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分布圖 (環保署提供)
‧朱淑娟/2012.2.29
民國87年各地方環保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公告飲用水保護區86處、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地區49處,面積1739公頃,約占台灣總面積10.78%,經常被指畫設面積過大不利開發。
另在《應實施環評政策細項》中新增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列為環評政策細項,環保署毒管處是《飲用水管理條例》主管機關,今提出政策草案由環評委員會審查。
會後主席、台大農化系教授陳尊賢綜合在場委員、環保團體等意見,要求環保署毒管處針對各界意見修正草案,包括應補充政策背景、政策變更目標、變更原則以及未來執行方向。另外也應納入核災時水資源安全措施。今天公聽會完成後,接下來將舉行政策環評審查會。
是否為飲用水保護區 汙染管制差異大
前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環保署劃設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原本就沒必要,經濟部60年代就已劃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87年起環保署將部分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改名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並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汙染管制標準訂為第一類、非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的汙染管制標準降為第二類。以地下水汙染管制標準為例,苯第一類管制標準0.005ppm,第二類0.05ppm,如此一來廣大未納入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以第二類管制標準管控,無法有效管制汙染。
陳椒華認為,環保署不該將未納入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以第二類管制標準管控。而如今環保署涉方便開發且試圖允許變更縮小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的政策變更,根本是環境大破壞的動作,要求環保署應將所有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都改為第一類管制標準,也不應縮小或變更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以地下水為主要飲用水地區 如此分類如何保障飲水安全?
另有民眾表示,汙染管制標準分為飲用水、非飲用水並不足以保護民眾健康,許多鄉村地區以地下水為主要飲用水,當地下水已超過第一類標準、但未達第二類標準,依「地下水汙染事件提供民眾必要替代飲水或接裝自來水作業要點」循求救濟與協助時,就會遇到種種困難,這是土汙法管制的漏洞。
環保署:保護飲用水原則不變
環保署:保護飲用水原則不變
環保署毒管處專門委員陳殿權表示,政策說明書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飲用水品質,外界擔心範圍變更後飲用水水源區是否會任意被解編,他強調解編最大可能是水源使用單位在認定這個地區不再做為水源使用時才會考慮解編。至於什麼情況可以受理變更,未來將訂定詳細計畫做為依據。
今天多位環保團體到場表達意見,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政策內容中容許變更項目包括:經主管機關審慎評估水源水質保護、土地開發利用、當地居民權益等因素,可考量適時劃定新增保護區。
她認為應取消「土地開發利用」這一項,因為飲用水保護區應重視國民健康與安全,而不是考量土地開發利益。另外她強調,台灣三座核電廠距離水庫近,應該要評估一旦發生核災後的飲用水方案。
也有委員認為,環保署同意當區域不再做為飲用水源時可以解編,但不應該因為水質不好而解編,水質不好時反而應該去改善水源。
政策開後門 前後矛盾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秘書長李卓翰指出,原本依規定保護區以及取水口一定距離不得有非法砍筏、興建核電場等汙染行為,但政策又開了後門,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他要求應訂出一個沒有例外的保護方式。
委員、台大教授李培芬認為,整體而言這個案子是幫主管機關開後門,讓設施有所調整。環保署提出三個政策方案,他表示:「我是傾向0方案」。他直言,雖然說是調整,但從過去案例來看保護區變更作業如涉及個別區位,都是縮小範為或廢止,很少看到擴大。是否應有其他程序,而不是地方政府說了算。
核災發生時 如何保障飲用水
委員、成大教授林慶偉也認為開這個後門有待商榷。另外他表示,目前的用水需求規畫是85年提出到110年,應該把今天實際用水跟85年規畫的比較一下,來檢視規畫是否符合。而天災對水資源環境改變很大,未來不應只是被動以個案考量,而應更積極主動檢討目前畫定保護區的適宜性。
林慶偉表示,政策並未提及一旦發生核災飲用水要如何保障,台灣最安全的水是 地層水,但相關都沒有評估量有多少,應進行這方面的調查。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表示,這份政策草案內容還有許多應改進,應退回不應同意,不過環保署表示公聽會是聽取各界意見,未來還會有正式的政策環評審查會,而政策環評不同於一般環評個案,不會有通不通過的決議,而是由委員針對主管機關提出的方案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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