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定,海岸土地不得私有。為何還可出租、
讓業者在沙灘上架設圍籬灌漿?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朱淑娟2014.5.19
明天 (20日) 行政院又將第N次審查「海岸法」草案,對照上周發生的澎湖蒔裡沙灘被承租業者架設圍籬灌漿事件,行政院也到了該好好正視建立一套海岸土地管理機制,避免海岸繼續遭濫用、危及環境及生態的時候了。
蒔裡沙灘事件經一陣撻伐之後,澎湖縣政府火速以業者未申請雜項執照為由下令拆除,新聞隨即下架。但這個事件只是「沒有申請雜照」這種層次的問題嗎?換句話說,如果業者有申請雜照,是不是就可以合法興建?
其實整件事曝露出我國至今沒有一套管理海岸土地使用的機制,加上一堆過時以及不合理的法令助長,導致海岸長期被誤用、濫用、甚至從南到北都有海灘被任意圍起私用的亂相,隨之而起的海岸災害卻要由全民承受。
先來看看蒔裡沙灘事件的爭議。業者從1993年省府時代就向國有財產署租用蒔裡沙灘12筆土地,2003年又換約續租到2011年、再延到2019年。這裡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被劃為風景區的遊憩用地,可以一定比例興建建築物。
2003年業者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在租用土地上籌設一般觀光旅館並取得籌設許可,經四次展延直到2009年修正申請面積變可許可再通過,之後再經過四次展延,直到2012年9月澎湖縣政府發給建照,開發基地1.03公頃。
蒔裡沙灘屬於國家風景區,環保署在2010年3月修正環評法規,位於國家風景區的觀光飯店、旅館申請開發面積超過1公頃應實施環評影響評估。事件之後環保署認為此案在2003年取得籌設許可,適用當時的法令不用做環評。
從以上各部會對此事件的處理方式,有幾個問題必須重新檢討修正:
一、依《土地法》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內的土地不得私有」。此外,由於海岸具高度敏感與脆弱性,一旦破壞將造成環境災害,因此《全國區域計畫》對海岸地區的土地利用管理訂出的原則是:「促進海岸地區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同時確保民眾親水權、公共通行權、公共水域的使用權」。
綜上,很顯然海岸地區屬於公共財,且任何使用都應以保育、防災為原則,既然如此,為什麼國有財產署會訂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容許海岸可以出租、而且一租20年?當然國有土地並非完全不能出租,但必須分級分類,像海岸這種具有保育、防災功能的土地根本不應該出租或出售。
二、在海岸這個敏感地區蓋旅館,卻只由交通部觀光局的「觀光旅館審查小組」審核後就發給籌設許可。如果是這個單位審的話,可想而知,准駁的前提絕對不會基於海岸保育及防災,而是促進觀光,但可以這樣審查海岸的土地利用嗎?
另外,依「觀光旅館管理規則」規定,籌設許可兩年內未取得建照即廢止,雖然規定有正當理由可展延 (但沒寫幾次為限),於是這張籌設許可竟然可以一續再續,經過10年還有效。看似沒有違法,卻明顯的不合理。
三、而在這張籌設許可持續展延過程中,環保署於2010年3月修改法令,類似蒔裡沙灘這類開發案必須做環評。但環保署認定此案取得籌設許可在修法前,因此認定不用做環評。但問題是,法令修正是為了加強保護海岸環境,既然這個飯店還沒蓋,以這個情況來看,不做環評說得過去嗎?
四、此外,由於海岸沒有一個主管機關,因此就無法在「全國區域計畫」中劃入敏感區,因此才會聽到澎湖縣政府說這裏不是「環境敏感區」這種錯愕的說法。事實上《海岸法》草案第一條開宗明義就指出「海岸地區屬環境敏感地區」。
從蒔裡事件可看出,目前海岸地區管理因事權分歧,導致管理不足、破壞有餘,當務之急是盡快通過《海岸法》,依海岸特性劃設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並建立一套有效的海岸管理及土地利用審核機制,才能確實保障我們珍貴的海岸資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