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人民可以縱容官府 刊廣告公審人民?


‧朱淑娟 2013.7.11

今天四個平面報紙的頭版下方半個版面,出現一模一樣、來自苗栗縣政府刊登的廣告,標題是「縣府面對大埔鄉親有義務提供一條安全的路」,打著捍衛大埔鄉親交通安全的大旗,同時指張家拆了這六坪小屋並不會無家可住,以取得拆屋正當性。

在中央上下官員「授權地方處理」的默契下,苗栗縣這種「公審」縣民的手法如同動用「私刑」。而且陷人於道德之罪,指張家如不拆屋,「未來若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誰來承擔?」這種動用龐大資源的公審手法,讓人看了不寒而慄。

我們要問,如果縣府自認拆屋有理,那就拆得理直氣壯,以縣府龐大警力資源,要拆一個六坪小屋只是一眨眼的功夫而已,然後大方受社會公評。有什麼必要一下子開千人拆屋誓師大會、一下又大剌剌刊廣告,一副正義凜然的姿態。

什麼時候政府機關流行刊廣告對付異己?其實官方想把話說清楚已經有太多方式,可以發新聞稿、開記者會、官員可以投書媒體。而由於這些方式不必花費太多資源與金錢,對立面的一方也辦得到,還算是資源對等的「君子之爭」。

然而,刊登這麼大規模的廣告必須花費巨資(可能還有張藥房繳的稅),對立面的人如果沒有龐大資產就未必做得到,表面上「氣焰殺人」,實際上卻是「勝之不武」,何況還動用人民的納稅錢,立場、態度就已經輸了。

政府存在目的是為民服務,否則人民為什麼要繳稅?苗栗縣府在大埔事件中有理、沒理是另外一回事(何不來場聽證會),但把錢浪費在不必要的廣告、對付自己的人民這點,才應該受全民公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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