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9日 星期四

台塑告學者民事第三次審理 法官:台塑撤告可能更能回復名譽

圖為今年5月3日民事第一次審理時拍攝 

‧朱淑娟/2012.8.9

台塑六輕內兩公司告中興大學環工系教授莊秉潔案,民事部分今(2012.8.9)台北地方法院三度審理,雙方攻防重點在莊是否有「真實惡意」、「合理評論」。雙方對此尚有不同看法,要求應再補充資料。

莊的律師詹順貴要求應有停止點,但法官認為要有更充分資料做判決,不要判了然後大家又去上訴。下次審理定在2012920日下午430

法官鄭昱仁在審理結束前說了一段關鍵的話,他請台塑律師轉告有沒有可能撤告。他說即使台塑認為莊秉潔跳過一些討論就公布自己的研究結論,但從他的出發點來看,很難說莊有什麼惡意,他只是提醒目前的監測機制可以再檢討。

他表示在莊秉潔之前很多人對六輕也有批評,例如日前台大職衛所教授詹長權才提出報告(證實六輕營運已確實造成鄰近地區、尤其10公里內區域空氣品質下降,對居民健康有影響)法官表示,台塑提告目的是為了回復名譽,如果能某種程度退讓、並主動宣示未來願意配合多做監測,可能回復名譽的機會更大。

台塑律師蔡順雄可能沒料到法官會說出這樣的建議,當場表示會再說明。

今天審理、雙方攻防重點如下:

關於莊言論應釐清「事實陳述」「評論」

621日第二次審理時,法官要求台塑應釐清莊秉潔言論部分哪些屬「事實陳述」、哪些屬「評論」。台塑律師表示,莊所陳述言論如具有可證實者都應屬事實陳述,如無可證實且具有主觀價值判斷則屬評論。

而台塑律師認為莊言論都屬「事實陳述」,理由100324 日會議,與會專家對莊研究有所質疑,莊也同意自己所提方法之一有不確定性,但卻又在100422日環保署外陳述,可證其有真實惡意。

莊律師詹順貴反駁,學術成果不能簡單用「事實陳述」、「評論」這種二分法,而且環評就是做風險評估,學術實質內容應回到學術去確認,而不應由法院審理。這個觀點在第二次審理時法官也提了相同看法。

另外法官認為,此案審理重點在莊言論是否屬惡意、重大輕率,而這部分舉證責任在台塑。而即使是評論,也要看評論是否合理。

向中興顧問公司聲請調查證據

有關莊秉潔提到是從環保署網站下載中興工程公司的報告做模擬,台塑聲請向中興顧問公司調查證據。法官認為這涉及爭點同意調查,重點是有沒有這個資料庫。如果莊表示不是向環保署取得資料,就不必向環保署調查證據。

關於六輕煙道申報資料

上次審理時台塑指莊在專家會議中說「六輕自己煙道資料到現在為止是空的」說法不實,法官要求台塑應舉證的確有申報。上次台塑律師蔡順雄說的確有向雲林縣環保局申報,也有資料,但因營業機密所以不能提供。

這次台塑律師提到,依法只需要申報戴奧辛,其他PAHs、重金屬依法不必申報,台塑沒必要、也沒義務要提供。莊的律師反駁不要一直談依法怎樣怎樣,重點是現行法令規定不周延,學者就不能建言嗎?

另外詹順貴在上次審理時提出一分台塑委託成大教授李俊璋所做報告,提到六輕各廠排放的戴奧辛也只有麥寮汽電有申報。法官問台塑律師能否公開這份報告,台塑律師則說,這份報告還要經環保署審查才能定稿,之前不宜公開。

這部分雙方討論重點主要是涉及莊所言「六輕自己煙道資料到現在為止是空的」是否屬合理評論。法官暗示,如果台塑能提供多一點資料或許會對自己比較有利,如果還是只強調煙道檢測只有戴奧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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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六輕內的台化纖維公司、麥寮汽電公司,20123月依民法184195對莊秉潔提起民事訴訟,求償4000萬元,並要求在4個平面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另依刑法310控告加重誹謗罪。

刑事告訴部分,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20126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但台塑已向高檢署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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