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發展有了法源,跨出推動的第一步。圖為鳳山溪再生水模廠。
文‧朱淑娟
2015.11.26
經濟部水利署所擬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經半年努力跟立法院各黨團協商,終於26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不必黨團協商,只要院會三讀通過就能公布實施。這個條例開啟台灣再生水發展的契機,對於突破現階段水資源困境也有重大意義。法律雖已完備,未來能否成功推動,需要的是決心。
台灣已不是年年多雨的國家,台灣今年才剛經歷過的大旱,見證在氣候變遷下水資源隨時都可能短缺,除了自來水系統,發展替代水源是必走的路。其中最可行、來源最穩定的是廢汙水回收再利用,也就是再生水。
水利署統計,國內54座都市汙水處理廠每日處理量超過300萬噸,但幾乎都沒有回收再利用,非常可惜。雖然行政院曾編列152億元,請內政部推動六座再生水廠,一來沒有決心、二來也沒有法源強制力,至今沒半座完工。
這就是為什麼《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一定要通過的原因,因為其中有鼓勵地方政府及民間經營的法源,也給予主管機關指定工業使用再生水的權利。這對於企業將水資源成本內部化、促進用水正義都有正面意義。內容重點如下:
一、在缺水地區,可指定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
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水利署在核發新開發案的用水計畫書時,如果開發地點位於缺水地區,可指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如果是已經設立的企業,經水利署查核各年實際用水與用水計畫書內容有差異時,企業應提差異分析報告,水利署在審查並調整這份用水計畫書時,也可以指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水。
這項規定還搭配一個強有力的罰責,如果未依指定使用再生水,經通知改善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到一百萬元罰款,並得按次處罰。
二、企業可投資再生水,推動再生水產業發展
在水資源短缺下,鼓勵企業自己發展再生水,除了為自己的用水買保險外,還可以投資經營再生水產業。過去如果一個企業要開發再生水,連對口單位是誰都不知道,取得廢汙水也有困難。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縣市可無償提供廢汙水給再生水經營者,對有意經營再生水的企業來說是一大保障。
除了企業經營,政府機關也可以成立基金方式經營再生水廠。原本陳明文等18位立委提案,請水利署以「水資源作業基金」方式運作。不過水利署認為,水資源作業基金用途主要是對全民,企業使用再生水不應由此基金負擔,最後維持以「基金」方式運作,例如「科學園區作業基金」就是一種。
立委擔心以基金方式運作無法監督,最後通過一附帶決議,主管機關應在中央總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中說明,並上網公開。
三、再生水質授權子法訂定
本條例第七條規範,再生水不得用於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用水。另外,由於再生水用於不同用途時,需要的水質並不相同,此項授權子法訂定。
四、土地徵收爭議大,回歸土地相關規定辦理
關於再生水廠用地取得,《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雖明訂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水利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但再生水並非水利法明文中的水利事業,原本水利署於本條例中十四、十五條加入類似的土地徵收條文。不過立委認為土地徵收爭議大而刪除。
最後通過一附帶決議,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研議,認定現行法規適切性之事業屬性,也就是說,研議再生水開發可視同「水利事業」的意思。
由於選舉的關係,本會期立法院將提前結束,《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可望在下個月會期結束前通過。水利署副署長賴建信表示,氣候變遷,水資源愈來愈珍貴,台灣將正式進入再生水利用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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