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政府是自辦市地重劃的事主、不是公親

監察院糾正台中市政府,應對黎明自辦市地重劃違法事項負監督之責。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20.10.27
 
監察院22日糾正台中市政府,指其未核實審查「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單元二」購地不實、虛增人頭地主及重劃經費等弊端。在此之前,20193月台中地檢署也依背信罪起訴富有公司董事長楊文欣等14人,但台中市政府還是定調這是重劃會跟地主的爭議,自己只是局外人要保持「行政中立」。監察院這個糾正等於公告周知台中市政府是「事主」,必需負起監督之責。
 
市地重劃有公辦、自辦兩種,依「平均地權條例」訂定的「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是自辦市地重劃的法令依據位於台中市西屯區的「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單元二」,面積186公頃,私有地主2547人,這麼大面積、牽涉這麼多地主的重劃複雜度高,只能公辦、不宜自辦。
 
這起在前台中市長胡志強任內的重劃案,之所以演變成全國知名的事件,是因為重劃會逼迫地主的手法太過殘暴。加上本來好好經營「黎明幼兒園」的林金連誓死抵抗引發社會同情,才讓這起重劃案廣為周知。
 
 
虛增人頭地主、虛報拆遷補償費、工程費
 
監察院糾正的理由一,指富有公司利用虛增人頭地主、不實購地取得黎明重劃會理監事席次。7名理事持有土地面積只有251平方公尺,且只占全體理事持有的1.39%,卻虛增人頭地主掌握理事會席次,操弄全區186公頃自辦市地重劃土地,形成「小吃大」現象,顯不合理。
 
其實就算重劃會組成合法也不合理,「地主自辦」就是「合夥共建」的意思,應該全體地主同意才能進行,但法令卻規定只要10分之3的地主、或擁有10分之3的土地面積就能發起重劃。重劃會則是連這個都不遵守。
 
監察院糾正的理由二,指重劃會虛增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工程費用等重劃費用達127千多萬元,占台中市政府核定費用698千萬元的18%,台中市政府有責任要求重劃會查明以維護地主權益。
 
自辦市地重劃從法令到遊戲規則,全都由政府訂定,何況重劃計畫書所寫的重劃理由是「促進土地開發利用價值、增加稅收」。這些都顯示政府是重劃的受益者,也是整個制度的事主、而不是公親。
 
 
訂定遊戲規則的政府,負有監督協調之責
 
然而,台中市政府歷經三任市長,對於重劃會的違法都置若罔聞,重劃區內三個里一千多戶地主遭受的迫遷未被理解或處理,黎明幼兒園園長林金連為了原地保留600坪幼兒園,能陳情的地方都去了,但台中市政府不但不協助,還指他的建物不合法、位在道路用地,沒重劃也要拆等等風涼話。
 
官方定義的市地重劃是:「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的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供建築使用,再分配給原地主。」所以理論上重劃區內並沒有既定路線的交通建設、或非在那一塊地蓋不可的建築,一切都有協調空間、甚至可以將某些地劃出,而只要市府願意協調,這些都不是問題,2011年林金連就曾向台中市府申請原地保留這600坪,重劃會也一度願意接受。
 
20193月,台中地檢署起訴富有公司董事長楊文欣等14人涉虛灌地主人頭,虛增重劃及拆遷經費12億元,弊案還在進行中,今年422日黎明幼兒園就收到法院緩拆三個月的通知,林金連到台中市政府前要向市長盧秀燕陳情,但最後市府並未出面協調,盧秀燕則避不見面。
 
針對以上重劃會的違法,監察院認為這是台中市政府未核實審查的結果,而且到現在未要求改善,顯有怠忽職守而提出糾正。
 
 
不正義的自辦市地重劃應該廢止
 
另外監察院提到現行重劃相關法令對於理、監事資格,重劃公司設置管理、業務執行,以及政府對於重劃公司督導責任等,都欠缺應有的規範,對於利害關係的揭露也很少,亟待檢討補強。
 
關於這點,2016729日大法官第739釋憲文就指,過半數或七位地主就可以發起成立重劃籌備會的規定過於寬鬆,不符合正當行政法律程序。雖然內政部在一年後修改成10分之3以上地主、且土地面積達10分之3以上才可以發起。但卻維持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三項規定:「半數以上地主、擁有土地面積半數以上」,主管機關就會核准重劃會的規定。
 

而只要這個半數決存在,地主被迫參與重劃的悲劇就不會停止。政府享有重劃後土地稅增加的利益、開發者享有土地增值的利益,而這一切卻要由地主負擔、甚至被迫接受,這樣的自辦市地重劃怎麼說都是不正義且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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