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四大建設條例排除土地管理法規 學者連署應刪除


四大建設條例排除國土計畫多項法規 學者憂慮可能淪為
政府與財團搜刮國家資源、掠奪人民財產的工具

朱淑娟/2011.3.7 立法院報導

以促進地方發展為名的四大條例 (東部區域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 正在立法院審議中,但條例排除多項土地管理法規,引發民間及學者質疑,在架空法律的情況下,這四大條例可能淪為政府與財團搜刮國家資源、掠奪人民財產的工具。

今天上午地球公民基金會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表示,四大條例占國土面積三分之二、編列近2000億特別預算,但立法院並未詳細討論,除了雲嘉條例尚未送審外,其他三個條例已跳過委員會直送朝野協商。

學者連署刪除土地釋出條文

基金會提出訴求:否決離島條例第八條修正案、刪除各草案中土地釋出條文,包括:東發條例第七、八、九條,原建條例七、九條,雲嘉條例第七、八條。全國各領域43位學者已連署支持這項訴求。

內政部:不贊成排除土地使用規定及法令

今天記者會中,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技正廖文弘也明白指出,內政部營建署已有完整的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審查體系,不贊成四大條例排除相關土地使用規定及法令,應回歸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相關體系辦理

另外,雲嘉條例第八條,為發展農業特定區的觀光產業,林班地內的建築物建築管理,不受森林法、建築法限制。

營建署質疑,排除建築法,後續要怎麼辦?廖文弘說,包括建築管理、建造及使用執照審議應該回歸原有系統。森林是限制發展區,要開發也要遵守相關程序。

特別條例真「特別」,享土地管理法規豁免權

這四大條例共同的問題是享有土地管理法規豁免權。例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政府核定,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令規定限制。(離島、東發、原建的第七條)。

而包括公有土地撥用、私有土地徵收,全都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地方公產管理法規定。(四個條例的第七、八、九條)

離島條例第八條修正,只要是促進海岸觀光遊憩建設,得在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開發建築,不受土地法第14條1項、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限制。

(註)
土地法第 25 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國有公用土地都要開發

最讓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覺得不可思議的是,國有土地分為國有公用國有非公用,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只能釋出國有非公用土地。在國民黨版的東部條例第十條,連國有公用土地都要釋放。

審查權下放給地方 球員兼裁判

離島條例第八條修正,把原屬於中央的審查權下放給地方,只要是開發面積在50公頃以下,包括興辦計畫、環評審查,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另外離島、東發、原建三個條例的第七條都有「快速審查條款」,土地使用變更審查不超過一年為限

營建署的意見是,四大條例審查權下放給地方,與現行政策一致。未來國土計畫分為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國土計畫,未來希望中央訂定、地方執行。但這有但書,去年把30公頃以下的非都市土地開發改由縣市政府審查,外界多有批評,今年3月4日公告做了調整,有三種情形收回由內政部辦理

第一是縣市政府開發、10公頃以上的案子。第二是位於環境敏感區,包括海岸、嚴重地層下陷區、水庫集水區、特定農業區,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或敏感區佔開發案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第三是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開發單位是公部門、面積10公頃以下,由縣市政府審查,但如開發面積超過10公頃、或民間開發,則收回由內政部審查。

而四大條例中地方審查權限達50公頃的開發案,比現行內政部的規定還要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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