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里農民於2011年1月21日再度針對2010年8月31日環保署通過
的中科三期二次環評結論,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無效之訴。
文‧朱淑娟 2011.1.20
豐興鋼鐵、正隆紙廠的煙囪持續吐向后里的天空。后里民眾血液戴奧辛濃度22%超過標準。93到96年死亡人數1400多人,其中因腫瘤、癌症死亡者占了4分之1。
瑞晶、友達巨大的廠房持續在后里的農地上蓋起來。排放的科技廢水、揮發性有機汙染物,更加重后里的負擔。
后里鄉公館里里長馮詠淮,17歲就開始學習農業機械,從每個月薪水50元的學徒,到現在擁有自己的工廠,農機與農業的情感緊緊相連。他的弟弟也在40多歲時因癌症死亡,對后里地區的汙染感受特別深刻。
沒有納入舊的汙染 無法呈現后里真正的風險
馮詠淮在中科三期環評會上控訴:「我們村子裏2年內死了38位,13位癌症死亡,后里背景值全都要納入去算,舊的汙染源看如何減量,才讓新的汙染源進來,我們后里人說這樣有不對嗎…。」
環保署長沈世宏回應,風險評估的時候,外界認為既有汙染源也要好好處理,但既有的汙染源是由政府、地方政府去做另外管制,不是中科的責任。
於是去年8月環保署審查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時,把后里汙染一切為二,中科三期新增的汙染單獨計算,不必加計既有的汙染源,最後做出結論中科的汙染之於后里是「可接受風險」。
馮詠淮在中科三期環評會上控訴:「我們村子裏2年內死了38位,13位癌症死亡,后里背景值全都要納入去算,舊的汙染源看如何減量,才讓新的汙染源進來,我們后里人說這樣有不對嗎…。」
環保署長沈世宏回應,風險評估的時候,外界認為既有汙染源也要好好處理,但既有的汙染源是由政府、地方政府去做另外管制,不是中科的責任。
於是去年8月環保署審查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時,把后里汙染一切為二,中科三期新增的汙染單獨計算,不必加計既有的汙染源,最後做出結論中科的汙染之於后里是「可接受風險」。
學者:既存風險是環境正義的問題
官方說「健康風險可接受」,但后里居民卻完全無法接受。顯示這份評估並沒有達到風險溝通的目的,也不足以讓后里民眾放心。
馮詠淮對這個審查結果很無奈:「依中科這種環評來講,以後台灣就不用再做環評了,舊有的汙染源沒有納入,每一次環評的汙染源一定不會超高。」他說,后里的背景這麼高,你身為環保單位,竟然可以說這是歷史共業,這要不得的事,「不要說后里居民,包括台灣人民都無法接受這種說法。」
台大公衛學院副教授吳焜裕表示,台灣不是很大,你應該問民眾,這個風險能不能接受?風險的可接受、或風險的關切程度,這是民眾直接的感覺。
美國一份調查顯示,有害設施都設在弱勢居民的地方,因此,既存風險是環境正義的問題,如果不考慮既存風險就會導致環評不正義。環保署長不考慮既存風險沒關係,一個風險管理者要負政治責任。
不論是環境影響評估、健康風險評估只是決策的一環,一個決策者要綜合考量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最後做出風險管理的決定。
吳焜裕指出,真正的決策者是環保署長,他要政策我們要尊重他,因為他要負政治責任,「他要給國光石化過我也會尊重他,只是他要負政治責任而已。」
重作的環評依然一階即通過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2006年6月30日環評通過,事後6位農民不滿環評草率過關,中科三期的空氣汙染、廢水排放、排擠農業用水,都對當地環境及居民健康有重大影響,但未進入二階環評、且未做健康風險評估,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最高法院2010年1月21日駁回環保署上訴撤銷環評結論。
但環保署及國科會並要求中科三期停工,於是提出假處份,2010年7月3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裁定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停工。
2010年8月10日國科會宣布裁定不及於第三人,七星基地內的友達、旭能不必停工。在廠商沒有停工的情形下,環保署接著舉行第7、第8次環評會、1次健康風險專家會議,於2010年8月31通過。
后里農民再度提起二度環評無效之訴
環保署雖重作環評,后里居民多次要求應考量居民健康風險、環境重大衝擊,進入二階環評。但重新環評後還是未進入二階環評即有條件通過。
6位后里農民、9位律師於2011年1月21日,再度針對2010年8月31日環保署通過的中科三期二次環評結論,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無效之訴。
總計遞出兩份訴狀,第一份訴請法院撤銷99年環評審查結論、國科會99年開發許可,同時也要求法院命中科三期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第二份是聲請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法院准予停止執行環保署所再次違法通過之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結論及相關開發許可。
追討程序正義
中科三期第二次環評無效之訴重新開啟,之前針對第一次環評結論的「確認無效訴訟」尚未結束,1月20日在高等行政法院舉行言辭辯論,原告農民律師,被告的國科會、環保署、內政部律師出席辯論,2月24日宣判。
農民及訴訟代理律師林三加認為,即使中科三期七星基地於2010年8月31日二次環評通過後,新的環評結論產生,舊的環評結論已廢除。但許多環評與司法的爭議尚未釐清,而中科三期的案例將是歷史紀錄,法院必須對此表達意見。
這些爭議包括,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1月31日撤銷環評結論後,原告主張環評結論自始無效,在沒有環評結論下,不應允許中科三期繼續動工。但被告環保署主張環評結論撤銷,國科會核發的許可只是違法得撤銷。
環保署律師主張許可是否撤銷,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辦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原告律師則認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辦理:「無效的行政處份自始不生效力」。
另外,在環評結論被撤銷後,能不能一邊訴訟、一邊又補做環評?
還有,2010年7月3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裁定中科三期七星基地停工。但8月10日國科會宣布裁定不及於第三人,七星基地內的友達、旭能不必停工。究竟停工的範圍大多大?環保署依法院判決轉請國科會命中科管理局停工,但卻不用確認停工範圍?
原告主張,環評無效,依附環評而核發的許可也無效,而所謂許可包含所有的許可,例如內政部核發的建築執照,如此法律才有一致性。被告律師則提出,建築執照是依內政部區域計畫法核發,不是依環評法,核發之許可不受環評結論撤銷與否的影響。
謙卑地面對人類的侷限
以今日有限的時間、資料、以及能力去預測未來可能的風險,科技本身就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即使通過環評審查的案子,也不能保證對環境沒有影響。
未來如何謙卑地面對人類的侷限,並以民眾利益為最大考量,是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最大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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