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要有科學依據,不能只憑感覺或解除自己的民怨壓力。(圖/風傳媒)
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24.4.16
行政院3月7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其中引發最大爭議的是刪除「第7條之1」民眾可以檢舉的11個項目(如附表)。另修正第63條、63條之2民眾舉發不記點。然而,這些1200元以下罰鍰所謂「輕微違規」(第56條第2項「停車時併排停車」處2400元),對行人的阻礙、安全的風險卻差異甚大,未來立法院審查時務必要求交通部提供分析數據、並有所取捨。
(附表)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民眾檢舉項目
條文 | 內容 |
31條第6項 |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未戴安全帽 |
31條-1第2項 | 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電話 |
31條-1第3項 |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或吸食香菸 |
50條第2款 | 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或不注意車輛或行人 |
50條第3款 | 大型車無人在後指引,不促使行人避讓 |
55條第1項第1款 | 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停 |
55條第1項第2款 | 在交岔路口、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臨停 |
55條第1項第4款 | 不依順行方向,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臨停 |
56條第1項第3款 | 在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
56條第1項第10款 | 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
56條第2項 | 停車時併排停車(處2400元罰鍰) |
自己的方便不能造成別人的不便
去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條例修正案,在「第7條之1」增加13項民眾檢舉道路違規,交通部認為修法後可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但不到一年卻提修正案廢除這些可檢舉項目,交通部長王國材在4月3日立法院公聽會中說:「當時的氛圍是行人地獄,但做了以後民怨非常深,必須做調整。」
原來交通部修法不是看「社會氛圍」、就是看「民怨深不深」,隨風搖擺沒有科學依據。他甚至還說,「有些違規是環境造成的,接送小孩、路邊買個東西找不到可以停的地方,所以他勢必違規。」但這些他認為情有可原的違規,累積起來卻養成大家無所謂的心態,數量之多已經造成行人巨大的不便與風險。
常見的臨停是把汽機車開上騎樓或人行道,而且就橫在那裏,他也許認為自己只停10分鐘,但這10分鐘往來人潮並沒有停止,一般人可能還好,但對輪椅、娃娃車、老人的困擾就相當大,他圖的一時之便卻造成這麼多人的不方便。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副秘書長劉于濟提到,人行道障礙非常多,常遇到有人臨停買個早餐、或美食外送車,他們的車就停在他唯一的道路上,因此輪椅常被卡住。「我們要讓駕駛知道應該保留一個無障礙空間,不應該在這邊臨停。」在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停、併排停車,造成的交通風險就更大了。
「在我看來,他所謂的微罪根本就不是微罪。」下一代學生行人路權聯盟總召王晉謙提到,他最不能接受到就是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被占用。其他還包括騎車不戴安全帽、騎車開車吸菸、在消防車出路口停車、併排停車等等。
修法不應該憑感覺,要有數據分析
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理事長陳愷寧說:「修法不應該是憑感覺」,要先提出各項交通事故危害程度,並提出數據報告,她以前後2年的吊扣駕照數為例,2023年5萬470件,2022年6萬9千620件,去年下降1萬9千件,表示去年增加民眾檢舉及記點項目後,駕駛都比較謹慎減少違規。「這是一個很好的成果,為什麼會有吊扣數很多應付不來的結論?」
公聽會中多個職業駕駛公會都贊成修法,有人提到現場配送的臨停機會高,跟計程車不一樣,違規記點吊扣駕照會影響駕駛的工作權。汽車運輸業駕駛員總工會理事長鄭力嘉則說:「有人說你不違規就不怕被檢舉,我要問那裏有合法的計程車招呼站、貨運上下客地方?」
消基會交通委員會召集人李克聰則提到,檢舉存廢之外修法還有另一種選擇,例如維持現行的檢舉項目不要刪掉,但把檢舉跟記點配套做更好。或以臨停區域造成的風險輕重來判定,例如社區臨停就比在大馬路上臨停風險低。
任何交通法規修定目的,不外就是提高道路安全,行政院通過的版本也提到,去年增加檢舉項目後,交通的確有改善,這就是修法追求的目的。但因為民怨增加所以要再修法刪掉,但可能因此營造違法有理的氛圍,讓交通變得更差。下個月內閣即將改組,行政院應主動退回修法版本,重新檢討找出更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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