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3日 星期一

高屏大湖變更程序又惹爭議 被要求改做環差分析


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今提高屏大湖變更案,優先開發區從C、D改成E區,
且取水方式改變,但只提「變更內容對照表」,被指不足,
審查結論被要求改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 朱淑娟/2012.2.13

「高屏大湖」(過去稱吉洋人工湖),在環評通過10年後又重啟開發計畫,不過事隔10年、其間又經歷八八水災,不論時空、環境都已有巨變,但很意外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今天送到環保署審查的變更案,竟然只用簡單的「變更內容對照表」,主席、成大地球科學所教授林慶偉在徵詢在場委員意見後,認為高屏大湖變更案不應如此簡略,要求改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事實上近半年來,許多開發案的變更都只送「變更內容對照表」,而且頗有流行趨勢,但究竟這樣處理環評變更是否洽當過去少有主席提出質疑,今天的決議等於是讓未來涉環評變更開發案的處理方式有正本清源的機會。

環境已有大改變 變更做法太簡略

依「環評法16條之1」規定,一個開發案核發許可後三年未開發,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而這樣的變更涉及環保事項時該如何處理,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37條」規定有四個等級。

一是「重做環評」,等於環評程序重頭來(細則38條另有規定那些情況要重做環評)。二是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三是「變更內容對照表」,但前提是「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調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汙染總量未增加、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屬環境監測計畫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四是只做「備查」

而這四個等級應做的調查也完全不同,等級愈低開發單位要做的調查就愈少。

高屏大湖案於91年7月通過環評、93年12月行政院核訂,直到現在才重啟開發,符合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因此今天水利署南水局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以及「變更內容對照表」合併案審查。

程序惹爭議 水利署早有惡例

事實上,水利署在處理高屏大湖這個備受矚目的案子時之前已因程序惹出爭議。1990年代環保人士反美濃水庫,後來水利署提吉洋人工湖替代方案,90年6月29日通過環評,但因民眾、環保團體反對,預算年年被立法院刪除。

八八水災後水利署在「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中的「穩定南部地區供水計畫」,夾帶161.53億預算建吉洋人工湖,而且在條例中以「開發新水源」或「人工湖」,並未寫明興建「吉洋人工湖」,這種資訊不公開的做法早讓民眾很反感。

而高屏大湖案經多年變更,開發計畫與當年已大不相同,原本規畫五個湖區(A、B、C、D、E),面積697公頃。後又修正成分3期施工,第1期工程先建C、D湖區第二期A、B湖區第三期E區

而今天南水局提出的方案又改了,變成先建183公頃的E區,其他四個區也在規畫之列,但後續再看情況開發。不但如此,取水方式也不相同,過去優先開發C、D湖區是另蓋高美攔河堰,豐水期時攔取荖濃溪的水。

水利署副總工程司江明郎表示,未來E區的取水是由南化水庫(從甲仙堰引入)的餘水引入,而且人工圍堤的工法也變更。

不宜只做變更對照表 決議:重送環差分析

高雄市環保局科長林燦銘質疑,包括施工、期程都做了相當大的改變,而且變更案針對農民擔心的搶地下水、開挖可能造成的地層下陷、淹水等問題都沒有交代,這樣的變更至少應做環境差異分析,不是只提變更對照表。他說,水利署的多項說明中指「影響輕微」,「實在是聽不下去」。

而多位環評委員也認為八八水災後環境已有改變,而且變更案包括開發區位、引水方式也都不同,只送變更對照表並不夠。主席林慶偉最後決議,此案變更不宜只做變更對照表,要求南水局應改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南水區局長賴建信表示,由於南部供水壓力大,而且特別條例需在105年前完成(只E區),會在三個月內重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送審,另也會針對八八水災後的環境改變做完整調查說明,並同步與居民加強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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