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0日 星期二

環保署公親變事主,只會讓四接環評爭議擴大

 
四接環評因填地東移、已離開原本範疇界定會議範圍,
引發外木山行動小組抗議程序不合法而流會。(/風傳媒)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文‧朱淑娟2023.5.30
 
台電的協和電廠更新計畫二階環評,上周(5/25)在環保署第五次環評時,環保團體質疑,台電修正後的填海造地3.0(東移版)已不在之前2.0的範疇界定範圍內,應退回不該續審。當環評小組閉門討論後決定續審時,「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衝進會議室高喊「程序違法,立即散會,退回重審」,導致審查中斷。
 
環保團體因環評程序槓上環保署,至少已經20年了,很遺憾還是繼續發生類似場面。其實環保團體要針對的是經濟部、不是環保署,但經濟部次長曾文生早早就離開火爆現場,獨留環保團體跟環保署對峙,場面真是怪異。
 
前環保署長沈世宏曾說:「環評有否決權、由環保署主審,等於剝奪了我的戰場。本來我應該跟環保團體站在一起,但現在變成對抗的敵人。」
 
然而,並不是由環保署審就等於剝奪環保署戰場,雖然會有行政院的壓力,但本於職責該堅持的就堅持、該釐清的就釐清,行政院應該不會說你做得不對。而在環評會場,環保署是公親、不是事主,針對環團提問,就要求開發單位回答,不用急著幫經濟部辯護,才能善盡環境部對開發案的監督之責。
 
 
3.0東移方案,跟2.0同屬一個海域,但位置完全不同
 
協和電廠更新因對環境有重大影響,必須實施二階環評,審查前要先做範疇界定會議處理兩件事:一是確認可行替代方案。多數開發者會說沒有其他替代方案,現在選的就是唯一方案,協和電廠也是如此。可不可以沒有可行替代方案?之前在其他個案已多次發生爭議,衝突最大的是國道七號高雄段。
 
範疇界定會議的第二個任務,是確認調查、預測等評估項目,未來所有二階環評該做的調查、審查都要以此為據。而這就是這次衝突所在。
 

協和電廠填地位置及面積,陸續修正後有三個方案:1.0(29.25公頃)2.0(18.6公頃)3.0(東移版14.5公頃)。從圖中可以看出,3.02.0位置完全不同。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在會議一開始就提出,3.0並不在二階環評範疇界定2.0範圍內,而依2.0所做的範疇界定調查,並無法適用在3.0
 
主席簡連貴請環保署科長回答時他說,3.0東移方案是小組審查過程中,台電回應委員及各界要求評估縮小填海面積,修正後提出的方案。雖然位置變更,但跟範疇界定2.0同屬一個海域範圍,並沒有違反環評法相關規定。
 
 
海域水質調查6個樣點,都不在東移方案範圍內
 
就在雙方反覆交鋒時,主席繼續讓程序往下走,接著在經濟部簡報後,陳椒華繼續追問,雖然2.03.0都在同一個海域範圍,但填地位置變更,該做的調查是否都做了?她舉例,依據2.0選擇的6個海域水質調查樣點,如圖中標示的海1~6,都不在3.0範圍內。這已經違反範疇界定原則。
 
接著一位委員也表示,新方案少做動物性跟浮流性生物調查,但他話還沒說完就被主席打斷:「還沒進入小組討論,請委員先就程序問題討論。」這位委員繼續表示,「我就是針對程序看有沒有差異,也可以根據過去的,可是過去那個2的點,是在現在填海範圍外面,不在裏面,所以這可能會有一些缺失。」 
 


未釐清爭議續審,將爆發更大衝突
 
接著台電試著說明,為了東移案已補做很多調查,包括珊瑚、魚類,只是今天簡報沒有比較….。但又被主席打斷:「我們現在沒有進入小組討論。」就在主席裁示繼續審查時,另一位委員要求閉門討論後主席同意,但討論過後決定續審,這時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成員就衝進會場,會議於是中斷。
 
按理說,雖然2.03.0都在同一個海域,但填地位置變動,環境影響就會不同,要求補做符合新方案的調查並非無理。一個工廠只要產能、用水、用電、土方變更,都要依此重新評估環境影響、並送環評差異分析審查。同一個海域的填地位置變更,當然也要重做相對應的調查才合理。 

 何況有委員也提出海域調查的點是在填海範圍外面,已有缺失。為了尊重委員審查權,也應該先處理填地變更的爭議才對。但環保署卻在衝突後的2天後,決定本周五(6/2)繼續審查,而這勢必會引發更大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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