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淑娟
趕在七月一日《溫泉法》十年緩衝期屆滿前,五月廿二日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正案,讓部分無法在期限前改善的業者,再度獲得三年豁免權。然而這已經不是第一次延期,二○一○年立法院也曾修法將原本七年的緩衝期延長三年,七年、三年、再三年,一延再延不但讓人民對政策信心大打折扣,也可能讓業者更加心存觀望。
溫泉是台灣重要觀光資源,但如超量使用,不但可能枯竭,也會導致地層下陷。過去在無法可管的情形下,許多溫泉區超量抽用,溫泉旅館也出現非法佔用土地、或位於地質敏感、公共安全風險較高地區。二○○三年七月經濟部水利署實施《溫泉法》,用意就是站在國土規劃高度處理這些問題,讓溫泉、土地都能永續使用。
然而現在有了《溫泉法》且在經過漫長十年過渡期後,管理情形又是如何?依溫泉法規定,業者必須同時取得「開發許可」、「溫泉水權」、「經營許可」、「溫泉標章」才能合法營業。水利署統計,在溫泉法實施前的既有業者有五百卅五家,預計七月緩衝期屆滿前有七成業者可取得開發許可、溫泉水權。
追問題:關鍵在土地建物不合格
但在《溫泉法》實施後才設立、並無緩衝期的業者,只有近八成取得開發許可、溫泉水權。此外屬於交通部觀光局權責的溫泉標章,不論既有、新設業者,至今只有約兩成業者擁有。也就是說,目前近八成業者在無溫泉標章情形下違法經營,各級政府對這些違法行為不聞不問,反倒是再提出緩衝方案幫業者解套。
但在《溫泉法》實施後才設立、並無緩衝期的業者,只有近八成取得開發許可、溫泉水權。此外屬於交通部觀光局權責的溫泉標章,不論既有、新設業者,至今只有約兩成業者擁有。也就是說,目前近八成業者在無溫泉標章情形下違法經營,各級政府對這些違法行為不聞不問,反倒是再提出緩衝方案幫業者解套。
基於水資源管理分工,經濟部水利署成為《溫泉法》的主管機關,但溫泉畢竟不只是水資源,重點是因使用溫泉而開發的旅館等建築物,而真正的執行問題也多半出在土地、建照管理。政治大學地政系助理教授戴秀雄表示,土地、建物涉及許多管理機關,重點是找出業者究竟違了什麼法、並要求該負責的單位站出來。
而就在緩衝期即將屆滿前,立法院不追究這些執行不力的結構性問題,蘇清泉、邱文彥等廿四位立法委員卻提出讓所有業者全數再延長三年緩衝期的修正案。另一方面立委田秋堇追問,長達十年的緩衝期過後為什麼還無法解決問題,是政府未善盡輔導之責、還是這些業者位於地質敏感區根本無法繼續經營?
水利署長楊偉甫表示,三成還無法取得許可的業者,其中兩成有的因設在國家公園、或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保護區內,涉及用地變更未完成;有的是八八風災後受損的災區因重建工程未完工, 這些只要再給一些緩衝期就可望拿到許可合法經營。另外一成業者則位於區位敏感區最終應該無法拿到許可。
緩衝期:恐成業者鑽漏巧門
於是經濟部提出折衷案,緩衝期不再延長,但同意「特殊個案」由地方報中央核定公告後可再延長三年,經協商後依此版本初審通過。
所謂「特殊個案」指的是依溫泉法劃設的溫泉區,如經地方政府認定因天災復建、安遷、或涉及國家土地管理政策調整需要,且無地質災害之虞的業者。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副教授廖本全表示,這樣的緩衝期看似水利署開了一個解決問題之窗,但官方擁有這些緩衝條件的詮釋權,卻可能變成替非法業者開脫的巧門。他認為水利署應具體說明這些緩衝條件指的是那些地區、那些情況。
關於因位於國家公園、或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保護區內,因未完成用地變更還沒拿到許可的業者,經濟部打算提報「行政院觀光推動委員會」協商。廖本全說:怎麼是觀光單位在談土地政策?當然要回到土地管理機關才有正當性。」
楊偉甫則承諾包括地質法公布的地質敏感區、地層下陷區、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等三大類地質敏感區,絕對會把關不會核准。
另外,從溫泉法的修法也可看出行政院、立法院對於國家重要的國土及觀光資源毫無想法。溫泉法的落實涉及多個部會,行政院應成立專案推動小組,而這個小組應從國土規畫角度來建立協商平台。立法委員問政也應具有國土規畫的大格局,而不是不論是非、淪為選民服務,如此又如何提升問政品質。
沒共識:國土規畫政府機關各唱各調
讓溫泉業者合法經營真的這麼難嗎?其實地方政府的執行力、行政效率,可能才是關鍵。全台各縣市中,目前台南市政府三十一家溫泉業者,已全數取得開發許可,居各縣市之冠。
台南市之所以能夠做到,根據楊偉甫的觀察,最重要的關鍵是,台南市政府主動出面成為溫泉水取供單位,由市政府出面申請水權,並整合管線拉牽,配合政策並積極協助業者。所以目前台南三十一家業者用的都是同一個合法水源。若是有問題,則由南市政府領頭承擔責任。
如今修法已過,這些又獲得三年緩衝期的業者形同繼續「合法的非法經營」,水利署必須信守承諾,只要地質敏感區、地層下陷區、土石流潛勢溪流都不應再核准。而公開讓人民檢視最好的方法就是,將這些區域與溫泉業者所在地套疊,哪些區位該准又需要改善多久、哪些不應核准,一目了然。
如今修法已過,這些又獲得三年緩衝期的業者形同繼續「合法的非法經營」,水利署必須信守承諾,只要地質敏感區、地層下陷區、土石流潛勢溪流都不應再核准。而公開讓人民檢視最好的方法就是,將這些區域與溫泉業者所在地套疊,哪些區位該准又需要改善多久、哪些不應核准,一目了然。
而各級政府也應對合法業者善盡輔導及協助之責,簡化業者申請各種文件的流程。不這樣做的話,不斷拖延緩衝期形同打混仗,忽視人民消費權益、公共安全問題。一旦人民對政府失去信心,未來政令推動只會更困難,這樣國家又該如何往前走?
(表)各縣市溫泉管理狀況(既有業者)(2013.5)
縣市
|
家數
|
已取得
開發許可
|
已取得
溫泉水權
|
已取得
經營許可
|
已取得
溫泉標章
|
基隆市
|
0
|
0
|
0
|
0
|
0
|
台北市
|
86
|
49
|
48
|
47
|
35
|
新北市
|
86
|
3
|
3
|
1
|
2
|
桃園縣
|
4
|
2
|
2
|
2
|
2
|
新竹縣
|
13
|
6
|
6
|
0
|
0
|
苗栗縣
|
18
|
5
|
5
|
0
|
8
|
台中市
|
18
|
5
|
4
|
3
|
4
|
南投縣
|
37
|
4
|
4
|
0
|
2
|
嘉義縣
|
2
|
2
|
1
|
1
|
0
|
台南市
|
31
|
31
|
31
|
31
|
31
|
高雄市
|
18
|
7
|
0
|
0
|
0
|
屏東縣
|
16
|
10
|
9
|
6
|
7
|
宜蘭縣
|
115
|
89
|
11
|
7
|
7
|
花蓮縣
|
20
|
16
|
16
|
16
|
10
|
台東縣
|
71
|
9
|
6
|
4
|
4
|
合計
(達成%)
|
535
|
238
(44.5%)
|
146
(27.3%
|
118
(22.1%)
|
112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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