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3日 星期二

淡北道路環評撤銷 解決道路雍塞只能開新路?

淡北道路經過紅樹林保護區、又緊貼著淡水河岸,
這種環評也會過?日後環評被法院撤銷也是理所當然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朱淑娟2015.1.13

「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簡稱淡北道路),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境影響說明書定讞,這起爭議14年的開發案又有了新局面。開發單位新北市長朱立倫上周收到判決書後表達「希望加快環評程序補件」,但不論新北市或環保署的環評委員會,都應該對於判決意旨深切檢討,如果無法反駁這些判決理由,而執意要依原計畫做二階環評,爭議恐怕還是會回到原點。

淡北道路最早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於20001024日公告審查結論「不予開發」。隨後新北市政府修正計畫於20102月再度送審,做為「前案」(被認定不應開發)的「替代方案」。環保署於201178日公告此案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隨後居民提起撤銷環評之訴。

新北市政府之所以重提淡北道路的開發理由是,淡水地區交通量逐年成長,為解決台二線紅樹林到竹圍路段的雍塞而開發,路線北起登輝大道與中正東路交會點,南到台北市大度路與中央北路口,總長4.7公里。

開發案位於兩個保護區,
至少應二階環評實質審查

然而,解決道路雍塞只有另開新路一途嗎?事實上2000年前案被認定不應開發時,環評結論就已提出建議:「為紓解台二線交通擁擠,應同時考量三芝到北投線的開發,鼓勵民眾搭乘捷運、以及採取交通管理等其他方案」。新北市政府重提替代方案前是否考量過這些不必另開新路的建議,必須受到檢視。

而前案被認定不應開發最主要的原因是「開發案影響淡水河紅樹林生態,並對沿線產生嚴重之景觀影響」。依環評法第14條規定,一個被認定不應開發的案子,後續如提出替代方案 ,不應該與前案被認定不應開發的理由抵觸。

但新北市所提的替代方案卻沒有避開前案被否決的理由,只在環評結論中附帶條件:「施工前設圍籬,完工後設生態隔離設施」,以為這樣就可以免除對淡水河紅樹林生態以及景觀的影響。然而這還是牴觸了前案被否決的理由。

其次,替代方案被法院撤銷環評的另一個理由是未進入二階段環評。依《環評法》第8條規定,如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須進行二階段環評。至於何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則在《環評施行細則》第19條中規範,其中跟本案有關的是第一款「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

淡北道路位於兩個重要的保護區內,一是國家重要濕地保護計畫」所評選的國家重要濕地「淡水河北側紅樹林濕地」;二是「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中所定的「海岸地區」。這兩個計畫都是行政院核定的跨部會整合型計畫,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國家濕地及海岸,淡北道路開發案與這兩項計畫當然會有顯著不利的衝突,符合應進行二階環評的規定,並在二階環評中做實質審查。

為確保環境正義的環評制度,
為何離正義愈來愈遠?

近年來環評審查結論頻頻被撤銷,多數判決都引環評法第8條的規定,應進入二階環評卻沒有而撤銷。環保署被告怕了,反而這兩年來在一階環評審查時,決定進入二階環評的開發案大幅增加到43%(過去20年平均是12%)。但如果是實質審查,一階環評時該過則過、不該過就否決,環評委員迴避做決定,拖長爭議,反造成開發單位及民間團體的困擾,未必是負責任的做法。

而環評的問題又何止是進不進二階而已?環評委員會掌握開發案的生殺大權,卻出現許多荒唐的審查,導致環評審查會變成一隻大怪獸,有權無責、自我限縮、甚至看不出環說書的真偽,結果就是原本希望以環評制度來保護環境正義的初衷,反倒離環境正義愈來愈遠。

而這些都顯示,環評制度必須從根本做一次大翻修,只是做枝微末節的裁剪,並無法解決現今環評所造成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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