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1日 星期二

把人民財產當垃圾,不是「侯侯做代誌」

 
46日許素華及聲援者到三重分局抗議,要求歸原被清除的筆電、
圖書館借的30多本書、10多冊資料、衣物等財產。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23.4.11

新北市三重大同南路172「舍人公土地盜賣案」受害人許素華,自從2016316日家被強拆後,在原址搭帳蓬為家已七年。44日連假期間她的帳篷、帳篷內的筆電、圖書、棉被、10多本苦心整理的訴訟資料、還有因罹患小兒痲痺要用的手杖、輪椅,全部被三重分局、三重清潔隊當廢棄物清除。
 
事前,三重分局未善盡告知當事人的義務。事後,又將這些幾乎是她的全部財產任意清除,而不是先暫存並通知她認領。這已違反合理正常程序、並涉侵犯人民財產,三重分局應向許素華道歉並賠償她所有損失。
 
 
未善盡告知義務,已涉侵犯人民財產權
 
依執法的合理性,政府要強制清除人民財產,一定要有合理正當程序,不論那些物品是否放置在占用道路或非私人土地上,這是維護人民財產的基本概念。
 
三重分局認為,329日已經在許素華的帳篷上夾一張公告,通知「移動式道路障礙物」如不自行清除,就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取締、告發並會同清潔隊逕行清除。分局強調所有程序已完備。
 
但這張公告不是寫她的帳篷位置18號,而是寫她對面住戶43號前。所謂「移動式道路障礙物」也只寫花盆、請勿停車告示牌、桌椅,並未寫帳篷。而43號前剛好放了2張椅子,許素華以為指的就是標的物,還把公告拿去給他們。三重分局已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在道路堆積、置放足以妨礙交通之物,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清除」。也就是說要依這條法令執法,必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在道路堆積、足以妨礙交通、經勸導、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才能視同廢棄物清除。
 
三重分局是否符合這四個要件就很有問題。首先,她的帳篷在黃線以內,並不在道路上,更不是一般認定的「移動式道路障礙物」(住商前放的花盆、桌椅、拒馬等),帳篷是否包括在內不是三重分區主觀認定,同樣要有明確標準。
 
新北市三重大同南路172「舍人公土地盜賣案」受害人許素華,在已被拆的家門前居住七年的帳篷屋,44日被三重分局無預警清除。
 
 
清除前未先勸導,已違反正當、合理程序
 
再則,即使認定她的帳篷堆積道路並妨礙交通,但要先勸導,如果勸導後不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才能視同廢棄物處理。三重分局警員說,要知道那個帳蓬是誰的才能先勸導,而他們問過附近居民,都說不知道帳蓬是誰的,所以不知如何通知本人,以此認定「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清除。
 
原來三重分局都這樣辦案,只要問附近住戶、而不是自己調查,萬一住戶說錯、或多數人不想惹事推說不知道,警察就相信了嗎?
 
更何況三重分局天天在管區內巡守,那條巷子也是垃圾車必經路線,不論分局或清潔隊一定知道許素華這個人、也知道她為什麼在這裏住了七年。2016年三重分局來拆她家時還跟她要警察差旅費,推說不知道帳蓬誰的也太不誠實。
 
 
清除手法太過粗暴,不符合實務作為
 
還有,清潔隊員即使受三重分局指揮清除,但自己是獨立機關,要有一定的敏感度,涉及強制清除人民財產,務必加倍小心以免被追究違法。
 
以取締選舉旗幟來說,雖然每支只有10幾元,環保局也不會當廢棄物清掉,而是收到暫置區並通知候選人認領。類似情形還有廢棄車輛,環保署還訂了處理辦法,要先張貼公告在車體7天,不自行移除會先移到指定場所,警方查明車輛所有人後以書面通知限期認領。這無非就是尊重人民財產權的做法。
 
從三重分局提供的影片看來,清潔隊是一件件、一箱箱把帳篷內的物品搬上回收車,清除時一定有看到筆電(警察說沒發現)、貼了圖書館標籤的書、衣物、抬燈、輪椅等物品,直接當廢棄物清除也太匪夷所思。

直到46日許素華、以及聲援者到三重分局開記者會抗議,警方還只是官式回話指自己沒錯,而不是站在協助人民立場,積極尋問清潔隊物品去處。這種把人民財產當垃圾的輕率態度,絕不是「侯侯做代誌」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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