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 2013.8.1
今年6月13日行政院通過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所擬《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本規定水庫集水區應全數劃為「特定水保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水保局認為這嚴重影響經濟、且滯礙難行,於是大幅放寬成水庫集水區內只有土石流潛勢溪流、崩塌地等「須特別保護區」才需劃設。
如此一來水庫集水區只有17%的面積需劃為「特定水保區」,其他83%、172萬多公頃地區不必劃為特定水保區,允許開發進駐。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認為,開發一旦進駐,水庫集水區將受汙染。
所謂水庫集水區,指水庫大壩(含離槽水庫引水口)全流域稜線以內所有地區
(特別舉例如高屏溪攔河堰、東港溪攔河堰之平地及無土砂災害區)。水保局統計,目前台灣63座水庫,水庫集水區面積總計205萬3920公頃,一旦全數劃為特定水保區將影響經濟發展,而水保局強調實務上劃設也到處被反對。
至今只劃設70個水土保持區,多數都因土石流、崩塌地而劃設。只有白河水庫、烏山頭水庫兩個水庫集水區全流域劃設。
陳椒華認為,所謂保護是要在未受破壞之前,不是已經破壞的才需要保護。而且「須特別保護者」的定義不明,她主張應取消。
授權地方廢止特定水保區
陳椒華:開發將全面進入
另外,原本第17條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如果在直轄市內,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但修正案增加授權地方可以「變更或廢止」。陳椒華質疑,如此一來地方只要有開發必要,就會廢止特定水保區。
她舉例,台南市長賴清德支持統一夢世界在玉峰堰設置,而這個地區目前已劃設為特定水保區,只要廢止就可以設置。
她認為水保局修法前未舉行公聽會、也未徵詢環保團體或學者專家意見,就直接送行政院核定,程序上並不妥,要求水保局應另舉行公聽會,修正後才能送立法院審議。
水保法修正爭議法條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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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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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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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應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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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水庫集水區」應劃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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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紅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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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特定水土保區在直轄市內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其變更或廢止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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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特定水土保區在直轄市內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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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紅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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