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7日 星期二

有害事業廢棄物不願面對的真相

屏東鍇霖土資場的玻璃纖維樹,驗出是有害事業廢棄物,行政、司法都說那是產品
不是廢棄物,這真是廢棄物管理的奇蹟。(/陳椒華辦公室)
 
文‧朱淑娟   2020.11.17
 
連續多日,台南社大與立委陳椒華追打位於屏東枋寮的「鍇霖土資場案」,檢測證實鍇霖公司從桃園三家處理業者收取的「玻璃纖維樹粉」,已達到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但卻因這些產品擁有「資源化產品」身分,不但檢調不起訴,環保署、屏東縣環保局、桃園市環保局都認定一切還在合法範圍。
 
這真是台灣事業廢棄物處理的奇蹟,明明是有害事業廢棄物,丟在一塊土地上,行政、司法卻莫可奈何,這同時也曝露出事業廢棄物管制的怪異之處。
 
 
有害事業廢棄物是如何認定的?
 
一家事業單位製程產生的廢棄物,其中有些物質可做為其他事業的製程原料,如果能再利用就能減少廢棄物。但並不是所有事業廢棄物都適合再利用,需要依特性、成分管制用途。在這個原則下,廢棄物清理法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各自主管的事業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有一個附表,規範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5的「含樹脂玻璃纖維布廢料」,是來自印刷電路板在銅箔基板製程中,所產生的含樹脂玻璃纖維布廢料鍇霖土資場收的玻璃纖維樹脂粉不同,因此無法走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管道。 

不能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就會回到環保署的清除處理機構,桃園三家事業廢棄物處理業者:毅川、中德、樺欣領有桃園縣核發的印刷電路板處理許可,處理後產生玻璃纖維樹脂粉,稱之為「資源化產品」,這些產品要申報流向,而這些資源化產品事後被環保團體發現流向鍇霖土資場。
 
 
鍇霖的玻璃纖維樹脂粉,是有害事業廢棄物
 
如何認定事業廢棄物為有害?依照「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方法很多,本案屬於「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可以用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直接判定。而依照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有毒重金屬的銅只要達到15微克/公升,就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
 
鍇霖土資場在現場堆置的玻璃纖維樹脂粉,經環保團體舉發後,環保署三度採樣檢測,銅含量達到184微克/公升,已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標準。驗名正身,就是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無誤。
 
 
有害事業廢棄物還可以做為產品?
 
台南社大召集人黃煥彰追問:「既然是有害事業廢棄物,還可以當產品嗎?」屏東縣環保局說,這批玻璃纖維樹脂粉來自合法處理機構,而鍇霖土資場領有再利用許可資格,以製造低強度混凝土為業,所以場區內的物質是產品不是廢棄物。環保署、桃園縣環保局則說,因為這批物質的身份是「產品」,就不能用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還嗆環保團體「這是常識」。
 
不過行政機關說的「常識」可能跟大多數民眾認知的常識不太一樣,民眾看到的就是有一批物質,用TCLP方法驗出是有害事業廢棄物,你可以解釋有害事業廢棄物不是不能當產品,也可以做為某些製程的中間原料。但說「因為是產品所以不能用TCLP」,這恐怕才真的是違反大多數人的常識。再說,事業廢棄物要處理到無害的標準才能再利用,這才是常識吧。
 
 
面對事業廢棄物困境,才是行政機關該有的常識
 
而如今,發現有一批有害事業廢棄物堆置在土資場內,還用太空包堆疊,企業以營利為目的,那個公司老闆會把買來的產品就這麼默默堆著屯貨?屏東縣環保局再幫忙解釋因為去化通路出問題才滯銷,未免太自欺欺人。
 
或許「通路阻塞」就是事業廢棄物處理最大的問題。環保署、桃園市環保局、屏東縣環保局與其辯解那是產品,不如想一下為何名為資源化的產品卻無處可去?如果是品質有問題,就不應該只管流向而不問品質。如果去化管道有問題,就要解決去化的問題。如果完全無法處理的事業廢棄物,還能允許繼續生產嗎?與其講一些自以為是的常識,不如面對一下行政機關該有的常識吧。
 
本文同時刊登於《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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