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 星期五

行政院通過水污法修正案 提高罰責就能避免偷排?


 ‧朱淑娟 2014.6.6

去年底爆發日月光高雄K7廠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後,環保署提出「水污法修正案」,希望加重裁罰以嚴懲惡意排放廢水,行政院於65日審查通過,近日將送立法院審查。

另一方面,朝野立委也對修法表達積極態度,目前共提出17個修正案版本。由於各個版本對加重罰款、刑責的看法一致,預料下會期有機會審查通過。

行政院版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40)廢水排放超過放流水標準,罰款從現行6萬到60萬元,下限維持6萬元不變,上限提高到2千萬元。畜牧業維持6千元到12萬元。

二、(新增36條之1) 排放有害健康物質的廢污水,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36條之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新增66條之2) 將《行政罰法》第18條、20條「加重裁罰不法利得」加入水污法中。

四、(新增18條之1) 過去廢水不得稀釋排放、暗管偷排只在行政命令中規定,現也加入水污法中。

提高水污法就能阻止業者偷排?

恐怕未必。因為,處罰是執法的最後一個手段,如果過程中不落實執法、增強稽查手法,讓監測工具、舉證能力與時俱進,只怕再高的處罰,效果也有限。

其實廢水偷排會如此猖獗,主因並不在罰款或刑罰太輕,因為除了水污法外,還有許多法令工具可以搭配使用。例如《刑法》1901的「放流毒物致公共危險罪」、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董事長條款」併罰公司負責人。

而即使是水污法,除了罰款、刑責,還有「廢止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這種更嚴厲的處罰方式。環保署在兩年前也發出解釋令,明定「埋設暗管偷排、稀釋廢污水排放、或有設備不用」也屬情節重大行為且發現一次就要停工。

罰款級距大
應加訂裁罰準則才不會引起爭議

這些法令其實已有相當的嚇阻作用,但為什麼還有這麼多業者願意鋌而走險?原因是現在從申報、稽查、到罰款這套廢水管理制度有太多漏洞。

因此要有效阻止違法偷排,首先還是要精進廢水管理制度、以及稽查方式。其中亟待落實的是,針對廢水量大的業者、或是已發生重大違規的業者,應設置自動連續監測系統24小時監控。

另一個問題是,這次多數修法版本都提高罰款上限,但維持罰款下限,以行政院版本為例,罰款從6萬到2千萬,這麼大的差距,未來也應訂一套標準的裁罰準則,否則執法可能因人而異出現落差,難保不會衍生更多爭議。

還有,早期畜牧業廢水罰款也是6萬元到60萬元,但前立委鍾紹和提案降為6千元到12萬元,導致畜牧廢水污染更加嚴重。這次修法未提高畜牧業廢水罰款並不合理,未來在立法院審查時,立法院應對此提出檢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