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確認!台塑大火「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應提因應對策


 兩年前台塑大火工安事故,今確認:「對環境已造成不良
影響」,台塑應在七個月內提因應對策,建立環境監測以及蒐證方法

‧朱淑娟/2012.10.1

台塑六輕麥寮一廠煉製二廠在99725日晚上758因重油洩漏引起火災,燃燒過程產生大量硫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汙染物,這些因大氣擴散或雨水沖刷沉降於地面水體、土壤,究竟造成什麼影響?

環保署經過漫長的環評審查,今天第五次專案小組,主席、清大化學系教授凌永健綜合委員意見做出重大決議:「這起工安火災事故對附近環境已造成不良影響」,請台塑公司在七個月內依環評法第18條提出因應對策。

幾番周折 決議:台塑大火對環境有不良影響
 
工安事故後環保署依環評法第18條,命台塑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依法如認定事故「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

審查經過幾番周折,第三次審查時決議:火災工安事件在燃燒過程產生大量硫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汙染物等已對「附近養殖漁塭」造成不良影響,要求台塑提出「六輕廠區工安事件環境監測與工安事件環境監測與蒐證方法之因應對策」。

然而這個結論送到2012327環評大會確認時又被翻案成功,台塑公司提出「工安事故對當地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因果關係不明,同時質疑林縣提出的農漁受損資料正確性,環保署於是將此案退回專案小組重審。

今年59日第四次審查時,針對工安事故對「附近養殖漁塭」是否造成不良影響,台塑公司協理吳宗進強調:「並無科學證據證明火災對附近養殖魚塭造成損害。」雲林縣政府也無法提出因果關係證據,今天續開第五次會議。

火災對養殖魚塭影響因果關係 依然各說各說

今天會中,台塑、雲林縣政府、環保團體,各自提出不同證據,但還是無法驗證因果關係。台塑協理吳宗進再度要求,不宜做出「對附近養殖魚塭造成不良影響」,也不同意應依環評法第18條提因應對策。

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則強調,六輕大火從99725日燒到27日,27日清晨發現2500隻幼鴨死亡,疑似受到酸雨及落塵影響。

彰化醫界聯盟楊澤民說,大火後國科會的貴重儀器應該立即到當地監測協助調查,才是關心人民的表現,有誰關心我們彰化人?未來必須對監測、蒐證方式有所檢討。

麥寮鄉漁民楊明同說:「台塑說爆炸沒影響我聽了要哭出來,過兩天我魚死5000隻。」雲林縣淺海養殖協會總幹事林家安很感慨:「回家的路好像很困難,農漁民是弱勢,台塑如想跟地方好相處,請提出具體對策,給漁民一個交代,我們只想告訴子孫住在這裏沒問題,我們只希望這裏永續,文化能繼續下去」。

大火對「養殖魚塭」造成不良影響 改成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雲林縣政府提出一份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成為今天決議的最大關鍵。

大火過後,雲林縣依空氣汙染防治法對台塑開罰,事後台塑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去年判決:「本件符合空氣汙染防治法82條所稱的情節重大,六輕工安事件確實對鄰近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而環評委員也認為台塑無法排除工安事故對養殖魚塭的影響,但依最高行法院判決, 大火對鄰近地區造成空氣汙染已非常明確。

環評法第18條中所謂的「不良影響」,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6條包括:「引起水汙染、空氣汙染、土壤汙染」。空氣汙染也屬於「不良影響」之一。

於是主席決議將原本討論「對養殖魚塭」造成不良影響,改成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這一個改變就突破了養殖魚塭影響的因果證明問題,以空氣汙染直接認定台塑工安「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工安事故處理、監測還有待制度建立

不過這次是以最高法院判決、並以空氣汙染做為大火「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前提,但實際上大火後對周遭環境、農漁業究竟造成什麼影響、影響多少,至今還無法釐清,這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嚴重失職,也是六輕對鄰居的輕蔑以及不負責任。

因此未來台塑所提的「因應對策」,必須建立過去缺少的環境背景監測、工安事件環境監測、以及事故當時的蒐證方法,這才是這次認定最大的意義。

沒有留言: