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中科的環評承諾只是一張廢紙?


 原文刊登於《風傳媒》

‧朱淑娟2014.10.7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推動的中科三期后里園區(后里基地),最近接連被環保署查獲違反環評承諾,一是園區內兩家廠商,友達晶材、太陽光電未做到廢水回收率85%,被開罰30萬元。二是違法外賣公共工程土石方,被追討11,576,015不法利得,這是環保署對中央部會開出最高金額的不法利得罰單。

這件事發生在中科三期身上更覺諷刺,因為后里園區兩個基地(后里、七星)在環評過程引發民間巨大反對聲浪,但這是行政院要的案子,最後環保署透過行政操作順利通過環評審查。而為了安撫民間,最後環保署、中科管理局提出多項高於現行法規的環評承諾,藉以安撫民間會切實盡到保護環境之責。沒想到事過境遷中科並未將這些承諾當回事,回想當時環評審查時對立的情景,真是情何以堪。

首先來看違反廢水回收率的部份。由於中部地區水資源匱乏,居民擔心如果再供給中科用水,農民的灌溉用水將更不保,因此2006310日環保署公告后里園區環評結論時,其中一項即要求「區內高科技業製程用水回收率應達85%以上、全區用水回收率達75%以上」,隨後通過的七星基地更提高到全區用水85%以上。

科技業耗水量大,如果業者能確實做到廢水回收,經濟部水利署就能減少供水壓力,無需再開發新水源,農民也不用擔心影響灌溉用水,這項承諾可謂兩全齊美。

遵守環評承諾,只是最起碼的要求

然而,今年三月環保署督察總隊在例行性的中科三期環評監督委員會中,要求中科說明廢水回收情形,但未獲回應,於是從4月到5月連續七次查核區內五家廠商,發現友達晶材、太陽光電兩家公司的廢水回收率未達到85%,依環評法17條開罰30萬元,並應於明年331日前改善,未改善將按日連罰。

面對這個罰單,中科管理局局長王永壯表示不服,他質疑環保署廢水回收率算法有問題,也一定會提起訴願。而這正是要求中科釐清是否遵守環評承諾的機會。

另一個案件是,開發案的土石方如果未妥善處理會被亂倒汙染環境,因此環評審查多半會要求做到挖、填平衡,多出來的土石方外運必須交代去向。后里基地原提出土石方外運量175,431立方公尺,但最後被查到實際外運456,595立方公尺。其中100,661立方公尺以每單位115元賣給園區承包商,被環保署認定不法利得。

中科管理局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但行政院支持環保署裁罰,中科隨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中科管理局的解釋是,原本將區內的公共工程土石方、建築工程土石方分開計算,但後來開發計畫有變,於是就把二者合併計算。但法院以「已通過的環評書,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判決中科管理局敗訴。

環評承諾補足法之不足,更應確實執行

環評審查結論之所以必須落實,一來這是開發者對減少開發案造成環境衝擊的自我承諾。況且這些承諾在討論時,中科與環保團體討價還價、字句必較,一個經過環評大會、並在眾目睽睽之下所得出的承諾,確實做到只是最起碼的尊重。

二來,或許中科管理局抱怨有些承諾高於現行法規並不合理,但依法環評承諾本來就可以比法規嚴,這是因為有些法令根本執行不了,例如《空氣汙染防治法》第12條就是最好的例子,依規定汙染量大的地區可訂定區域總量管制,但必須「會同」經濟部同意,但經濟部抵死不從,總量管制的規定於是形同具文。

因此環評承諾就可補足法規之不足,迫使當地環保機關、開發單位面對區域汙染的「總量」問題。退一步言,如果無法接受這些承諾,中科管理局也可以選擇不要接受,或提出主張爭取環評委員支持。但既然接受、也順利開發營運了,如今再回頭說承諾不合理,所以不必遵守,那是完全無法被接受的。

綜上,環評承諾是法律的延長,任何開發單位都應認真看待、並確實執行,如果連中央部會都不遵守,這要給民間業者什麼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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