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放任污染暴力襲民,這是什麼政府!

這塊位於旗山大林里的農地,先被盜採砂石,坑洞又被回填廢爐碴,
造成真假農地難以辨識,這種農地種出來的作物誰能安心?
(/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朱淑娟2014.10.2

高雄市旗山區圓潭大林里,當地一塊農地去年被盜採砂石後回填中鋼廢爐碴(轉爐石),已有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之虞,居民向中央、地方政府陳情多次無效,於是組自救會自力調查。上周四上午6點多自救會會長鄭妙珍正在做例行調查時,遭廢爐碴業者員工林順達痛毆,肋骨斷裂、左後腦腫痛,最後自己爬出香蕉園求救。

最不可思議的是,這一年多來高雄市政府、環保署、經濟部工業局面對居民陳情,不積極想辦法處理,反而各自搬出法條撇清責任。一件明明白白不對的事,竟然可以行政怠惰、無能到這種地步,才會讓業者囂張至此。如今業者公然打自力救濟的居民,如果高雄市政府、環保署、工業局繼續消極以對,已涉嚴重瀆職。

廢爐碴回填農地、水源保護區,中央到地方放任不管,各自撇清

這批廢爐碴(轉爐石)是中鋼公司的副產品,產出時依相關法規登記為「產品」,居民發現廢爐碴被回填農地後,從中央到地方相關單位竟然口徑一致,都說廢爐碴是產品,不是廢棄物,即使這批廢爐碴並未真的用於產品用途,而被當成廢棄物回填在農地,也不能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罰業者非法棄置之實。

這種解釋是公然的謬論。廢爐碴的原形就是廢棄物,它是否能被稱成「產品」,不是登記為產品它就是產品,自此流向不聞不問。而是要以它最終處理方式來認定,例如廢爐碴做成瀝青混凝土,也實際上用於舖面材料,才能稱為產品。反之如果沒有再利用,而是非法棄置,還能說它是產品、不是廢棄物嗎?

管與不管存乎一心,之前廢食用油事件,一開始環保署長魏國彥也說廢食用油是有價產品,廢清法管不到。後來受到民意撻伐後終於認了,將廢食用油以廢棄物清理法納管。廢爐碴也是同樣的道理,不管是不是產品,只要亂丟就是廢棄物,當然要以廢棄物清理法來管,追究業者任意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責。

而經濟部工業局對此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也讓人看不下去,未建立管理機制以確保廢爐碴名符其實再利用於產品,反而推說廢爐碴(轉爐石)如果污染環境,應由環保主管機關處理,至於要認定為廢棄物或產品,也是尊重環保機關認定。

再來看看高雄市政府是如何認定的。居民自力救濟監測,發現當地酸鹼值(pH)已高達12的強鹼地步。但高雄市環保局以pH值要達到12.5以上才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現在pH值「只有」12,所以無法介入。請問1212.5的差別是什麼?難道要等到造成危害事實才要管嗎?

不管什麼物品,任意棄置就是廢棄物

另外,高雄市環保局說無法可管也是推託之詞。2013128日環保署曾發文給經濟部、各地方環保局,針對產品、廢棄物的認定疑義訂出指導原則如下:「有關原登記為產品,但事實上該產品已失市場價值,或因價格因素長期貯存而有棄置污染環境之情形者,應改認定為廢棄物….。」

之前台塑石化公司將麥寮一廠產出的副產品石灰申請為產品,卻棄置在台中、彰化、雲林、台南等17個地方,後來雲林縣政府就是依環保署這個公文意旨,將這批石灰認定為廢棄物,現在台塑石化才不敢再非法棄置石灰。

退一步言,把pH值高達12的廢爐碴回填在農地,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已違反農地應農用的規定。而且這裏是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依《自來水法》規定,不能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等物品。

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涉及龐大利益,縱容違法、還合理化其違法行徑,讓地方居民或環保團體成為被攻擊的目標。事到如今如果還兩手一攤說無法可管,誰能接受?要求高雄市政府、環保署、工業局應立即會商處理方式,給人民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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