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 星期四

台南鐵路東移,323迫遷戶的未來應重新評估

台南鐵路地下化案涉及323戶要被迫拆除,這麼重大的改變
在環評階段應受到公平考量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朱淑娟 2014.11.6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2010年修正「台南市區鐵路地下化工程」,改在原軌道東側做永久軌,並送環保署做環評差異分析審查通過。這一變更導致東側323戶居民需拆除,居民控告環保署、鐵改局,此案對居民生活影響巨大,依環評法38條規定應重做環評審查,只做簡易的環境差異分析(簡稱:環差分析)已違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3日第四次開庭審理,雙方律師針對「環評審查是否應評估土地徵收」、「一個已通過環評的計畫變更,什麼情況應重做環評、或只需做環差分析」有不同看法。而這也是近年來環評審查的重大爭議,分述如下。

此案原於19968月通過環評審查(簡稱:原方案),但遲未動工。2008年鐵改局修正路線(簡稱:東移方案),向環保署提出環差分析,並於20106月審查通過。

新舊兩方案的差異是:
原方案:永久軌設在原鐵路的路線地下,工程期間在鐵路東側徵用民宅部分區域做臨時軌,等鐵路地下化完工後拆除臨時軌,把徵用的地還給居民。

東移方案:直接在現有軌道東側施作永久軌,不做臨時軌及臨時車站月台。這個變更對沿線居民的影響是,鐵路東側用地取得從「租用」變成「徵收」,台南市都發局局長吳欣修統計,總計有323戶房屋將被徵收,被迫拆除。

環評影響評估審查
應該考量土地徵收議題

首先來談「環評審查是否應評估土地徵收」事項。

環保署綜計處專門委員洪淑幸說,環評審查的重點是「環境因素」,土地徵收則是環評過後到了徵收程序時才會處理,不能從後頭的土地徵收爭議去說前頭的環評審查違法,否則就不需要這麼多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去做不同把關。

至於《環評法》第四條規定,環境影響評估應審查的項目包括:「開發行為對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環保署委任律師陳修君表示,這條規定只是「立法的善意」,不代表環評可以取代所有的相關制度,土地徵收要由土地徵收主管機關衡量,並非環評委員可以介入審查。

以上兩位的說法是有待商榷的。因為環評法第四條白紙黑字寫的明白,環評審查應評估的事項包含「生活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並不只限縮在評估「環境因素」而已。323戶從土地不必徵收變成要被徵收,也符合「生活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的改變,當然屬於應評估事項之一。法律沒有善意、惡意,就依法行政而已。

居民委託律師詹順貴舉例,淡海二期開發計畫就因要徵收18000多戶,環評審查決議進入二階環評。陳修君回應,這是數量的差別,淡海二期的徵收戶很多,所以環評審查會介入判斷,南鐵則只有323戶,他認為是輕微的改變。

陳修君的說法不但違反行政程序法的平等原則,也與環評審查實務不符。一位現任環評委員表示,環評審查如涉及土地徵收議題,環評委員一定會關心。而所謂關心,就是讓開發案進入二階環評再去了解土地徵收對居民未來生活的影響,例如淡海二期,並不涉及是否通過,而是進一步讓居民的未來影響能被具體評估。

南鐵東移,323戶從租用變成徵收
是否符合應重做環評規定?

另一個爭議是,依《環評法施行細則》38條,只要開發案變更符合一些規定,就必須重做環評審查,不只做簡單的環差分析。

以南鐵案來看,323戶從「租用」變成「徵收」,可能符合《環評法施行細則》38條其中三款規定,包括第一款:「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10%以上。」第四款:「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第五款:「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

居民委託律師簡凱倫表示,原方案只要徵收0.23公頃、租用0.63公頃,總計0.86公頃;但東移方案需要徵收私人土地達3公頃,兩者差異已超過10%,符合環評施行細則第一款應重做環評規定。此外323戶住宅從只是租用變成徵收,對居民的生活影響大,也符合環評施行細則38條第四款應重做環評規定。

對此,環保署綜計處專門委員洪淑幸認為,東移方案對於噪音、交通堵塞都有改善、居住品質也提升,因此並沒有環評法38條第四、五款所提對環境有不利影響,無需重做環評。但她並未回答計畫產能超過10%的問題。

雙方各有說法,不過一位現任環評委員表示,雖然環評法施行細則38條對於應重做環評有五項規定,但實務上會採用最明確的第一款:「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10%以上。」至於如何認定計畫產能是否超過10%?居民委託律師簡凱倫以「土地徵收」戶數變更來認定,在實務上有爭議。

舉一個實際案例,一個天然氣發電廠機組容量不變,但發電時間拉長,導致發電量遠超過原來的10%,但後來回到機組容量去認定而不必重做環評。

如果重做環評可以化解爭議
為什麼要環保署、鐵改局要拒絕?

雖然雙方說法各有不同,但回到環境影響評估的精神,就是要綜合評估一個開發案對環境、社會、以及對人的影響。何況現實情況是,環評審查結論對其他審查有指標性的影響,只要環評一過,其他土地徵收等程序都會跟著通過。環保署自我限縮認為不同主管機關應各自把關,在實務上並不是這樣。

任何一位居民的土地因開發而被徵收,對他個人的影響都應該有機會被平等考量,何況是323戶。而不論1996年的環評審查、或2010年的環差分析,都沒有考量這一點。因此唯有讓這個開發案重做環評,才有機會做到這一點。退一步言,如果重做環評可以化解爭議,為什麼環保署、鐵改局要拒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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