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農地種太陽光電 衝擊農地利用

‧ 朱淑娟/2011.7.22

不只財團、水庫搶農地,連再生能源都加入搶地行列。環保署日前收到國內第一件,五家太陽光電業者聯合提出,在屏東縣萬巒鄉五溝水段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興建8.6公頃的太陽能發電系統。環保署擔心,此例一開可能衝擊農地及環境保護,環保署副署長邱文彥今邀集業者及各部會討論因應。

台灣矽能公司表示(這五家業者都由台灣矽能規畫),預定的農地目前種植鳳梨、木瓜,已取得地主同意承租。目前進度是先詢問環保署是否應做環評,接下來才會向能源局、地方政府申請。

另有一家業者提出在桃園觀音農地上蓋小型風力發電機

不過基於糧食安全,農委會日前才宣布糧食自給率要從現在的32%提高到40%,農委會也宣布對於台糖及特定農業區加強保護。因此雖然政策鼓勵再生能源,但開發區位位於農地,卻可能與保護農地相衝突,因此政策上應通盤檢討,例如規定這些設施應避開優良農地,而不是任由到處興建。

農地蓋再生能源 免環評規定應檢討

依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只有位於國家重要濕地才需做環評。只要不需做環評的,過去都依此認定標準,回文給業者不必辦環評。

環保署在六月同時收到五個業者來函在農地上興建太陽光電設施,這個新的現象有可能衝擊農地使用、景觀、環境,不排除未來檢討免環評的規定。

開發面積化整為零 避開相關審議規定

這個案例另外一項爭議是,五家業者(台灣矽能、高屏矽能、廣進矽能、廣豐、日照矽能)雖屬不同公司,但同時提出申請,每家開發面積都「剛好」在2公頃以下但事實上五家業者的區位相連成一整塊,合計達8.6公頃,依環評認定標準規定,這五家開發的面積應累加計算。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再生能源裝置容量超過五百瓩者,要受電業法規定,應實施環評、取得土地同意書、地方主管機關同意等等。五家業者聯合的裝置容量約3400瓩,應受電業法相關規定。

而依內政部、營建署相關規定,一般農業區2公頃以上就要送區域計畫審查。至於如何認定這五家業者的開發面應累積計算,要由能源局確認。過去營建署區委會曾通過臨時提案,同一種興辦計畫面積應累積。因此這五家業者的開發面積也可能被視為應累加計算,需要送區委會審查。

農地蓋再生能源 政策應通盤檢討

環保署強調,目前正在審議能源局送審的「能源政策綱領」,其中對於在農地上發展再生能源沒有規範與評估,建議能源局應檢討後放入綱領中通盤檢討。農委會則再次強調,這類型的開發必須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為前提。至於業者強調,農地上做太陽光電有助於農業生產,但農委會認為應從主從關係去看農地開發,如果反客為主就不利農地的農作利用。

會議結論,環保署請各部會一周內再提意見,針對再生能源設置的區位選擇應有所規範,例如應避開特定農業區。另外開發案將面積化整為零涉及的環境、區域計畫等相關審議規範,應再檢討。邱文彥則建議,這五家業者還在籌設階段,也許可以先去爭取一個示範性的生態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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