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0日 星期三

非法棄置猖獗 公權力最大挑戰

現有石業公司棄土場位於沙鹿交流道南端的東側坡面
溪谷上緣,高度近八層樓。(吳仁邦攝)

‧朱淑娟/2011.7.20

環保署今天公布,陸昌化工公司涉嫌委託非法土石業者「現有石業公司」收受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而現有公司是土資業者,並沒有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執照,民國94年就因被查獲無照收取事業廢棄物而被撤銷土資場執照。沒想到愈撤愈旺,不但繼續收取事業廢棄物,還在光天化日下任意棄置達八層樓高。

是誰縱容業者如此無法無天?是誰對這八層樓高的事業廢棄物視而不見?還可能汙染土壤及地下水。而這些事業廢棄物清除、土水汙染有可能最後還要人民納稅錢善後,這不只是非法棄置的問題,而是典型的環境不正義。

警政署環保警察隊隊長許肇寬表示,去年起懷疑現有石業非法收取事業廢棄物,12月報請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辦案,今年6月8日破獲台中市沙鹿區現有石業,將20到30萬噸的廢棄物堆置在台中市國道三號沙鹿交流道附近,堆了近八層樓高。另查獲少部分棄置在台中沙鹿,已稽押8名嫌犯。

對於環保警察查獲這起非法棄置案給予高度肯定,但這起案件同時也暴露出公權力的不彰、以及可能的共犯結構。依廢清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或第四款:「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民國94年當業者無照收取事業廢棄物時,除了被撤銷土石執照,事實上已違反廢清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四款規定,如果公權力發揮力量,怎麼可能讓廢棄物的源頭陸昌公司、土石業者現有公司,持續棄置廢棄物至今?

環保署督察總隊長陳咸亨表示,陸昌公司這些年來的申報都合法,顯示有合法掩護非法的情形(就是先把廢棄物委託合法清除業者,再委託給現有公司),他表示陸昌公司也可能涉及不法申報,依廢清法第48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這也突顯廢棄物處理申報出了問題。

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價格相當高,每噸清除費約一萬元,此案如果依法清除,業者需支付20到30億元,非法棄置這些清除費都省了。即使現在查獲了,如果不及時採取債權保全,未來的清除、整治費可能要由人民代墊。

陳咸亨表示,後續處理將調查棄置場址是否有土壤及地下水汙染,如果超過標準可能進一步公告為控制場址、整治場址,最快一年後才可能開始清除。

非法棄置涉及龐大利益,導致非法棄置源源不絕,業者賺走了非法利益,把汙染留給全民承受。人民應鼓勵檢調單位、環保警察多鎖定調查不法。而稽查不法汙染更是環保單位的天職,不只是「呼籲」業者不應貪圖暴利而非法棄置,更需要公權力的申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