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日月光復工 阻偷排廢水 應精進廢水管理制度

           
‧朱淑娟 2014.3.25

去年底爆發日月光高雄K7廠排放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後,高雄市環保局20日舉行第二次審查會議,有條件通過日月光復工。事件雖暫時畫下句點,但更重要的是,除了應修改過時法令,也應檢討申報、稽查等廢水管理制度的漏洞,防範於未然,才能避免再發生重大的廢水污染事件。

事後朝野立委提出17個修法版本,環保署也提出官方版本,日前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所有版本看起來都很類似,不外提高罰款、加重刑責。

綜合各個修法版本,排放超過標準的廢水,罰款從目前的六萬到六十萬元,提高上限到最高六千萬元。排放有害健康物質的廢污水,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或七年。不遵守停工或停業命令的負責人,從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

行政院的版本又加了一些內容,例如將《行政罰法》第18條、20條「加重裁罰不法利得」加入水污法中。過去廢水不得稀釋排放、暗管偷排只在行政命令中規定,現也加入水污法中。同時加入「危險犯」的罰責,只要有蓄意偷排有害健康物質且超過標準的「行為」,即使未造成傷害,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來行政院、朝野立委對水污法加重罰款、刑責的看法一致,未來可望順利修法通過。然而,執法工具更完備後,是否就能有效阻止業者偷排?恐怕未必。因為,處罰是執法的最後一個手段,如果過程中不落實執法、增強稽查手法,讓監測工具、舉證能力與時俱進,只怕再高的處罰,效果也很有限。

其實廢水偷排會如此猖獗,主因並不在罰款或刑罰太輕,因為除了水污法外,還有許多法令工具可以搭配使用。例如《刑法》1901的「放流毒物致公共危險罪」、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董事長條款」併罰公司負責人。

應改善從申報、稽查、到罰款
這套廢水管理制度的漏洞

即使是水污法,除了罰款、刑責,還有「廢止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這種更嚴厲的處罰方式。環保署在兩年前也發出解釋令,明定「埋設暗管偷排、稀釋廢污水排放、或有設備不用」也屬情節重大行為且發現一次就要停工。

這些法令其實已有相當的嚇阻作用,但為什麼還有這麼多業者願意挺而走險?原因是現在從申報、稽查、到罰款這套廢水管理制度有太多漏洞,只要善用電腦很容易就可以產出「完美申報資料」,環保單位從申報資料根本看不出實際產生多少廢水量。另外稽查方式也很有問題,多數只在廢水放流口採樣水質,檢驗不合格就開罰,再來給業者三個月改善期,這三個月反倒變成法律假期。

廢污水處理成本一噸從幾十元到上百元都有,例如日月光K7廠每天排放5500噸廢水,以每噸最低10元處理成本計算,一天就可省下55千元,一個月可省165萬元,一年就省了將近2千萬元。違法省下的成本這麼可觀,而且稽查很鬆,就算久久被抓到一次也划算,就更鼓勵業者違法。

因此要有效阻止違法偷排,首先還是要精進廢水管理制度、以及稽查方式。其中急等落實的是,針對廢水量大的業者、或是已發生重大違規的業者,應設置自動連續監測系統24小時監控。

另一個問題是,這次多數修法版本都提高罰款上限,但維持罰款下限,以行政院版本為例,罰款從6萬到2千萬,這麼大的差距,未來也應訂一套標準的裁罰準則,否則執法可能因人而異出現落差,難保不會衍生更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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