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中科三期再裁定停止執行 廠商不必停工?

后里農民追討中科三期的程序正義 永不妥協

朱淑娟/2011.3.1 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再度裁定,環保署於99年9月2日公告的「中科三期新環評審查結論,在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應停止執行。同時國科會依環評通過結論發給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的開發許可,也應停止執行。

這是法院第二次針對中科三期七星基地裁准停工 (這次是針對99年9月2日公告的新環評結論)。不過仔細看前後兩個裁定文,這次不論是氣魄、或是效力都相差很多,因為這次裁定的第十點留下伏筆,暗示廠商不必停工,最後可能跟上次一樣只有公共工程需要停工,影響範圍相對小很多。

廠商取得的執照不必停止執行

關鍵在於裁定文的第十點。法院指出,關於中科三期內的友達、旭能兩家公司取得的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雜項執照、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許可等,並不是向國科會或環保署 (相對人) 申請執照或許可,因此無從對其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要求針對這兩家公司上列執照停止執行,法院已明確駁回聲請。

但中科三期的廠商之所以能申請這些執照,前提是中科三期通過了環評審查、國科會依審查結論發給了中科開發許可、中科三期才能開發、廠商才被允許設廠、所以才去申請各項執照。所以,法院以廠商這些執照並不是依環評法核發、而不用停止執行,或許還有進一步辯論的空間。

而聲請人代理律師林三加也認為,這份裁定不會受到第十點程序駁回影響,環保署、國科會應立即命中科三期,包括廠商運轉的所有工程全面停工。

而去年7月30日第一次裁准停工(針對2006年6月30日通過的舊環評結論) 是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而所謂「開發行為」依環評法第四條定義,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以及完成後的使用」,也就是包括營運中、施工中的廠商都要停工的意思,範圍相當的大。

法院自我切割議題?

這個案子去年8月環評還在續審時連馬總統都跳出來指法院不應撤銷環評結論,去年8月31日在環評委員噤聲下環評大會審查過關。政府從上到下對這個事件的氣氛已形成,今天法院這種自我切割的裁定法(停止執行但廠商不用停工),或許也嗅得出這種氣氛。

如此看來農民及律師繼續追討中科三期程序正義,或許短期間內很難突破,但不論結果如何,永不妥協的毅力已樹立台灣農民的典範。

但總之這個裁定還是有其意義,法院在裁定文中再度重申跟過去相同的看法,也就是說,認定中科三期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進入二階段環評審查,並指環保署有違99年的裁決意旨。

而且法院再次表達「許可」的前提受環評審查結論的拘束,環評未經完成或未認可,不得開發行為之許可,否則許可無效,而這個無效是「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故環評結論直接影響開發行為的許可與否。

環保署對此也再度表達,法院顯有踰越合法性審判範圍,而進入環評委員會依法授權集合專業性的合目的性審查作成結論的範圍。也就是重申,環評會是多數、專業審查,法院不應介入的意思。

今天這個裁定只是暫時狀態,最後結果如何還待主訴文的判決。環保署、國科已表明提起抗告,不過因為停工的影響層面很小,抗告與否意義不大。

司法正義路迢迢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2006年6月30日通過環評審查,事後六位農民提起撤銷環評之訴,2008年1月31日經台北高等法院初審撤銷,環保署上訴;2010年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結論。

但環保署認為中科三期並非自始未做環評,不適用環評法第14條:「環評書未經審查,不得為開發行為,其經許可者無效」,因此不必命中科停工、也不必重作環評,只需接續審查「未完成的環評」。

而國科會則聲稱依行政程序法考量信賴保護後,決議給予廠商的許可不必撤銷。后里六位農民委託律師分別向環保署提起假處分、國科會提起停止執行,台北高等法院於2010年7月31日裁准兩份聲請。

但事情還沒了,國科會副主委陳正宏8月10日舉行記者會,指法院裁定效力不及於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廠商是第三人,所以不必停工。

不但如此,包括目前園區外緊急施工的聯外道路、長久排放到大安溪的廢水排放管、暫時排放到牛稠坑溝的廢水排放管;以及為了維持工廠營運,包括營運所需的電力、水源、汙水排放、貨物運輸等等通通不受影響,全都不必停工,只有公共工程承包商要停工。

新環評結論 重啟訴訟

社會各界對於法院在判決環評無效、又裁定停工後,中科三期依然可以不必停工感到不可思議,尤其提起訴訟的農民、委任律師更認為,中科三期是司法上的指標性事件,對後續案例有深遠影響,不容行政賤踏司法。

而且最高法院之前判決已明確指出中科三期「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依法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但環保署不但未重新環評,而是決定「續審」,而且再度不顧居民提出進入二階環評的要求,續審也在第一階段環評即「有條件通過」,其中多項所附條件並無法說服各界此案對環境已無重大影響。

為了追求司法正義,今年1月21日廖明田等六位后里農民與委任律師再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出兩份訴狀:第一份訴請法院撤銷99年環評審查結論、以及國科會99年開發許可,同時要求法院命中科三期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第二份是聲請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法院准予停止執行環保署針對中科三期重新環評審查通過的結論、以及相關許可。就是今天的這份裁定文。

農民所提主張,包括行政法院多項判決都已審認中科三期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依法應繼續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但99年8月31日環保署續審還是只在第一階段環評即通過,違背行政法院判決的意旨。

另外環評結論所附條件,准許進駐廠商在未完成專管前可以繼續排放廢水到牛稠坑溝,這裏有農田引水灌溉,多次檢測導電度達4、5千,遠超過灌溉用水標準。此外,容許環評結論公告後一年內才做流行病學背景調查。聲請律師認為本案進駐廠商排放廢水將造成難於回復的損害,具有保全之急迫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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