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水保局水土保持法修訂公聽會
民間反對未評估國土保育 即匆促修法
‧朱淑娟 2013.8.14
今年6月13日行政院通過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擬《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釋放83%、172萬多公頃水庫集水區不必劃為「特定水保區」,引發質疑一旦水庫門戶大開,未來台灣遇雨成災的情形將更加嚴重。
水保局今舉行公聽會,全國各地40多個環保團體罕見集結到場表達反對。但水保局已將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公聽會中再多的意見並無助於修正法案。環保團體質疑:請問水保局此時辦公聽會用意何在?
環保團體會後也決定將發起另一波公民行動,要求立法院嚴審此案。
水保法1994年制定,最近一次修訂是2003年。2007年農委會水保局組織法通過,重點工作就是要針對水庫集水區劃設「特定水保區」,同時針對區內保育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明訂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
為什麼水庫集水區需要嚴格保育,因為近年來氣候變遷,乾旱、豪雨頻繁,九二一、八八風災後地質脆弱,遇雨成災,這些跟水庫集水區的保育有極大關係。
為此行政院於2006年訂定「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就提到由於水庫集水區非法佔用、超限利用、山區道路開發等等導致土地開發利用密度增加,降低緩衝及防災能力,造成水庫淤砂負擔,社會付出治理及救災成本,亟需保育。
該做的沒做
先修法放寬
但水保法實施至今,水保局唯一劃設的「特定水保區」只有白河、烏山頭兩座水庫,其他93座水庫都沒有劃設。等於整部水保法多數沒有推動。而水保局未檢討如何突破困境,反倒先修法,主要修正如下:
一、將第16條原規定水庫集水區應全數劃為「特定水保區」,修法縮小成只有土石流潛勢溪流、崩塌地等「須特別保護」的水庫集水區才需劃設,如此即釋放83%、172萬多公頃土地可開發。
二、修改第19條,將「長期水土保持計畫的擬定重點」全部刪除。原本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則改成只禁止四類行為,其他都不禁止。
三、原本第20條規定,經劃為特定水保區的水庫集水區要設置保護帶,修法後刪除。第17條另授權地方可以變更或廢止特定水保區。
水保局科長姜樺秀表示,水保法立法目的是要實施必要的水土保持維護,有關土地使用管制要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上位法規定。而水庫集水區的開發利用,還有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水利法等法規。因此水保法修正並不會影響水庫集水區的治理,絕沒有全面鬆綁情形。
她強調,特定水保區劃設直接剝奪民眾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像高屏溪攔河堰、東港溪攔河堰、曾文水庫等平地以及沒有土砂災害地區,一旦要劃民眾就反對,修正反而符合土地合理管制及嚴格管理的立法。
至於大家要求應取消「須特別保護」的修正,她說會在「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及廢止準則」訂定。不過這個說法當場被抗議,因為準則只是行政命令,由水保局自訂,外界無從監督。水患治理聯盟易淹水小組召集人徐嬋娟要求,「須特別保護者」的定義應放在法條中。
未經環境衝擊評估
冒然修法並不恰當
江翠護樹志工隊總幹事潘翰疆問,國家公園法、水保局、森林法、各種法令有好好執行嗎? 台南社大研究員吳仁邦表示,為何不先整合這些法令,卻急著修法。綠色陣線協會常務理事林長茂要求,至少應先清查集水區、山坡地違法。
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說,修法應站在國家社會的總成本去評估,但現在卻圍繞在開發者的私利,至於修法後所產生的環境災害、可能的環境衝擊性評估都沒做,未經審慎評估就要修法並不恰當。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全數反對以上三點修法,她強調,台灣從九二一 、莫拉克之後,所有災難都告訴我們水庫集水區需要保護,這是後代水資源的安全問題,絕不能任意放水。
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科長黃世欽則認為,水庫保護帶可減少土砂沖蝕,這次修掉,未來如果要再劃水庫保護帶就沒有法源了。他也建議,這次修法涉及國土保育、水資源分配,應等環資部成立後再考慮修正。
先檢討應做未做
修法才能被支持
當然台灣水庫集水區面積佔國土36%,完全不開發也不可能,水保法中要求所有水庫集水區禁止開發,是可以討論的。也因為這樣,「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才會要求內政部推動「水庫集水區土地利用整體計畫」,檢討水庫集水區土地利用型態,與災害發生的關係,提出「水庫集水區內合理的土地利用整體計畫」。
更何況各地水庫集水區情況不同,也可以檢討因地制宜的做法。「水庫集水區保育綱要」不就提出水庫分級、分區管理,不同海拔的水庫集水區有不同管理方式。不檢討這些究竟做了多少,卻以無法劃設為由放寬,如何說服人民支持修法?
水保法修正爭議法條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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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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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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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應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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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水庫集水區」應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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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紅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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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特定水土保區在直轄市內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其變更或廢止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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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特定水土保區在直轄市內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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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紅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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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刪除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擬定
特定水保區內只禁止四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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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擬定重點….
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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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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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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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經劃定為特定水保區之水庫集水區,應設置保護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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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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