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丟的爐碴是不是廢棄物?環保署早就認定是了,何故現在又改
口說爐碴是產品,不是廢棄物?圖為環保署2013年1月28日發出的公文。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朱淑娟2014.7.8
有一天,你發現住家巷口被丟棄一堆爐碴,不但擋住轉彎處交通,而且溶出的金屬已污染四周土壤及水源,鄰居們聚在一起討論該如何處理這批有毒廢棄物,之後決定向環保署陳情。但官員回答:「這批爐碴有依經濟部工業局法規認定是『產品』,不是『廢棄物』,很抱歉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所以我們不能清走噢。」
「什麼?被亂丟的爐碴是『產品』,不是『廢棄物』?」陳情不了了之,這批爐碴原封不動繼續推在你家巷口。又過了很久,眼看不是辦法,眾人又聚在一起討論:「奇怪,不是說這是『產品』嗎,那應該是有價的囉,為什麼都沒有人來拿走呢?」有人提議:「那我們再來跟『產品』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陳情吧。」
沒想到經濟部工業局的回答是:「不管是產品、廢棄物、或什麼東西,只要亂丟的話都屬於廢棄物,我們不能處理噢,麻煩跟環保單位陳情。」
「什麼?什麼?那我們到底該找誰啊….」
這種事不是發生在第三世界、也不是工業發展初期的19世紀,是發生在2014年的台灣。民眾發現爐碴被亂丟,向環保局、工業局陳情,結果雙方都很「謙虛」認為不是自己的職責,建議該找對方處理,結果當然推來推去沒有處理。最可怕的,這種官方應對方式已變成常態且自認有理,隨便舉一個最近發生的例子。
高雄市旗山區圓潭大林里居民控訴,當地一塊農地被盜採砂石後被回填中鋼的轉爐石,居民向相關單位陳情後,得到上述回覆。隨後有學者投書,環保署於上周五、七月四日再度發出新聞稿強調:這批轉爐石不是廢棄物,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如有不當使用而污染環境,應由相關法令處分。 而工業局這次卻連說明都嫌麻煩。
無論官員有多少理由幫自己開脫責任,但只要大家認為這批廢棄的轉爐石應該處理、卻沒有處理,就表示一定有那個行政或法令出了錯。
特別是環保署長魏國彥,他從今年三月上任至今,謹言慎行,不對任何議題發表看法,但如果連廢棄爐碴這種份內的事都不處理,未來還想當環資部的部長嗎?就這件事,魏國彥應主動找經濟部工業局檢討以下幾個事項:
一、申請再利用而沒有真的再利用,應立即撤銷資格
只要製程中產生的副產品,認定還有再利用價值的,可依經濟部工業局所定相關法規登記為產品、或申請再利用。故名思義,既然允許登記為「產品」或申請「再利用」,就應建立一套管理機制,確保這些物品依規定做了產品用途或再利用。如被發現未依規定處理就應該撤銷資格,這是不辯自明的道理。
但現在的做法卻是,只接受業者申請,卻沒有監督管理機制,以至於業者只要把原本要丟掉的東西登記為產品,就可以擺脫廢清法規範非法棄置。然而所謂管理並不是多難的事,例如這批被棄置在旗山區大林里的中鋼轉爐石,產品賣給業者每噸5元,卻補貼每噸231元的處理費,處理費遠大於產品費用,有人會做這麼笨的生意嗎?工業局或環保署都沒有覺得這種再利用的生意模式很奇怪嗎?
一個產品是不是真正用於產品用途,要等到這項產品真正用於產品用途之後才能認定是產品,如果做的品質不佳無法用於產品而要丟棄,當然要依廢清法申報為事業廢棄物。如今我們卻是直接從源頭就認定為產品,真是匪夷所思。
一個產品是不是真正用於產品用途,要等到這項產品真正用於產品用途之後才能認定是產品,如果做的品質不佳無法用於產品而要丟棄,當然要依廢清法申報為事業廢棄物。如今我們卻是直接從源頭就認定為產品,真是匪夷所思。
二、不論什麼東西,只要亂丟就是廢棄物
關於這點,其實環保署早就自己這樣認定了。請魏國彥去看看前環保署長沈世宏在2013年1月28日發給經濟部、各地方環保局的公文,內容是這樣寫的:「有關原登記為產品,但事實上該產品已失市場價值,或因價格因素長期貯存而有棄置污染環境之情形者,應改認定為廢棄物….。」
之前台塑石化公司將麥寮一廠產出的副產品石灰申請為產品,卻棄置在台中、彰化、雲林、台南等17個地方,後來雲林縣政府就是依環保署這個公文意旨,將這批石灰認定為廢棄物,現在台塑石化才不敢再非法棄置石灰。因此,環保署要做的,就是督促各地方環保局落實這個公文意旨,何故還走回頭路自己否定自己?
另外,官方對於業者除了有監督之責,也應善盡輔導義務,魏國彥之前與業者的一場座談會中,業者就大吐苦水事業廢棄物處理管道不足。一方面解決業者的處理困境,另一方面則嚴格督導業者守法,非法棄置的問題才可能逐漸減少。
環境污染的問題要防範於事前,而不是前頭都不把關,縱容非法棄置,然後再把空氣、水質、土壤的污染留到末端來處理,不但成本高、問題是根本處理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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