。
台灣自來水公司統計,全國平均售水量,民生用水占73%,工業用水27%,不過這是指平均而言,各縣市因工商發展比重不同,兩者的占比也差異很大。例如新竹縣市的工業用水就占了42%。桃園、新北市、台南、高雄這些工業化較高的地區,工業用水占比也都超過三成。
而去年大旱時,工業限水最多到10%,但業者的影響不大,連楊偉甫都說,這證明工業還有節水空間。其實企業反而應該支持這些修法才對,當水資源管理更精緻化,反而能讓大家都有水可用,否則在各地水資源供給都接近飽和的情況下,將導致未來擴廠時無水可供,一旦遇到枯旱,受害的反而是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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