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 星期二

碳費不是空汙費,不宜高比例分給地方

 
碳費應用於公正轉型,不是任意瓜分。(/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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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淑娟2024.10.29
 
20265月,環境部才會收到第一筆碳費,初估60億元,但各路人馬已經開搶,其中台中市長盧秀燕領銜的中部8首長,提出應比照空汙費,8成碳費分給地方。不過,碳費不是空汙費,兩者用途不同,沒有比照的問題。環境部當然可以、也應該拿出部份碳費「補助」地方減碳,但不宜高「比例」分給地方。
 
所謂空氣汙染物,依《空氣汙染防制法》是指「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的物質。」目前有PM2.57空汙有訂標準。溫室氣體,依《氣候變遷因應法》是指二氧化碳、甲烷等7種,雖不會直接影響健康,但會造成暖化。
 
 
空汙費補助地方,部份有理
 
會受空汙影響健康的人民,是在排放汙染源的一定範圍內,例如建築工地四周、固定汙染源四周、汽機車行駛地區等等。把空汙費一定比例分給地方,去做減少空汙的事,有一定的道理。但並不是說,現在的分法就完全有道理。
 
目前空汙費的分法,營建工程空汙費由地方收,固定汙染源空汙費,由中央收取後六成分給「固定汙染源所在縣市」。汽機車移動汙染源空汙費,中央收後分二成給「移動汙染源使用者設籍地、或油燃料銷售地縣市」。
 
剛剛提到空汙費分法不全然有理,就是指移動汙染源空汙費,汽機車是移動的,設籍地不等於使用地,何況跑來跑去,如何能以設籍地來分?其實在2018年空汙法修正前,移動汙染源一直都由環保署全額收,沒有分配給地方,因為要減少汽機車油品產生的空汙,必須從源頭改善油品排放做起。
 
環境法規這些年來被修得四不像,問題出在立法委員,都以服務自己選區的眼光在修法,20186月通過的空汙法修正案,主要就是修第17條,明訂移動源空汙費移撥20%給地方。但這筆錢究竟用到哪裏去,也沒有交代。
 
 
碳費應用於公正轉型,而非補助
 
如今出現地方搶碳費的局面,其實去年修法時就可以預見。《氣候變遷因應法》的前身《溫室氣體減量法》,指定的基金用途中只出現一次「補助」,而且沒有指定補助誰,只有「補助排放源辦理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工作事項」。
 
但在修《氣候變遷因應法》時,立委七嘴八舌就硬是把碳費基金用途,擴張到13項,其中包括三項補助:補助地方、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事業。有立委提議再修法,比照空汙法定出補助地方比例,看來也不是做不到。
 
因為盧秀燕才剛提議,立委跟其他縣市長一呼百應,連一些準備要參選2026年南部縣市長的人,也頻頻附和。最意外的是,連依照盧秀燕版本分配,可能收不到多少碳費的新北市長侯友宜都贊成。
 
然而,依照環境部長彭啟明的說法,如果要依排碳量分配碳費,500個要繳碳費的工廠,高雄占26%,比例最高。其次是雲林24%、台中13%,新北市、南投縣還不到1%。基隆市、台北市、嘉義市、金門縣、澎湖縣都是零。
 
如果比照空汙法,把碳費分給排放源所在地的縣市,不公平,也不符合碳費應用於「減碳、調適、公正轉型」的目的。而不只縣市開始搶碳費,連中央各部會也不會放過這筆錢,企業更不用說了,定會以各種改善之名爭取補助。
 
 
不是搶碳費,而是讓碳費愈收愈少
 
中研院經濟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去年五月曾提出,對汙染者收費就是給他一個減量誘因,碳費收入不應該再回到汙染者手上,因為減碳是一個責任,補助制度卻把減碳變成一種公益,好像他做了善事我們要回饋他。
 
中研院歐美所研究員盧倩儀也提出,減碳技術應由國家預算推動,而不是由碳費補助。碳費收入應用於解決低收人民面臨的能源、物價上漲困境。
 
都說徵收碳費,目的不是為了收費,但大家卻把碳費當小金庫,期待搶到更多,連環境部上周預公告的碳費基金收支管理辦法修正案,都出現:「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真正要達到減碳目標,碳費應該愈收愈少才對,與其想如何增加碳費、如何搶碳費,不如想想如何減碳,最終收不到碳費、消滅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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