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日 星期二

卜蜂汙泥棄置案,不因不知而無罪


 去年12月彰化地檢署起訴卜蜂棄置汙泥案,要負連帶清除責任。(/彰檢新聞稿)

本文同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 2020.6.2

去年底被起訴汙泥棄置案的食品廠商卜蜂,上周公司發言人在記者會中道歉,但強調「並不曉得合法(清除)業者並未合法處理,且依規定支付符合行情的(清除)費用。」但這個說法顯然並非事實,依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的起訴文,卜蜂公司經理不但知情,還勾結掮客及清運業者,偽造清運三聯單、關閉車輛GPS規避稽查,將3千多噸汙泥棄置在彰化多處農地,被追繳5千萬元不法利得。

而如果卜蜂真的不知情,更反映出這家公司的無知,但不會因為無知而無罪。的確,依照106年修法前的《廢棄物清理法》30(1)A公司委託B公司清除事業廢棄物,如果事後B公司並未依法處理,只要符合兩個前提,A公司就可以免除連帶清除責任。

這兩個前提,一是委託的清除公司B經合法設立,二是B公司已向A公司開具妥善處理證明,表示受託的廢棄物都有依法處理。

免責條款已廢除,委託者要負連帶清除責任

廢清法30條的立法意旨,是要求企業對自己產生的廢棄物負妥善清除、處理責任,不是委託處理就可以對廢棄物的處理方式不聞不問。而之所以有這兩個免責但書,一方面是業者遊說、另一方面是認為棄置責任主要在受託廠商。

但多數企業卻不看這條法律的前文,只看到後面2個免責條款,於是就此找到開脫法門,只要委託合法業者,而且這個業者也證明自己有妥善處理,之後不管發生什麼事都沒公司的事,忘了自己該負的責任。

(1)106年《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前的第30條:
事業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未符合下列條件者,應與受託人就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之改善,負連帶責任。
一、依法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之公民營機構
二、取得受託人開具之妥善處理紀錄文件

而這幾年犯下廢棄物棄置案的多半是合法業者,甚至還有上市公司,有退休公務員及學者指點,證明合法業者就能合法處理只是一種謬論。第二個免責條款只要出具妥善處理證明,更是形同廢文,環保署的廢棄物申報制度根本靠不住,否則像卜蜂案,業者偽造清運三聯單、關閉車輛GPS不是早就抓到了嗎?

事實是有些企業都在「完美申報」,用電腦計算原料、產出產品、銷售及庫存、銷售流向、對象,一切完美無缺,自主申報的結果就是對棄置渾然不覺。

為了提醒業者要注意自己的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責任,106年廢清法修法時,就把30條那2個免責條款拿掉,只要委託業者沒有妥善處理,就要與委託的清除公司負連帶清除責任。大公司有堅強的法律部門隨時更新法令,再說出「並不曉得合法業者並未合法處理」,那就是自己在欺騙自己。

(2)106年《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後的第30條:

至於卜蜂公司發言人說「支付了符合行情的清除費用」,也未必是真。依照彰化地檢署去年12月的起訴書內容,是原本配合的處理公司要漲價,才會透過掮客改委託收費較低的業者處理。而一家一年稅後純益可達10億元的大廠,卻為了省5千萬元廢棄物清理費做出違法的事,信譽掃地也真是失算。

不愛惜商譽,終究要付出代價

不止卜蜂公司,多數企業到現在為止都還沒意識到自己的責任,還是委託清除之後就不管了,就賭看看有沒有被抓到而已。今年四月彰化地檢署再度起訴一起規模更大的汙泥棄置案,委託清除的多是知名光電、機械廠。

貪圖自己省錢、方便,卻把汙泥棄置在水源地汙染灌溉及飲用水,對環境及廣大不特定人民的損害,已遠遠超過他們所省下的那些清除處理費。

就在卜蜂公司開記者會為汙泥案道歉時,場外有反對卜蜂在花蓮設養雞廠的居民抗議,再也沒有居民相信這家公司會做好環保。不愛惜商譽的業者,也不會是受歡迎的業者,終究還是要付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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