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日 星期二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被撤銷 司法挑戰民主機制的多數暴力


朱淑娟/台北報導2010.2.1

前言:中部科學園區第三期七星基地開發案(以下簡稱中科三期),2006年6月30日通過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事後6位農民不滿環評草率過關,委託律師林三加控告環保署,指環評審查過程不但行政力介入,且關於居民健康風險、地下水汙染及農業用水都未評估,主張環評審查無效(註1)

2008年1月3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環保署敗訴,通過的環評審查無效。法院認為,此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審查時也有一位健康風險專家的環評委員(周晉澄)要求中科應補充健康風險、水資源等資料,但事後並未提供足夠據以判斷的正確資料即通過,顯示環評委員是在錯誤資訊下做出的瑕疵判斷,因此判決環保署敗訴。

當時有法律學者認為,撤銷訴訟與一般民事訴訟不同,無須等到官司最後定讞。撤銷訴訟只要經法院一審判決立即生效,即使環保署再上訴,但直到最高行政法院做出判決前,中科七星開發案的環評審查都處於「無效狀態」。

既然環評審查無效,依環評法第14條規定,「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未經認可前,不得開發行為之許可」,環保署須依判決結果要求中科停工。

然而,環保署不願要求中科三期停工,一方面主張應等司法定讞,一方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中科三期在高等法院判決後,持續運作至今。

中科三期環評被撤銷,堪稱環境史上最重大事件

2010年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上訴,維持高等法院原判,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也就是說,環評結論歸零,等於沒環評這回事。

這是環評法實施以來第一件已通過環評審查的案子被撤銷,勘稱環境史上最重大事件。因為,此案挑戰了基於民主制度下所設計的「多數決」(包括環評審查、區委會審查…等委員制的審查制度)。

事實上,目前相關部會委員會的審查,都被質疑存在「多數暴力」,委員會組成,有學者專家、也有官方代表,官方代表平常極少與會參與審查,一旦面臨表決又全員到齊成為護航的鐵票部隊。

環保署在上訴時即主張,「此案已經多方專家參與,不宜由司法單位作事後審查」。還主張,「周晉澄的意見只是個人意見,違反多數決原理」。

然而,司法最後判決挑戰了「多數決」,站在專業立場替少數意見發聲,等於粉碎了多數決這個民主機制。未來行政機關必需知所節制,如再濫用行政權力,曲解民主制度的多數決本意,將要接受司法考驗。而環保團體這邊也應針對這點善盡監督之責。這也可說是中科三期判決最重要的意義。

另外,目前許多通過環評的案子都跟中科三期一樣,涉及健康風險爭議(例如六輕、中科四期二林園區),中科三期案例一開,後續影響恐勢不可擋。

環評無效,應重作環評、沒有補件再審餘地

中科三期環評既已撤銷,一切歸零,等於環評審查結論並不存在。因此現在還在動工中的中科三期已失去合法的動工資格,即使暫時通融不拆除,至少也應立即停工。如果未來國科會決定還需要中科三期,那就必須重送全新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到環保署審查,審查通過後才能動工。

然而,環保署在1月31日發的新聞稿中,指稱將依判決意旨請國科會「補齊資料」,於原環評書中「加入」環境品質現況、健康風險評估後重新審議。

事實上這曲解了判決意旨,所謂「補件再審」,指的是環評中的案件(進行式),因資料不足要求補充資料再送環評委員審查。但中科三期環評結論既已被撤銷,連環評案都已不存在,不存在的案子何來補件餘地?

因此,環保署不應誤導(或故意曲解)判決意旨,應要求中科三期立即停工。並要求國科會重送新的環評案審查(如果國科會還需要中科三期的話)。

環評法14條原意是「自始未經環評審查」?  

依環評法第14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書未經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環評法14條,堪稱環評法最重要的意旨,意思再淺白不過,就是沒通過環評的案子,就不能許可動工,如果許可就無效。這項認知過去各界從未有異議。

然而,環保署卻解釋為「自始未經完成環評審查」的案子才適用此法條,又指稱中科三期並非自始未經完成環評審查,因此不適用。環保署還表示,這種看法是邀集學者開會後,「與會學者專家及法務部之意見獲致共識結論」。

然而另一方面,環保團體與多位律師卻認為,環保署這種解釋太離譜。既然雙方對此見解差異這麼大,不妨請環保署公佈所謂「與會學者及法務部」究竟是那人士、基於什麼原因持這種有別於常理的看法,以召公信。

另外,環保署引用環評法第14條,導向「許可」,似乎有意把中科三期是否停工的權責交於國科會決定。然而環保署別忘了,環評沒過,何來許可?今天司法判決針對的是「撤銷環評」,環保署對此不容迴避,必須忠實面對中科三期是否停工的決定,不是只推給國科會決定就好。 

誰是中科三期的「許可者」?

事實上,環評法有關「許可者」留下模糊空間。環評法第14條指「未完成環評者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以中科三期為例,一般認為許可者是國科會,但據了解,國科會當時只是呈了報告給行政院,最後由行政院簽可而動工。因此國科會可能會主張,許可者是行政院、而非國科會。

未來中科三期如真的停工,基於對廠商的信賴保護原則將涉及國賠,國賠對象即是許可者,因此行政院會不會接下這個爛攤子?有待後續觀察。

也就是說,環保團體在要求環保署、國科會執行司法判決意旨時,別忘了還有行政院,必需要求行政院(甚至一向主張依法行政的馬總統)對此表態。

另外,關於判決所謂的「環評失效」,多數人持的看法是「自始失效」,也就是說,在時間點上,失效的時間應回到發給許可時,許可既已失效就應立即停工。而環保署、國科也會應有此體認,不必等待別人提醒或主張。

然而,另一種所謂失效的看法是「向後失效」,也就是說失效的時間點在最高法院判決結果確認時。推測國科會可能提起確認失效之訴,一方面拖延時間,另一方面爭取「向後失效」。

何謂「公益」?憲法保障生命權大於財產權

環保署表示,請國科會依行政程序法,審慎妥善處理是否撤銷中科三期許可,又列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中不得撤銷的理由,其中包括「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一般認為國科會也會以「科學園區屬公益」而主張不撤銷。

然而別忘了,司法判決中科三期環評無效,最主要原因就是基於開發案對當地居民有健康風險之虞,而憲法保障民眾的生命權大於財產權,因此在詮釋「公益」時,理當先考量的是當地居民的生命權,而非誤導為經濟利益。

因此,如以生命權做為考量公益與否的標準,不撤銷中科三期才不符合公益。

當行政不尊重司法,唯有請監察院介入

司法判決是法律的一部份,有確定力、既判力,行政機關基於「依法行政」精神,對判決無討價還價空間,必須忠實執行。

然而諸多跡向看來,環保署或國科會都不打算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要求國科會重作環評或要求中科三期停工。環保署也公開表示對司法判決「不解」。

如果行政不尊重司法判決,基本上多數法官會遵守「不語」,最後唯有民眾向監察院陳情,要求介入調查,才能還司法公道。

把責任推給前朝,行政官員危機處理能力低落

環保署發出的新聞稿中,一再提醒中科三期是「民進黨」時代的決策,行政體系本為一體,把一個行政事件用政治語言解讀已屬不當。但即便要訴諸政治操作,司法已作球給環保署,而環保署卻不知善用打擊對手,反而任意曲解法令,其可議之處恐怕還不輸給當時違法通過的前朝。

不顧民眾觀感也就罷了,但行政單位危機處理如此左右失據、辯解理由又破綻百出,行政能力之低落才真叫人觸目驚心。

歷史評價,不是個人硬坳就可以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防線,政客與政治家的差別也只在道德。部份行政首長或許以為一時硬坳可坳過法律,但千萬別忘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會留下什麼歷史評價,就不是個人硬坳就可以的,最後還是得留待社會公評。


(註1)中科七星基地位於台中縣后里鄉台糖七星農場,專供友達科技一家公司生產。行政院為支持此案,環評審查前多次指示環保署必須在2006年4月前通過環評審查,以利基地趕在5月1日動工。

由於開發基地位於斷層帶,開發案用水量龐大,運轉後將造成全鄉一萬多農民面臨休耕,光電業廢水排放也將汙染大甲溪下游農作。當地農民多次為維護生計北上抗議。當時多位環評委員也主張,此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應進入第二階段審查,做更謹慎的評估。

事後環保署曾在1個月內火速連開3次審查會,行政院多次放話指環委是經濟拌腳石,前環委文魯彬公開爆料蔡英文打電話關說他,引起軒然大波。

2006年3月,9位環評委員史無前例聯名發表公開信,抗議行政院干預環評審查,並喊話「請留給環委沒有政治干擾的審查空間。」

2006年6月30日環評大會審查,環保署首度動用表決,結果官派委員護航投票,以10票比8票通過環評審查。包括李根政等多位環委退席抗議,來自台中的農民也怒吼「蘇內閣之恥,中科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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