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3日 星期四

王毓正:論台南縣政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 依職權撤銷的可能性

‧朱淑娟/台南縣政府報導2009.7.22

前言: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王毓正,今(22)日在台南縣政府舉行的環評大會中,針對「台南縣政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職權撤銷的可能性」有很精彩的論述。

他的論述對往後類似台南縣東山鄉永揚垃圾掩埋場案,因環評書造假、行政機關如何依法撤銷環評通過審查結論,有很深遠的影響。正如他所言,法律,為爭議找到可能的出路。

記者整理他的發言以及提供的書面資料,盡可能依原意紀錄。

(圖: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王毓正建議,應先撤銷永揚環評結論,再請永揚公司重提申請)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行政處分」的兩個基本原則是「事實認定正確」與「法律適用正確」,如果違反這兩個原則,就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永揚環評書造假,已違反「事實認定正確」

永揚案明顯已違反「事實認定正確」原則,台南縣政府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2001年環評通過的審查結論。理由是,永揚公司在環評審查時所提供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已在多個官方場合被確認不實,而依規定,行政處分的申請人(永揚公司)應履行「法定協力義務」。

而所謂「法定協力義務」,是指申請人(永揚公司)提供資料或陳述理由,以作為行政機關做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如果提供的資料或陳述的理由不實,誤導行政機關對於事實的認定,就是「事實認定錯誤」。

以此推論,永揚提供給環評委員審查的環評說明書內容部分造假(永揚公司認為是誤值),環評委員以錯誤的資料審查,當然審查出來的結果是錯的,即使環評法中未特別規定,但台南縣政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錯誤的審查結論,才是負責任的態度。

永揚環評書造假經檢察官起訴,去年一審雖判無罪,但即使判無罪,但法官並未否認環評書中造假的事實,永揚還是有行政法的問題要解決(記者:許多內容認定是「誤值」,但誤值也好、故意也罷,反正環評書內容就是錯的)。

環評書造假,不撤銷環評才是對公益有害
台南縣長蘇煥智過去回應民眾質疑為何不撤銷環評審查結論時,曾說,「撤銷會有國賠問題」。蘇的說法沒錯,但「該國賠就國賠」,何況永揚即使提出國賠官司也不見得就會贏。因為過去做的審查結論(指環評通過)已是錯的,為了維護公眾利益,錯了就應改過。而不是擔心國賠,一錯再錯。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但書中雖有提到,如果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就不應撤銷。但究竟是撤銷比較符合公益、還是不撤銷比較符合公益?環說書內容不實,就無法正確評估垃圾場營運後對環境與民眾健康的影響。真理不辯自明,不撤銷永揚環評通過結論,才是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當事人提供資料不正確,信賴不足以保護
 
更何況,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如果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信賴」(指政府當時做成的審查結論,人民應受到信賴保護)就不值得保護。因此,台南縣政府在撤銷永揚環評結論後,依此項規定,自然沒有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規定,請求台南縣政府補償的道理。

而即使永揚提出國賠請求,因永揚提供不正確資料(指環評書內容造假)已足以構成過失,因此訴訟結果未必對台南縣政府不利。

總之,台南縣政府明明已可依職權可依行政程序法撤銷永揚環評結論,但卻而讓環保署另外舉行沒有法源依據的專家會議審查,這種會議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以拖待變,實難符合「依法行政」與「公益原則」的要求。

撤銷環評結論,請永揚重新提起申請

如今,永揚案的環評審查結論引發民間巨大質疑,事後發現當時有許多爭議尚未釐清,應先撤銷環評審查結論,請永揚重新提出申請、重新審查,才是解決爭議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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