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2012.10.26
連續三天環保署、雲林縣政府針對六輕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計算方式看法不同,戰得難分難解,連民眾也看得霧煞煞。然而面對六輕這個巨大的汙染源,這兩個負有監督責任的單位,一個有環評審查權、另一個有排放量許可權,不合作為民把關,卻把火力花在互射流彈上,著實令人錯愕。
當然要吵也可以,畢竟吵的是六輕、排放的VOCs多寡又與民眾健康息息相關,的確值得一吵。但既然雙方都發了新聞稿、還買了廣告,用意就是讓人公評。既然如此至少得先把話說清楚,然而民眾看到的卻是選擇性發言,都挑對自己有利的說,反而製造更多煙霧彈,浪費社會資源不可原諒。
事情的源由是今年六輕4.7期擴廠案送到環保署審查時,外界質疑六輕實際排放的VOCs已超過當初環評核定總量每年4302公噸,立法院於是決議,要求環保署在查明排放量未超過核定量前不得審查。
事後環保署與雲林縣開會討論,100年六輕申報的VOCs排放量是2339公噸,但未加計燃燒塔(含異常排放)、油漆塗佈、冷卻水塔、儲槽清洗作業、歲修作業等五項非製程排放1133公噸、以及原低估的油水分離、燃燒塔 267公噸,總量應再加1400公噸。所以真正的排放量應該是3739公噸。
事後引發六輕提申覆,9月27日環評大會駁回六輕申覆案就是這個事件。
雲林縣公然捏造數據?
雲林縣政府在環評大會前的9月12日發文給環保署,第一、指六輕101年的排放許可量到9月為止已達3208公噸,如比照100年增加前列五項非製程排放1133公噸,六輕許可排放量合計應為4341公噸,已超過核定的4302公噸。(新聞稿改成「將有可能」超過)
第二、環林縣指依「六輕計畫總體評鑑報告」,「六輕三期環評排放係數」估算的設備元件排放量是3337公噸,「六輕四期環評排放係數」是1046公噸,如果依「法規係數」,則排放量已達19799公噸,三種估算方式估算所得差異甚大。
函件結論就是:六輕排放總量已超過核定量,要求環保署駁回六輕申覆案。
10月22日環評審查長春化工案時,環保團體又提出雲林縣政府的說法,指環保署如審查則涉違法。環保署長沈世宏很火大,24日發新聞批雲林縣「公然捏造數據、篡改事實並推卸責任的公函」,要求雲林縣長蘇治芬在五報登道歉啟事。隨即點燃戰火,你來我往一發不可收拾。
雲林縣推估101年六輕許可排放量可能為4341公噸,超過核定的4302公噸,環保署認為這種說法「公然捏造數據」或許言重了,因為雲林縣的推估的確有可能會成為事實。但問題出在這是「許可排放量」並非「實際排放量」,依法論法,環保署如何能以一個未來的推估值去退回業者現在的環評案?
然而面對這個可能性,只看到雲林縣要求環保署駁回六輕4.7申覆案,環保署則認為只要雲林縣核發的許可不超過核定量4302公噸,就沒有超過的問題。總之就是互指對方應負起責任,就是沒看到雙方提出什麼對策去因應那個可能性。
專業問題專業解決
雲林縣拿出的第二點理由是依「六輕計畫總體評鑑報告」,三種係數的算法排放量都不同,最高已達到19799公噸,言下之意這是環保署的報告,但這種說法只說了一半,事實上這份報告就是雲林縣委託學者所做再由環保署納入報告中,也就是不論環保署、雲林縣政府都早知道的,而面對三種方式係數排放量差異請問之前做過什麼檢討嗎?
原則上環保署訂「法規係數」做為VOCs徵收空汙費依據,但也容許業者可提出「自建係數」,經主管機關核准就可依自建係數來估算。(六輕四期案後,經環評審查通過可使用「環評係數」,約六輕部分實測所得「自建係數」4倍,稱為「環評係數」)
經雙方這一吵,外界才知道原來計算六輕VOCs排放量還有「六輕三期環評排放係數」、「六輕四期環評排放係數」、「法規係數」,而且三者排放量計算竟然差異這麼大,過去是否真如環保團體所質疑的低估了排放量?
經雙方這一吵,外界才知道原來計算六輕VOCs排放量還有「六輕三期環評排放係數」、「六輕四期環評排放係數」、「法規係數」,而且三者排放量計算竟然差異這麼大,過去是否真如環保團體所質疑的低估了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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