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 星期二

沒有所有權,為何主張居住權?

 
新店瑠公圳蔡家老宅一周後可能被拆除,律師、學者、
民間團體發起搶救行動,呼籲依兩公約保障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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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朱淑娟2024.11.12
 
台北地方法院執行處,將於21日強拆新店瑠公圳蔡家老宅,上周包括律師、學者、團體發起多場搶救行動。其中討論最多的是,蔡宅並沒有土地「所有權」,為何第三代屋主賴碧珍可以主張「居住權」,還獲得這麼多人聲援?
 
其實類似案例相當多,上個月高雄市政府強拆大寮81期重劃區時,一名屋主自殺抗議,也是同樣情形。他們都已世居多年,有些房子甚至在國民政府1945年來台之前就存在。當時,政府限時居民登記,沒登記的,依《土地法》第57條變成國有地,某天賣給建商,或政府另有用途,就告他們拆屋還地。
 
 
保障居住權,有多個法律可適用
 
在所有權為大的土地制度下,沒有所有權的人,會主張居住權,一定有他們的道理,而且上了法院也偶有勝訴機會。表示某些法官不只考量所有權,也會依個案情況考量居住權。例如,台權會執委翁國彥提到一個例子,判決一間占地興建的宮廟不當得利,但不要求拆除,因為這間廟是當地的信仰中心。
 
台權會秘書長余宜家則提到另一個例子,考量占有人年事已高,判決在他過世後才拆除他的房子。而最近最常被提到、也被視為處理居住權標竿的是「高雄拉瓦克部落」。這個原住民部落位於前鎮區,從1950年代就存在。
 
幾番興訟後,2022年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高雄市政府敗訴,是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以及《兩公約》的適足居住權。今年3月高雄市政府決議,以設定地上權,將部落居民安置在鳳山區一塊土地上。
 
美中不足的是,高雄市政府是在官司敗訴後才這麼做,對大寮81期重劃區的居民就非常殘暴,這也突顯政府的居住權觀念,依然十分薄弱。
 
 
兩公約是否適用於私權,看法分歧
 
20091210日台灣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依照第2條規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理論上適用於行政及司法,但實務上做法卻相當分歧。
 
《兩公約》的適足居住權,主要規範在一般性意見第四號第十一條第一項,它提到,使用權的形式很多元,也包括占有土地。各種形式的居住權都應受保障,避免強制驅離,政府也應提供協助,以免當事人流離失所。
 
兩公約的適足居住權,主要是政府保障人民,但有些法官認為,也適用於私權訴訟。以賴碧珍為例,老宅是占用瑠公農田水利會土地,但水利會把這塊土地,以無人居住形式賣給建商,變成建商與她之間的私人訴訟。
 
協助賴碧珍的律師黃昱中提到,建商分兩筆地號告她拆屋還地,其中一筆在台北地方法院2014一審時,判決賴碧珍勝訴,理由是法官認為,兩公約也適用於私權。不過除此之外,法官認為兩公約沒有明文規定適用於私權,只能以現行法判決她敗訴,也就是被視為粗暴的《民法》第767條。
 
 
老宅被拆,將成為居住權失敗案例
 
依這條規定,所有人對無權占有得請求返還,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這是站在所有人的立場主張權利,跟兩公約站在占有人立場,形成對立。黃昱中認為,這表示法院對於「非法占用」跟「適足居住權」沒有明確見解。
 
判決賴碧珍勝訴的法官還提到,蔡家老宅已符合《民法》第769770條的「時效取得地上權」,20年或10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但黃昱中說,實務上不容易,因為這條是登記請求權。
 
依照《時効取得地上權審查要點》,占有人去請求時,會通知土地所有人,所有人一定會提起訴訟,只要有訴訟,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請求就會被駁回。雖然有學者認為,這條不是指請求權,是時效到權利就形成,但法院多採請求權觀點。

   蔡家老宅在水利會把地賣給建商後,農業部對它的居住權義務,已完全消失。而建商與賴碧珍的產權訴訟也已經走完,最後保留老宅的機會,只剩下憲法法庭。而如果老宅等不到那一天就被拆除,將成為台灣居住權的失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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