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9日 星期三

六輕大火對環境無不良影響?環評委員:不是有沒有 是影響多少


‧朱淑娟/2012.5.9

台塑六輕麥寮一廠煉製二廠在99725日晚上758分因重油洩漏引起火災,燃燒過程產生大量硫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汙染物,這些因大氣擴散或雨水沖刷沉降於地面水體、土壤,究竟造成什麼影響,環保署依環評法第18條,命台塑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今天在環保署舉行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

環評委員在第三次審查時做出結論:火災工安事件在燃燒過程產生大量硫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汙染物等,已對附近養殖漁塭造成不良影響,而且台塑在事後並未積極進行環境採樣,無從完全比對工安事件造成的影響範圍。

依此要求台塑公司依環評法第18條提出「六輕廠區工安事件環境監測與工安事件環境監測與蒐證方法之因應對策」。

專案小組的結論送到2012327日的環評大會確認時,台塑公司提出「工安事故對當地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因果關係不明,同時質疑林縣提出的農漁受損資料正確性,環保署於是將此案退回專案小組,進行今天第四次審查。

請雲林縣補正資料 再開第五次會議

今天審查結果,台塑再度重申以上理由,表示無法接受「工安事故對環境有不良影響」這種說法,台塑公司協理吳宗進說:「那是公司的面子問題」。他要求應有科學證據,並希望再開第五次會議。

而原本專案小組召集人、清華大學化學系教授凌永健不希望修改第三次環評結論,也就是認定火災對環境的確有不良影響,但雲林縣政府只提出一分大火、魚塭死亡時間表,但大火跟魚塭死亡的因果關係是什麼、監測到什麼都說不出個所以然,導致環評委員想堅持做出結論都沒辦法,最後決議請雲林縣政府再補足資料,繼續再開第五次會議。

對什麼造成不良影響?

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次環評結論中的文字是對附近養殖漁塭造成不良影響(注意:是附近養殖漁塭),但環評法第18條後段的文字是: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今天就有委員提到這兩個文字的差異,並問:到底是對什麼有影響?因此最後審查會出現什麼結果,現在說可能還太早。

而對於今天台塑對「不良影響」這個字眼這麼敏感而且據理力爭,而環評委員最後對於是否堅持做出「不良影響」出現遲疑,有環評委員也提到,這多少跟台塑已告中興大學環工系教授莊秉潔提告有關。凌永健表示,萬一要環評委員當庭作證,要有一套站得住腳的說法。

註:環評法第18 (前段)
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註:環評法第18 (後段)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大火過後對環境沒有「不良影響」?

不過對於台塑指「大火工安事故對環境沒有不良影響」的說法,包括凌永健、在場委員、甚至環保署官員都無法認同。在閉門會議討論的共識是,大火工安事故對環境有不良影響是確定的,不是要討論有沒有,而是有多少、範圍多大。

環保署官員也說,「大火後對環境沒有不良影響,我是不太相信」,他還提到53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台塑告莊秉潔案時,法官當場要求台塑,如果認為大火對環境沒有影響,台塑必須舉證。

台塑則進一步要求,不要用環評法第18的方式提出因應對策,而是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7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

對於台塑提出的這個要求,環評委員也覺得有點錯愕,環保署綜計處回應,這兩個法適用不同情況,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7是業者環評內容變更、且變更後對環保有利才能用變更內容對照表,是業者「主動送審、環保署被動審查」。

但環評法第18條是環保署命業者提出環調報告,是「環保署主動審查、被動提出」,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六輕所在地 沒有長期環境背景值可比對大火是否有影響?

今天由雲林縣政府、台塑各自提出大火工安報告。雲林縣政府提出一張表,指99725日大火後直到100825日,大火發生時間、當地魚塭、鴨隻等死亡數量及時間,以此舉證「空汙對本縣已造成不良影響應無庸置疑」。

而台塑這邊提出的報告是,事故期間的監測包括重金屬、戴奧辛、土壤、水產品含重金屬、水質等等,全都低於管制標準。但台塑也坦程,是因為沒有長期環境背景值可供比對,因此無法證明有不利影響。

台塑另以99年雲林地區魚塭產值、產量都比98年高。以及漁民提起三件公害糾紛都不成立,以此佐證「本次事件無不良影響」。

雲林縣環保局副局長賴東鴻反駁,魚獲量增加是漁民的努力,公糾不成立是因為申請人資料不足被駁回,也不能以此說沒有關係。

環評委員則認為,監測是否低於標準,跟大火對環境及養殖有沒有影響是兩回事,低於環境標準不表示就沒有影響。也可以從生物死亡來推論原因,不是只從  環境監測。環評委員也有共識,要求台塑應建立工安事故後環境監測蒐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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